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分析及应对
马永宏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住房公积金目前呈现资金结余大和流动性紧张并存的新常态, 积极借鉴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流动性 准备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着一个“准金融机构”的角色。甚至有些地方的公积金中心突破了条例规定的 “应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按照人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堪称“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问题关键就在于,如果是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合法、稳健经营。但是作为一个实际上从事存款性、政策性准金融业务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根本不具备专业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能力,只是进行自我约束,“行政化”运营。 在国家从制度层面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先天不足之前,逐渐引入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和金融管理体系去运转住房公积金不失为解决之道。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分析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引自《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风险种类,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同样的,作为“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规模巨大,资金运作过程中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才能长期稳健经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可以描述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提取、贷款等政策性支出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相似性,又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首先住房公积金只来源于职工的强制缴存,这一方面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来源,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筹集资金的其他渠道。同时就业人数及其工资水平的增长是缓慢的、平稳的,这也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来源很平稳,不会突飞猛进。其次住房公积金作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工具,其贷款政策如首付比例、贷款额度等调整非常频繁,直接干预当地房地产市场。这就导致了各地中心贷款资金支出波动巨大。第三、住房公积金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用来购买国债。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在资金运作上只有发放贷款和购买国债两种,这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只有三种形式存在: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国债。而委托贷款、国债的流动性极低。第四,截至2014年末,全国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设立34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每个中心都是独立运作的,相互之间不存在资金拆借。这也是中心与商业银行的显著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而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指标中最具有意义的就是个贷使用率(期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和资金运用率(期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的总和与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现状 以前提起住房公积金最令人诟病的问题就是“万亿资金沉淀”。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深刻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已经被监管层定性为“一头连着经济、一头连着民生”的重要稳定住房消费手段,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领域的“引擎”作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提高住房公积金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以及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呈现出缴存额稳步上升、提取额大幅攀升、个贷额显著提升、结余资金持续下降这“三升一降”的势头。甚至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还出现了流动性紧张。以福建省为例,2012年底个贷使用率71.9%,资金运用率75.6%;2013年底个贷使用率88.4%; 2014年底个贷率为 88.16 %,资金运用率 88.89 %; 2015年截至9月底,个贷使用率为92.32%,有些地市甚至个贷使用率突破100%。当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不一,结余资金总量大和部分城市流动性紧张的矛盾并存。2014年底全国地区间个贷率最大差约70个百分点。 正如上文所讲,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其无论在融资,还是投资方面,都面临极大的限制。资金紧张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确保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只能相继启动了贷款轮候制。除此之外,各地中心还积极推行“公转商”贷款贴息、财政借款和银行拆借等做法,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缓解资金流动性问题。如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行的"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是全国首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沪公积金2015年第一期个人贷款资产支持证券1号(简称“沪公积金RMBS”)是首款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公积金证券化产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中也适时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此举将打通住房公积金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通道,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等获得资金,募集来的资金再贷款给符合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购买住房。 但是无论是贴息,还是资产证券化,都面临着资金成本高的问题。目前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和公积金贷款利差为1.9%。资产证券化,公积金中心需承担发行债券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及发债中间费用,目前综合成本为2.25%左右。住房公积金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低存低贷”,各中心的增值收益主要来自利差。增值收益率长期保持在1-2个百分点。贴息和资产证券化将不可避免降低各中心的增值收益率。 再加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自2016年2月21日起,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定期利率,统一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公积金利率从0.35%提高到1.5%,提高3倍多;上年结转公积金利率从1.1%提高到1.5%,提高近40%。公积金中心的业务支出中,职工个人账户结息支出占了极大的比重(2014年福建住房公积金年报中该比重为89%)。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率自2016年度起将不可避免大为下降。 三、积极借鉴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制度,解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问题 正如上文提到说的,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着“结余资金总量大、分布极不均衡”的问题。部分公积金中心资金入不敷出,只能采取轮候、贴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化解流动性紧张的风险。有的中心大笔资金躺在银行账上睡觉,缺乏投资渠道,资金贬值压力大,同时有存在着较大的廉政风险。面对这种情况,积极探索,借鉴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制度,不失为解决之道。 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建设部作为公积金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调剂平台。对于个贷使用率在规定比率之下的公积金中心,要求其参照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存款准备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其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一项行政性强、计划性强的货币政策工具。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心,调剂平台可以参照再贷款制度,向其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可由建设部同人行商定。再贷款可以有效降低各中心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增加其可放款额度,解决流动性问题。 在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住房公积金先天的制度缺陷,“管运分离”之前,探索建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剂平台,对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