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外电商征税对我国的启示
杭雪菲 铜陵学院 摘要:电子商务丰富人们的交易方式,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习惯,也伴随一些问题,其中之一便是税务征缴。本文简述美、英、日三国政府关于“电商征税”的实践,作出类比分析且结合国内电商现状得出启示。 关键词:电商;征税;实践 引言:随着人们的购买方式发生变化,相对传统的实体交易,网上交易更为方便快捷,用户数和交易额逐年递增。除去仓储、运输等成本,网上商品更便宜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被征收税费。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收入进行征税,但我国仍未为电商征税立法。本文简析美、英、日三国的电子商务的征税实践,连接我国现状得出启示。 一、国外电商征税的实践 美国作为超级大国,电商规模和实力位于世界前列;英国是最早进行电商征税的国家,政府经过长期与电子商家及消费市场的磨合,其税法制度公平、公开、清晰;日本电商虽然起步晚,但发展稳定迅速。三国的电商征税各具特色,值得借鉴。 (一)美国电商征税实践 由于美国宪法对税法方面有“实体场所”和“关系”的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对电子商务的税费征收保持谨慎态度。由最初颇受关注的1967年Bellas Hess案件和1992年Quill案件,对美国宪法的征税规定提出挑战。但网上零售商只有在该州有“实体存在”,否则该州政府不得向该零售商代征、代缴产品销售税已成为当时共识。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美国各州政府不满大量税款的流失,在基于宪法原则上,对有关电商的征税定义给予了变通解释,于1995年Orvis v. Tax Tribunal案件中成功由州政府代征电商税,之后对SFA Folio Collection Inc. v. Tracy 案件也成功进行了征税。1998年,美国经历“黑色星期五”后,为振奋当时损伤的经济,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规定41个州对电商免征使用税、销售税,45个州对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征收1%的使用税、消费税。此免税法案持续延期长达三年,经济好转后,2002年美国的44个州和哥伦比亚区通过《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税协议》,协议使各州间关于州外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的办法达成了共识。 2013年,美国通过《市场公平法案》,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跨区征税,对原有电子商务征税法案进行改进,规定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征收其通过互联网、电视和广播销售的产品销售税,这削弱网购的价格优势,但体现美国对电商征税的坚决态度。 (二)英国电商征税实践 英国则从细节培养公民诚信纳税的意识,其税收制度已存在200多年。英国电商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伴随快速出台的电商征税法律法规,及积极的纳税意识使得“英国发布”常态化地与“欧盟发布”保持一致。 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规定在其成员国内对电商征收增值税,同年10月,英国政府便发表《电子商务---英国税收政策指南》。2000年为了让成员国内部电商贸易更好运营,欧盟颁布《电子商务指令》,2002年英国政府根据该指令制订了《电子商务条例》,电商税率与实体店一致。即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的商家,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未超过的不要求。其征税税率分为标准税率、优惠税率和零税率,按照所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执行不同税率。欧盟为均衡各方利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的征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增值税税率,照顾以低税率为优势吸引投资成员国的利益,英国也按规定积极行动。 2013年英国发布名为《新信息战略规划》的政府报告,指出电子发票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和地方政府方面成功试用的案例。未来英国政府会促进电子发票在中小企业中推广,进而更好地监管征税纳税秩序。 (三)日本电商征税实践 乐天、雅虎、亚马逊日本站日本三大电商,快速发展和高度集中的电商品牌背后离不开日本政府的全力支持。1996年,日本通产省成立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并计划投资三千亿日元进行电商交易实验,这是日本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 1997年5月,日本将电子商务列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政府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同年7月,日本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建议免征电子贸易关税且不新增网上交易征税项目。1998年,日本电商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中规定,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简化、税制中性原则,避免逃税和双重征税。2000年,日本评估“与其他国家协商建立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际框架”的临时建议后,同年5月,与美联合发表声明,对关税、税收、隐私权、身份认证等问题提出一些原则性看法。当时美国无论是物流、法规制度还是电商数量都在世界占主导地位,日本并没有盲目,而是以自身发达的电子科技和连锁零售商店为特色,建立起日本本土的电子商务交易及物流模式,制定起符合本国市场的法律制度,加大政府在电商市场的影响力。 日本《特商取引法》有条例规定互联网交易收入要交税,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不做强制要求。2015年日本税制改革大纲规定,自10月由互联网自海外购买的电子书、音乐服务等征收消费税。日本电商之所以能迅速稳定发展,与其政府积极制定的合理征税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国外电商征税的经验 虽然各国市场和税费征收管理情况不同,但先行国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值得我们去总结,为我国电商征税制度的建立提供可参考的资料。 (一)都有合理的电商征税法律、规定 无论是《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税协议》还是《市场公平法案》,美国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体系下的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漏洞。