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探讨
罗晓霞 熊原野 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论文受湖南省十二五规划重点学科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一级学科资助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与近几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和社会突发事件的频发。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大,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颁布的最高法律条款来保障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上为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依据,在实践中也推动了公民知情权意识的发展,但不足的地方仍然存在。 关键词:突发事件 政府 信息公开 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 1.突发事件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007年8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明确定义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发生在一定的区域类,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自然类的突发事件,是指由自然界所产生的人类不可抵抗的力量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比如台风、地震、洪水和沙尘暴等等。而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二是社会类的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人性因素和人为原因所导致的重大突发性危害社会的事件,比如恐怖袭击事件、战争、交通事故、空难和矿难等等。 2.政府信息公开 在2007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该法针对突发事件中政府如何公开信息和媒体如何报道信息进行了规定。第一,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并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不流于形式。第二,该法还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做了规定,其规制对象没有限定,适用于所有单位,不仅限于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具有信息传播义务的媒体,在给媒体报道开拓空间的同时又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008年5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政府信息或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或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二、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应有且有效的法律保障,立法的不完善是我国现存的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首要问题。国家颁布的相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条款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而除了上述法律外,关于其他种类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突发的新型事故没有给出解决方法。并且容易出现法律的空白,因为这种针对性很强的单行法律并不能包含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方面。在信息公开方面就缺乏有效的指导性强的法律法规。 同时《政府信息条例》所给出的信息发布的界定和概念都是笼统的,这就让相关政府有很大操作空间,不及时发布信息,发布不完全的信息甚至隐瞒社会公众,剥夺公民的知情权。笼统性的规定不利于政府在突发事件发发生的状况下进行信息公开,使相关人员在操作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严重缺乏规范性和指引性,这方面的规范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 如今我国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专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当突发事件来临时,我国往往是建立或一个临时机构来负责,由于缺乏专业性和相关经验,在事故发生的初级阶段,这些机构往往是难以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调动救援资源,耽误第一时间的救援工作。而在信息发布中各部门缺乏统一的调配工作,政府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调性欠佳,从而信息资源得不到及时的发布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门机构,因为信息的堆积得不到处理而造成信息混乱,大大影响了信息的发布的速度以及信息的真实性。政府与部门之间由于关系与权限的原因,会出现互相推脱或者各自单独发布或者跟随自己的意志随意发布,造成要么公布的信息不统一,要么不公布任何信息。既难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规范,也让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大受影响。 现有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还存在着范围狭小、不够细致、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严重影响了在突发事件中政府及时有效的公开相关信息。 3.信息公开渠道不完善 我国到如今还一直沿用传统的单一的信息公开方式,纵观这几年所发生的事件都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来进行信息公开,政府并没有采取多元化信息公开渠道的发布方式。而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常常在发布会中只是很简要大概的说明了一下事件的情况,对于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很少提到,完全不能使公众了解到是事件发生的始末。这种单一的发布方式,是公民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件发生的原因,接触不到最新的信息。而新闻媒体大多数受到政府的影响,自身缺乏独立性,不能如实的报导信息。此外,我国沿用传统的垂直信息传播模式。无论是哪一级政府信息都需要一级一级的层层审批,从而出现信息层层掩盖不断缩水的情况。在现今社会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网站的作用大多数用来公开政绩,而不少地方政府更加是不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网站的实际效果差 。并且各级政府之间体系独立、网站分散,做不到在线资源信息汇总和共享。造成信息的延误和缺失。 4.政府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淡薄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政府主导和掌控整个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过程,所了解的信息量最快、最多、最准确、最全面,但是政府常常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垄断,以自身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点,不及时向公民发布预警消息或者选择性的公开部分信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并非给予公民应有知情权。同时,公民也没有及时向政府索取准确无误的信息,事件过了以后也就不了了之,公民也就不追究政府的过失。而由此延续下来的惯性思维,让我国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而知情权这一概念许多公民更是不知道。即便在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之后,了解知情权的还是少之又少,这就更加助长政府以及相关主体的主动地位。愈加使得公民知情权意识淡薄。 5.问责制度欠缺 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关于问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我国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中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上规定中的“责令改正”和“处分”的概念过于模糊,根本没有给出具体的惩处方案,当问题出现时就无法追究到责任人。