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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餐厨垃圾回收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4-11 22:4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陈梦冬   天津商业大学

摘要:餐厨垃圾,作为生活垃圾的一部分,有着它自己的特殊双重属性,即危害性与资源性。近些年,关于城市餐厨垃圾的治理越来越被重视。而城市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和收费等制度都是影响治理餐厨垃圾的重要因素,研究城市餐厨垃圾回收制度中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对策,才能进一步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餐厨垃圾;制度问题;对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厨垃圾的管理问题越来越走进公众的视野。由于餐厨垃圾同时具有“危害性”和“资源性”的双重属性,处理得到将会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而餐厨垃圾的回收制度是影响其管理的关键因素,本文旨在分析餐厨垃圾回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城市餐厨垃圾的概念和特性

(一)餐厨垃圾价的概念

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市场丢弃的食品和蔬菜垃圾、食品厂丢弃的过期食品和餐饮垃圾等。

(二)餐厨垃圾的特性

餐厨垃圾的特性:(1)餐厨垃圾具有含水率高,盐分高,有机质含量高,同时油脂含量高的特点。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比,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等)含量少,但腐烂变质速度快,易滋长细菌,特别是高温季节易腐烂变质,导致病原微生物、霉菌毒菌等有害物质迅速大量繁殖。(2)餐厨垃圾具有十分明显的时空差异性,如韩国饮食中盐分含量较高,所以韩国的餐厨垃圾中盐分较高。我国不同地区早、中、晚三餐产生的餐厨垃圾组成成分不同。(3)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比,餐厨垃圾具有鲜明的资源和废物的双重特性。餐厨垃圾富含蛋白质、淀粉、纤维素、脂肪等有机物,如果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将具有很大的资源利用价值。但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水资源和大气产生严重的污染,若用餐厨垃圾制造地沟油或喂养牲畜,还会危害人体生命健康。

二、城市餐厨垃圾回收制度中的问题

(一)分类回收制度难执行

分类回收作为餐厨垃圾处理的重要步骤,对于源头化处理和随后深加工都至关重要,不过我国虽然建立了分类回收制度并相应制定了规则,但制度并不完善。餐厨垃圾由废弃油脂和厨余垃圾组成,这两部分在成分和处理方式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可分类回收时不够重视。社会所提供的分类回收设施不够完善,一般的垃圾桶大都只设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这只能达到十分粗略的回收目的,在后期还需要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精细分类挑选,整体上造成了社会成本的浪费。大部分家庭单位都将餐厨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投放到垃圾桶内。我国现行的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往往是理论指导,强调原则居多,具体的实施细则描述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未实施分类回收的餐饮单位,没能及时做出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较轻,使得这些餐饮单位违规成本很低。而对于及时对餐厨垃圾做出分类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采取相应的奖励进一步鼓励他们坚持并推广,同时针对公民举报违规未分类的单位,也未做出奖励措施。

(二)收费制度不合理

从逻辑上来看,由于餐厨垃圾具有双重属性,即危害性和资源性,在餐厨垃圾收费时就要相应考虑它的属性源头。如果把餐厨垃圾认定为可回收利用产生价值的,那么收运处理单位应该向产生单位交付费用。而假设将餐厨垃圾归为生活垃圾的范畴,那么产生单位则要向收运处理单位缴纳费用,而我国目前普遍采取的是产生单位付费的模式。这样的收费模式理论上可以督促餐饮生产单位减少源头排放,利用餐厨垃圾处理机进行初步分离有利于收集运输。可是当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这种收费模式却难以执行。原因在于相当大比例的餐饮企业是以利益为导向的,环保理念落后,考虑到餐厨垃圾的处理还需要交付费用,往往是隐瞒或虚报餐厨垃圾产量,暗自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污系统或者是贩卖给非法买卖餐厨垃圾的企业。这样不仅可以躲避要缴纳的费用,还可以因为买卖餐厨垃圾,赚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使得许多产生单位不顾损害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错误行为。而目前我国的餐饮生产单位,意识上还远远达不到主动为餐厨垃圾付费的高度,所以现在实行的餐厨垃圾收费制度有不合理的因素。

