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征税监管探讨
曹倩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名称“现代信息化技术与跨境电子商务课程的融合”(编号:J-5) 摘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国家也重视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并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关税制度。本论文从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关税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展开研究,通过监管方式及关税制度的探讨,进一步揭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广义的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完成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交易环节,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割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狭义的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国际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货物或物品从一个国家运送到另一个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海关的监管,在经过不同国家海关的监管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让货物或物品以更快捷、优惠的方式抵达收货人手中,这就需要我们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海关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一、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通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 (一)跨境电子商务-9610 海关监管方式“9610”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报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海关监管方式“1210”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特点是:“先海外发货到保税仓再有订单”,商品储存在海关监管的保税区仓库,消费者订购的商品可以快速完成通关并且通过国内物流送达消费者手中,极大提高了订单履行速度,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海关积极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归纳出了“一般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四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 “一般进口”模式,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为电商把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特殊区域出口”模式,电商把整批商品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由邮件、快件企业分送出区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直购进口”模式,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入境,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征税,并纳入海关统计。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指境内个人及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电商企业或其代理将进境网购商品批量报送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保税存储,境内消费者网上消费后,区内货物逐批分拨配送,并参照各人邮递物品缴纳税费。 以上监管方式,从五个方面体现了政府对推进跨境电商发展而出台的政策。 限企业,5+2口岸试点阶段,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需要在特殊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备电子商务运营资质,能在区内完成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限品类,行邮属个人物品监管,商品需具有民众消费属性,譬如高档食品、化妆品、母婴类、服装鞋帽以及电子类产品等等(行邮税和关税差距过大的也不可)。 限金额,海关总署2010年43号文件规定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限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且海关审核趋属个人合理使用,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2015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有限制,除特殊情况下,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进境商品的数量在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限制。 限影响,试点不能大规模冲击税收和商品价格体系,不能有明显的监管漏洞。 二、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制度 (一)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收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采用从价方式计征,应税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已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商品的价格包括商品的货价、保险费和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纳的进口税税额为应税物品完税价格乘进口税率。 由于行邮税针对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并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统一征收,总体税费水平远低于一般进出口贸易税。但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贸易行为在直邮进口模式下通过邮寄渠道进境仍按非贸易性质的行邮税标准征税,因而对一般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冲击。 财政部关税司在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的通知中对行邮税进行了调整,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次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 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50元免征额保留。
(二)综合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综合税自2016年4月8日税改后开始实施,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按照货物来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目前,通过跨境电商保税模式进口的商品适用综合税。根据财政部2016年3月24日公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一般商品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综合税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或者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 在综合税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取消免税税额。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有待进一步调整 现阶段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规定包括: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 54 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 56 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适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这些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对调整关税监管有一定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远不如法律,因此,需要海关总署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 (二)全国各地通关政策不一致 海关总署第26 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了通关管理事项:“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随后出台的《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适宜的通知》暂时停止《正面清单》中的通关、注册、首次进口许可证、备案的规定。新政策的暂缓,对通关执行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这样各地就可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通关政策,容易造成全国各地通关政策不统一。 (三)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跨境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经营模式,没有常设机构或非独立代理人,通过在连结国际互联网的服务器上维持一个相对固定的网址即可完成整体的商业过程。因而很难确定纳税对象。 (四)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调整 跨境电商规模交易量大,进出口频繁,传统的税收政策不符合跨境电商交易特点,很多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措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为了与传统一般贸易利益保持平衡,长期高度倾斜跨境保税的政策需要调整。 总结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需要我们政府不断完善与其相关的海关监管、关税制度,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政府、企业及社会相关群体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如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海关监管问题,是我们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王健,崔敏.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与决策.中国商务出版社,99页 [2]王健,崔敏.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与决策.中国商务出版社,10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