《条例》中的“责任规定”界定笼统,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当公民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因政府不及时的信息公开而使公民权益受损,政府该如何补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上述条例给出的相关问责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针对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建议 1.完善和明确法律法规内容概念 我国关于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还存在许多的缺陷,首先在法律层面,国家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层次位阶都在法律之下,并且得不到宪法的保护,当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比如《保密法》和《档案法》,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之受到很大限制,无法落实,从而达不到预期的结果。所以要建立应有的法律条款来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许多的概念和界定都要巨细化。在条文中要明确指出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化原则和基本程序。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的主体、时限、方式与途径以及公开范围大小都要有具体的说明。对于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给予什么样的处分也要具体说清楚。要细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公民知情权也要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保护,当公民权益受损时,公民可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完善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因为当我国突发事件来临时我国往往是紧急的成立一个临时指挥小组,所以建议可以成立一个专门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国家经过专业化的选拔来确定机构的成员,当突发事件来临时,该机构能在第一时间,搜集、整理和发布消息,安抚群众恐慌的心理,随机组织救援部队进行救援工作。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大量可靠与不可靠消息经过此机构的筛选和核实再公开发布给社会公众,让公民能在了解到事件发展的状况。突发事件后,该机构要快速的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展开后续的救援以及重建工作,揪出引发事件的相关负责人。最后总结经验,预防下次时间的再次发生。政府同时要联合媒体以及社会广大的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相关信息,以媒体为媒介,既能向广大的人民群众搜集信息,又能利用媒体这一巨大的资源,向公民完成信息公开。政府既要保障媒体报道权和监督权,又要对媒体进行引导和监管,善于利用媒体的传播力量和影响力,完善并强化我富哦的信息公开机制。 3.完善信息公开的多元化 要完善信息公开的多元化,第一就是要设立一个专业的新闻发言人,并且要完善新闻发言人的立法制度,新闻发言人既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又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来源。所以在法律上要明确新闻发言人的信息发布的程序、范围和时间。同时新闻发言人应具有专业化的新闻知识,准确并准时的发布新闻,而且要不断提高自身新闻发布水平。第二,在现如今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单一的发布方式早已经满足不了公民对于信息的渴望。政府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发布网站,在网站上及时的进行信息的公开与即时的更新,各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信息的共享的交流,让公民能了解到最新的信息。政府在利用橱窗标签和报刊杂志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声音、视频、直播和网络电视进行全方位的信息发布,加强与各大型网络的合作,在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性的同时,能快速的将信息发布出去。 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 政府与公民是两个关系紧密的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中两个必不可缺的主体。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使得我国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上就没那么完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淡薄。不报、瞒报和谎报成了我国在信息公开上的大问题。所以,国家可以成立一个监督小组来检测和监督政府的行为,这就让政府的言论和行为公开透明化。监督小组也要多到人民群众中听取意见和搜集信息,然后根据群众所反馈来的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修改,使政府人员的的信息公开意识增强。群众是能够更加透彻的了解事件的发生情况的,要善于利用我国庞大的群众资源。对于公民知情权的意识,我国应该加强公民知情权教育,潜意识的提升公民对知情权的维护,要让公民了解到这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时瞒报、谎报或者直接不公开时,公民应该要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政府与公民是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政府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意思就会增强,公民的知情权意识增强就会主动向政府索要信息,政府就会受到公民的监督,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都会增强。 5.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在问责制度上,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让政府工作人员在法律的条件下依法行政,明确政府人员的权限与责任,明确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由谁负责。对于各种的出现纰漏的的责任官员应按着法律给予相应的处分,要让政府官员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根据问责制度而给予的惩处更是要落到实处,对于被问责的政府人员给予的处分要严厉执行,不能出现只是走走形式的情况。由于突发事件社涉及面和危害面比较广,所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应该广泛的让社会人员的参与和监督。社会人员不仅可以突发事件再次来临时作出相应的预防工作,从而减轻公众的损失,还能对政府对于执行上级下发的方案和计划起到监督效果。只有社公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加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问责制度。 四.结语 我国近年来突发事件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更加影响了社会公民的生活与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是对社会公民的责任,灾难事故来临时,如果人民不能及时的知道了解事故发生以及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就可能会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张,危及到更多的人民,从而造成公众的恐慌和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危及政府及国家的公信力。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应该及时的把信息告知人民,既能遏制住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又能安抚人心,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胡强、李雪. 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研究[J].产品与科技论坛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