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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及其强制缴存义务

2016-11-27 23:02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包燎亮 呼伦贝尔市信息信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须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以及幸福指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采取的是国家分配住房的形式,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使得福利分配住房的方式被货币分配方式所取代,由此产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公积金制度不仅增强了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同时也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房价的增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制度运行偏离了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具体目标,从而引起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质疑。这些问题的产生导致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的法律建设无法正常的实施。本文主要从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开始探讨,进一步解析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的义务。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强制缴存;义务

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不是没有依据的问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一些强制性规范就确定了用电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通过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住宿权利,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劳动者的购房梦一直以来是人们探索的重要问题。有关法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属性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将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存在于立法之中,公积金的实际运行效果难以达到预想的目标。本文就法律制度与公积金缴存义务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界定

对于住房公积金法律属性的界定应该从住房制度的实施开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一直都是实行双轨制。农村的住房一般都是农民自建的,但是城市住房分为两个阶段,房改之前与房改之后,房改之前,公司的房屋通常是以福利的形式分配给员工,并且从中收取一定的租金,但是房改之后,房屋是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之中。住房制度改革开始阶段并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直至1991年在上海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出现了城市住房深化改革体制,最后在全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此以后,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但是至于其法律性质是属于工资还是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物权法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是明确的,职工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从劳动关系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资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强烈的政策性特征,因此,住房公积金也相应的具有住房保障资金的性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诠释,首先,该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每月缴存公积金,可以说是国家为资金归集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都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而体现了政府部门对公民住房积累资金的鼓励,紧接着是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服务的内在要求以及外在要求,使其在实践中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都应该是住房保障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质

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公积金的缴存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按照一定的比例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强制缴存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居民消费存在一定的非理性特征,国家对于公积金的强制缴存能够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第二个方面,住房公积金的理论支撑主要是互助性理论,采用自愿缴存的方法难以实现互助的目的,并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只有缴存公积金的人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够避免资金出现问题,第三个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有效解决公民住房问题,并且在制度制定的同时辅助法律政策体现了国家和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职责。

(四)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世界只有部分国家采用这种制度,就我国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能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由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尤其特定的效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将其认定为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未尝不可。住房公积金最终的归属人是劳动者,这项资金主要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用人单位将提供住房作为他们单位的主要福利,用这种方法来为公司留住员工,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在法律强制下必须履行的义务。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用人单位将实物分房改为货币补贴,因此说,将住房公积金视为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才能够符合其本身的效用。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理论界一直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特征,但是相关法律对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当性缺乏正确的认识。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过渡的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并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规范脱离了实际生活,因此受到人们的强力责难。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争议

目前,很多劳动案件中涉及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一些司法机关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不予处理。在实际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就会向单位作出限期缴存的决定书,这种不规范的行政征收方式最终只会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前发生争议。依照常理来说,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的个人财产,如果员工与单位达成共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员工与企业真实意志下达成的结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着增强企业员工利益的旗帜,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而显得管理中心过于干预私权的嫌疑。从法律领域来看,主张权利行驶的主体最终应该是权利享受者,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非是住房公积金权利的享受人,并且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关系不是非常密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以缴纳公积金为目的,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与现实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相违背,从而导致法律关系上的错位。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境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在保障职工住房功效方面并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不仅如此,还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随着各地房价的不断增长,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的作用不断被弱化。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相比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但是两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从总体上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房者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住房公积金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其贷款的额度受到一定的限制,企业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组要办理组合贷款,并且贷款的程序较为复杂,手续繁多,需要额外支付较多的费用,这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一些房地产开放商对买楼的人会给予很多的优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较,商业贷款的优惠更多,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会减少买房的优惠,这样一来,买房者更愿意选择商业贷款的形式而不是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终导致公积金在福利性待遇方面的吸引力减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缴纳公积金,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但是实质上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有两个原因,第一点,住房公积金受到货币贬值的威胁。主要在于我国公积金的总归集额度较大,但是公积金的闲置率同样偏高,外加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较低,这对缴纳公积金的人带来了资产贬值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购买要求职工购买的成数不能超过房价的七成,这就要求购房的职工个人应该有一定的积累,自己需要支付房价首付。但是在一些大城市,房价都比较高,但是职工的平均工资低,需要支付房屋的首付必须攒几年的工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缴存的公积金价值已经缩水,这样以来,在强制性缴存公积金的机制下,会导致职工的财产出现贬值。第二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从而导致企业职工的流动性支出受到限制,最终导致制度实行的结果违背了制度实行的初衷。

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只能够定向用于住房消费,具有较强的目的导向性,外加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不强,强制性缴存只会造成市场秩序的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管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调整,由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实施强制性规范,因此,需要对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正。并且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内容可以由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在劳动合同当中自由约定,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不会对企业造成强制威胁,满足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效力。

参考文献: 

[1]宋跃晋.论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及其强制缴存义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7):59-65.

[2]郭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与高风险投资制度研究[J].商业时代,2013,(29):116-117.

[3]张媛.浅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法律性质[J].无线互联科技,2013,(10):164-164,175.

[4]刘琪.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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