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李紫葳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摘要:民生工程建设引导着社会现实和社会思潮发展,公民权利的缺失暴露了理论和经验积累的薄弱。本文通过总结安德森、萨缪尔森和马歇尔三位福利经济学者对公民权的相关研究,揭示公民权对社会福利的深层影响,并用以探究边缘群体和城市贫民的福利问题。 关键词:公民权 社会福利 边缘群体 现代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人的利益。在公民社会崛起的之后,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就必须重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一系列民生政策不断推行和探索的状况下,研究经典福利经济学者关于公民权的论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福利经济学家观点综述 埃斯平·安德森关于福利资本主义最重要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去商品化 ,另一个为阶层化。这两个概念都围绕着“公民权”这一核心理念展开,福利国家的核心便是公民社会权利的赋予。对权利的研究摆脱了将“社会支出”作为单一衡量福利国家标准的误区,使得对于福利国家的研究从线性评分的方式转向更具结构性的方向。安德森对于去商品化的定义是“个人或家庭在市场参与之外,仍能维持社会可接受的生活水平的程度。”“公民在自认为必要的时候能够自由的选择退出工作,而不会丧失工作、收入或一般福利。”可见,去商品化是一种权利上的认同和享有。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去商品化程度决定了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程度。 福利国家的组织特征帮助决定了社会团结、阶级分割以及地位差异的表现,福利国家的再分配效果则主要取决于社会转移的结构性。阶层化使得我们日渐关注福利体系对不同层次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中产阶级到底是应该在权利上“剥夺”还是“给予”的偏向性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萨缪尔森在《谈效率、公平与混合经济》中谈到美国的贫困问题时,提出“谁是穷人”“谁是富人”的疑问,他的研究发现,女性户主的单亲家庭,少数民族家庭在贫困家庭中的比率上升。他用洛伦茨曲线来表现各收入阶层的不公平程度,认为收入不公平的根源是财富所有权的不公平。贫困抑或富有都不是单纯的业绩差异,而是在阶层体系之上各种因素的波动。在分析三种社会福利模式时,以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由于其较强的个人自由主义倾向以及剩余型选择性的社会服务而使得社会分层显著,甚至在一些时期发生断层;德法等保守主义国家则由于较高的合作化和社会整合程度使得社会分化程度较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凭借其普惠式的社会福利体系使得社会分层相对固化,同时也维护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权利催生了去商品化意识的出现,去商品化也不断扩展着社会权利的范围。 在“去商品化”“阶层化”与“社会权利”这一系列主题词中更具有发言权的是马歇尔。他假设存在一种与共同体的完全成员身份相联系的基本人类平等, 而这种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文明体面的生活。“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公民权利的三个基本维度:民事权利(civi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社会权利(social right),更能体现公民权要义的社会权利,涵盖了经济保障、成果共享和社会认可。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有着不同的内在逻辑。当公民资格开始包含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时,它与社会阶级的关系要比过去更具有冲突性、爆炸性和危险性。这是马歇尔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公民权和社会阶级冲突之间的关系的论断,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的中国社会。 二、公民权对福利影响的现实考量 问题不在于实际获得公民权的人如何享受到社会福利对生活的保障,而在于被排斥在公民资格外的群体如何争取到应有的保障权益。反映到现实上,公民权利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当前突出的问题是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所谓“社会边缘群体”是相对于“社会中心群体”而言,用一个更加直白的词汇也就是“社会底层”,无论是从公民权的哪一层面而言,这一群体都在实质上被剥夺了这一权利。在政治地位上,他们是政治权利的“沉默者”;在经济地位上,贫困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处于被忽视和被歧视群体,被排斥在主流文化意识和体制之外。特别是当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之后,虽然从正向上看,我国一度存在的“脑体倒挂”问题得到解决,但其负面影响也更加显著,边缘群体的生存空间更加狭窄,获取公共资源的能力相对弱化,更重要的是在社会认同上出现了极大的危机。在我国,城市贫民、农民工、性工作者等都属于边缘群体。 联合国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所倡导的价值以及制订的“人类发展指数”提出人类发展理念是:人类尊严、全民人权、自由、平等、 公平和社会正义是所有社会的基本价值,人类发展的目标是扩大人的选择能力和自由权利,并最终让所有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测算的结果显示中国人类发展指数在7分左右,北欧地区则高达9分,这一区域也显示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社会福利模式因国情不同而具有现实的差异性。在我国,很难建立普惠制的社会福利体制,现行的社会保障,也只是残补式的福利模式,庞大是人口基数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去商品化的程度低下,社会权利也并没有被实质性的享有。但是社会权利对我国福利体制的影响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第一,对户籍制度的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了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隔离格局,直接后果是农村的贫困落后,城乡之间差距持续拉大 。工业化背景下由农民向工人转变,新一代农民工成为户籍制度的最大牺牲者。2012年两会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注重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对农民工社会权利予以了一定的保障,但改革如破冰,打破长期的二元隔离仍是难题。 第二,重新认识城市贫民。阿玛蒂亚·森对于贫困的解释认为不在供给的不足,而在于权利的匮乏。中国城市贫困的积聚与贫困的消除几乎在同步进行。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初步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但社会权利的贫困现象,则广泛存在于下岗、待业、不定期放假、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企业破产安置、开除、提前退休、提前因病退休、拖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各个方面。城市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已经出现了制度化的贫困,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得到法律、制度和社会习惯的默许和纵容。 第三,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地方性的公共财政投入由于受政府“政绩观”的影响,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更偏向城市和优势群体,呈现出正负两极的资源分布状况。显见的是在就业培训上,没有机构指导新型农民如何向产业工人过渡,教以应有的技能。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依靠着自身的力量来适应市场,在养老、医疗上更多地依赖家庭式的帮扶。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的忽视,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应当逐步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重,支持农村人口和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通过财政激励手段与考核机制,纠正当前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对财政做经济性投资、不关注再分配与福利增长的倾向。 第四,社会权利在强调权利属性的同时亦不可忽视对社会的责任。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利须以利他为前提,因此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应置于社会总体之中,通过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来增进个人福利。社会权利的共享并不等于养懒汉,相反,除了在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领域,更需强调义务也要有平等性。保守主义福利模式的对于工作业绩—能力的考察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苗正民,滕玉英译.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M].商务印书馆,2010 [2]T·H·马歇尔,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3]理查德·蒂特马斯,江绍康译.社会政策十讲[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 [4]保罗·萨缪尔森,萧琛译.谈效率、公平与混合经济[M].商务印书馆,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