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
张生兰 将乐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摘要:通过对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从参保范围、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缴费标准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并从加大法制宣传、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加快部门信息共享、生育与医疗并轨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形势;生育保险;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育龄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得到了大幅改善,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减轻了企业和家庭负担,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操作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环节,需要进行“旧貌换新颜”的改革和完善。对此,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规范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思考。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基本现状 根据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各地方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了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有效维护育龄对象权益。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生育保险的需求不同,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情况,当前实行的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以适应新常态化。 二、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受限制,企业存在选择性参保。 目前,笔者所在地市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是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参保对象是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等。而对于灵活就业人群没有纳入参保对象,造成这些人群钻政策空子,准备生育前临时挂靠到企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分娩享受完生育保险待遇后就停止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给男职工或大龄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存在选择性参保现象。 (二)地市级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导致生育保险基金运行不平衡。 当前,笔者所在省生育保险还是地市级统筹,基金征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等情况,制定各不相同的《生育保险办法》,确定不同的征收率、支付标准、结算流程,导致各地区基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目前笔者所在地生育征缴率率机关事业单位为0.5%,企业为0.35%。 (三)生育保险待遇未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办理结算手续繁杂。 一方面,未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于各个省份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区别,甚至同个省的不同地市政策都不相同,造成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不规范、不统一,一些地区还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如:笔者所在地市,社保机构生育保险待遇还是发放到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再到所在单位领取,支付方式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服务体系和社会化发放制度。另一方面,办理结算手续繁杂。笔者所在地市,生育对象分娩后医疗费无法在出院时直接与医院结算,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时还需提供繁多的纸质证明资料,如: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病历、出生证明、婚育证明等,给生育对象带来不便。这种结算方式,手续不够便捷,发放流程不够简化,工作效率较低。 (四)机关事业与企业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不一,男女职工享受待遇不同。 一是缴费标准不一。如:笔者所在地市,企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5%,企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高、而机关事业又较低,这种双轨制标准,不够公平合理。二是夫妻单方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男女职工缴费标准相同,但是享受待遇不同。在夫妻双方中单方参保的情况下,若是女方参保的,生育时可享受生育津贴、医疗、产前检查等费用,而男方参保的,只能享受医疗、产前检查等费用,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三是夫妻双方参保,只能单方享受待遇。现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的男女职工都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如果夫妻双方都参保的,只能一方享受待遇。 (五)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双轨制,给用人单位及行政成本带来双重负担。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双轨制,不仅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而且给行政部门增加成本。一方面,当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生存压力很大,企业仅负担“五险一金”(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比例就达工资总额40%以上。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都是属于医疗项目,但现行制度既征收医疗保险费,又征收生育保险费,这种双轨制给用人单位带来双重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笔者所在地市,生育保险业务属于社保部门经办,而医疗保险业务又属于医保部门经办,同一类型业务由不同部门办理,部门设置不够优化,增加财政负担。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生育保险条例宣传,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视,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以2010年10月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为契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建立社会保险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生育保险条例宣传力度,提高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群众参保意识。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把灵活就业等人群纳入生育保险范筹,提高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 (二)建立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公平。 一是建立生育保险省级统筹。为了更好地用好用足生育保险基金,确保各项政策与省级政策相配套统一,以国家“二孩政策”的实施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为契机,加快推进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五统一”的目标,即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调剂金,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均衡。二是建立公平的生育保险制度。“二孩政策”的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二孩显著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相应增加。为了统筹调剂基金使用,建立公平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议尽快打破现有的生育保险双轨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生育保险并轨,建立公平的生育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三)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增加待遇支付项目。 一方面加快信息共享。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领》为契机,加快推进参保信息与卫计、医疗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减化工作流程,消除用工单位和参保受益者在各部门间来回跑的麻烦;同时,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生育保险参保信息转移接续系统升级,促进生育保险信息有序转移,确保生育保险金征收、待遇支付更加高效。另一方面,增加生育待遇支付项目。在现有生育待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生育待遇,如:保胎治疗的费用、哺乳期的各项健康保健费、产前夫妻双方各项健康指标检查项目等,提高育龄对象待遇。 (四)实行生育与医疗保险并轨,减轻用人单位和财政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与医疗保险待遇项目类似,有相通之处,实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二险合一”,实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并轨,减化征缴程序,减轻用人单位和财政负担,优化结算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但是依然存在着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参保覆盖面不够广泛,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待遇支付不够科学,基金运行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改革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推进做出应有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解读,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