英国的《英国税收政策指南》、《电子商务条例》和《新信息战略规划》更是由是否征税延伸到如何利用数字经济技术查偷税,防漏税。日本目前其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特商取引法》。 (二)都有划分不同的征税标准 根据本土电商市场和电商模式,各国都分别制定出以本国国情、市场为基础的税率。美国一年在线销售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要向国家缴相关税负,而不满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强制要求。英国以年交易5.8万英镑作为分界线,不满5.8万不做强制要求,税率划分与实体店无异,分为17.5%、5%和0%。日本也规定互联网交易的收入需要缴税,以年交易100万日元作为分界线,不足的不作要求。 (三)都有共通的电商征税特点 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简单公开的特点在三国的电商征税中都有体现。比如,美国由于电商易于行动的特点,防止电商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把企业都迁至税率轻松的州,造成一些州税款流失,秩序不稳的现象,通过《现代化消费税和销售税协议》使各州征税达成共识,后来又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进一步完善;英国为避免非法竞争,按欧盟推出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欧盟境内的网上购物将按买家所在地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1998年日本在其基本指导方针中强调,税法应遵守三大原则原则,防止逃税或双重征税。 三、我国电商征税的现状 电子商务巨大的逐年递增的交易额背后意味着巨大的收入,其背后又隐藏着多少潜在税费?自2013年两会期间提出“电商征税”后,针对中国电商是否要征税这一话题,瞬间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探讨。 很多人错误认为我国凡涉电商都不征税。实际上,垂直型电商、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都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互联网交易中C2C模式商品交易没有税务登记,所以征不到税。即尽管互联网交易额很大,且并非所有的互联网交易都不征税,流失的税款仍很多。同样,目前按照立法程序走,其核心问题也是无法确认电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构成国内电商市场的主力是C2C模式的中小型电子商铺,许多店铺没有营业执照,更不要说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开发票有几层意义,第一,对于大多数电子商铺来说,加大了成本和竞争的压力;第二,确实规范了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有竞争就有淘汰,在不断地淘汰中,对淘宝等电商平台和社会待就业人口的压力也会增大。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要支持新型商业的发展,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税务部门今年内不会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全面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2016年我国预计年底将实现电子发票全覆盖。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税率的确定是失之毫厘,差以千里,故我国电商征税,迟迟只闻其声,没有现身是合乎情理的。 四、国外电商征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电商市场不仅竞争压力大且有不少潜在隐患。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电商征税实践,对我国电商征税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启示。 (一)电商征税立法进程要稳中求进 电商征税是必然的,我们每位公民都应该清楚纳税的义务和责任。由三国电商征税的经历来看,无论是曾经以美国为首的免税党,还是自始至终如英国一般坚持的征税党,到如今,都是在以自家国情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客观地进行电商的征税。政府如何征税同时保存市场的活力需要更多思考,不过不能因为困难诸多,松懈脚步,毕竟这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摸石头过河,美、英、日三国都已出台相应对策,我国需要加快电商征税的步伐。 (二)制定有国家特色电商征税体系 不论从市场、法律,还是社会、国情等方面考虑,美、英、日等国关于电商征税的经验绝对不能生搬硬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巨大,包括许多收入多利润少的C2C模式电子商家。第一,针对不同的电商模式的纳税人,政府可以出台一些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第二,加强各部门监管力度,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第三,全力推进电子发票的使用;第四,开展更多对国家与国家间或者国家与香港、台湾等地区跨境的互联网交易征税的研究;第五,科学地对征税的虚拟商品做出合理的征税科目界定。 (三)加强各方对电商征税监管合作 电商征税要做打“持久战”的准备,要有长久团队合作的耐心。首先,从征税部门来说,需要加强税务机关(国税局、地税局)、财政机关、海关的监管合作;其次,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益蓬勃的,所以加强拥有专业财务技能的单位和人才与拥有专业计算机技术的单位和人才之间的合作,根据征税纳税制度创建合理智能的网上征税纳税系统,也是不可或缺的;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学习经验,并且只有加强了与各国税务部门的合作,才能更好避免我国跨境双重征税和国际避税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秦海林.美国互联网征税现状及启示[J].现代产业经济. 2013(12) [2]王伟.美国电子商务征税困境与新对策[J].国际税收. 2014(06) [3]闫姝行.中英电子商务涉税比较[J].商业会计. 2015(13) [4](美)爱德华J.迪克.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杨琴.中日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比较[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 [6]蔡映朵.七嘴八舌说电商征税 征税不应一刀切,征收细则是关键[J].消费电子. 2013(13) [7]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 当代经济(下半月). 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