(三)餐饮单位申报备案制度未普及

餐厨垃圾的治理长期都是政府包揽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职能,而餐厨垃圾生产单位往往是被动的被管理,表现出不积极性。大量餐饮单位还未建立餐厨垃圾的排放申报制度,从餐饮单位自身看,他们自身的污染和治理责任模糊,不能发挥其积极主动性。而餐厨垃圾的产生的源头是多元的,粗略分为餐饮服务行业,部门单位和食品加工行业,每个源头产生的餐厨垃圾都有各自的生产特点,而当前收运处理单位没有建立起统一标准的分类备案制度, 这将进一步影响收运处理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对整体餐饮行业的把控,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餐厨垃圾解决方案。

三、城市餐厨垃圾回收制度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分类回收制度可操作性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固体废弃物防治法》与《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及防治环境污染管理办法》,但是其中的分类办法过于原则化,实施细节较少,可操作性差。要进一步细化管理细节,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在成分与再利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厨余垃圾多用于有机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则多用于生物燃料。为实现二者资源化的利用,应对二者的分类做出具体的界定,并且应该详细规定用于二者的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工具。目前的垃圾分类回收过于粗略和笼统,小区等区域只设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桶,对于居民和产生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细则,在公共区域内建立分类回收的基础设施,引导大众养成分类回收的习惯。

建立奖惩措施也是推进分类回收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收集分类的餐饮单位,可以给予经济上的奖励或者政策上的优惠。而未能完成自身工作的主体,要适当地给予金钱的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取消其营业资格,以此监督并促进分类回收工作。而对于居民,也要逐步纳入奖惩机制,保障餐厨垃圾分类回收的效果。

(二)合理制定餐厨垃圾回收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向餐厨垃圾生产单位来征收餐厨垃圾处置费用,但现实中餐厨垃圾生产单位往往为了逃避费用,虚报产量甚至将其卖给不法商贩以赚取利益,这样的收费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就目前餐饮单位普遍的意识水平来说,这种收费制度设计也不合理。在进一步设计并完善餐厨垃圾收费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垃圾的资源属性,可以考虑收运处理单位向产生单位付费收集的形式,初期由政府财政补贴收运单位,随着收运处理单位盈利规模不断扩大后再使其自负盈亏。采取此种收费模式可以大大减轻垃圾收集时遇到的阻力,生产单位既可以由正规途径收集餐厨垃圾而获得经济效益,又能为环保做出贡献,积极性会大幅提高。此外可以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对于产生单位处理的餐厨垃圾实行“绿色认证”。

此外,如果继续采用生产者付费的餐厨垃圾收费制度,对于生产和收集达到标准的生产单位还可以通过“返还处置费”的方式鼓励其实施减量化。同时还可以建立餐厨垃圾处理费转移支付的形式来提高运营处理单位的积极性。也可以利用税收杠杆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处置单位,实行产品认证。

(三)建立餐饮单位申报分类备案制度

餐厨垃圾生产单位要及时建立起餐厨垃圾申报制度,明确自身的污染责任,确定产生的餐厨垃圾是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还是自行处理。管理主体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存在谎报,漏报的行为,如果存在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分类备案制度,要求所有的单位一定要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取消其资质。备案登记表中应该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是属于餐饮服务行业还是食品加工行业等、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产量等。政府部门要监督全程的分类收集,收运处理并对收运处理单位定期审核。餐厨垃圾申报,分类登记制度的建立,也可以使政府部门可以更好评估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立,已有的项目也可以进行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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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龚思敏.论我国餐厨垃圾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市场,2016:(51):177-178

[4]毕珠洁,邰俊,许碧君.中国餐厨垃圾管理现状研究[J].环境工程,2016(S1)76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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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锷,顾向阳.餐厨垃圾处理与资源化技术进展[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2,03:5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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