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制度变革的使命、影响及面临的挑战
张玉辉 河南工程学院 摘要:“营改增”改革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大决策,在时下中国经济生活中已产生重大深远影响。自2012年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算起,至今已走过三个年头, 从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使我国流转税制度更加合理。现实中“营改增”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其本身涉及财政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营改增”是倒逼我国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 关键词:“营改增” 结构性减税 增值税立法 “营改增”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导火索,从背景来看既有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内在动因,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对税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而持续深化的国际金融危机也对税改提出的新调整。 一、“营改增”制度变革的使命 “营改增”改革是一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大决策,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全面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我们国家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主要措施是把增值税的进项由设备不能抵扣改为设备可以抵扣。这样的改革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设备抵扣,减少或者避免设备购入部分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趋向长期化和国内外经济持续动荡的影响,依靠投资和商品出口拉动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已不能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就必须扩大内需,鼓励服务贸易出口。扩大内需一方面需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有效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发展新型服务业,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中,制造业比中过大,服务业比中偏低。制造业中“三高”重工业增速过快,这种粗放型发展方式既浪费资源又破环环境,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键在于优化产业机构。一是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形成工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经济增长模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壮大新型服务业,加快传统产业升级,从而促进出口结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对服务业征营业税,随着我们国服务业的发展,新型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它同营业税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营业税存在着制约服务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国际上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全世界的工业和服务业都是统一征收增值税的,而不是对工业增收增值税,而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从这个视角来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2、“营改增”改革是结构性减税政策制度选择。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我国财政收入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营改增”改革为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提供了前提和操作空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同时试点方案调整了税率。“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多适用11%和6%的两档税率低于现行增值税17%和13%税率。我国自2012年起开始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税务总局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推进营改增扩围,未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这些行业将增加800万户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目前的两倍。 3、“营改增”完善税收政策制度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占60%左右。“营改增”改革将使我国税收政策制度合理化。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引起三大的变化。第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由两元税向一元税过度。第二中国税收面临着由企业缴税向个人缴税的过渡。我们对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能够减轻它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负担,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增值税会减少,将来逐步地向个人过渡。因为中国的税收和全世界(其他国家)的税收差别里面有一点,中国的税收主要是企业缴的,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主要是个人缴的。第三,课税对象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过渡),我们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关税都是间接税,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还有财产税是直接税。如果我们这次通过减税把间接税降下来了,适当增加直接税则会调整中国的税收结构和比例,改变中国税收间接税比重过高而直接税比重偏低的情况。 此外 “营改增”对税收增长方式转变具有深远意义。我国这几年由于经济发展比较快,税收增长更快,在15年当中中国税收的平均增长率大致在18%,经济的(平均)增长率大致在9%到10%,税收增长接近经济增长的两倍,出现了税收增长加快的特点。如果我们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减轻企业税负,可能会改变税收过快增长从而使得财政收入增长要比个人收入增长快的这样一种分配格局。 二、“营改增”制度变革影响 我国“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2013年8月1日试点又扩大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人 “营改增”试点,并实行差异化税率。未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不仅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变革,同时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税负、财政收入产生着重要影响。 1、“营改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的推进持续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主要表现在:一是,“营改增”解决了对服务业的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行业税收负担,消除了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性障碍,对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通过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下游企业抵扣,减轻下游工商企业税负来拉动服务业发展 ;三是通过生产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务外包来扩大服务业规模;四是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促进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研发和营销,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 ;而且会促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据统计,2014 年全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为 48.2%,同比提高 2.1 个百分点。促进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方式,优化业务结构,最大限度享受营改增红利。如,广东已有 1/3 的纳税人实施服务业与第二产业的主辅分离,1/4 的纳税人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营改增相关产业税收持续快速增长。2014 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业税收分别增长 11.7%、20.4%、13.4%,政策作用非常明显。 2、“营改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长期以来,我国对工商业和服务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按全额征收,服务业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服务业外购材料、设备、服务承担的进项增值税允许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从而避免了服务类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营改增”一方消除了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将成为历史,服务类企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使下游增值税纳税人由取得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改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从而避免了产业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税收负担。有资料表明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 3、“营改增”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营改增”对经济影响可以从资源配置和结构性减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指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优势,经济学上称其为良税,营业税改征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性减税是指“营改增”过程中部分行业税负降低所形成的产生效应。两者互相影响并通过带动投资、消费和净出口的增长来带动我国 GDP 增长,以及产业结构性调整。据专家测算,2012在全国经济增速下滑的情况下,上海市由“营改增”因素拉动经济增长0.6个百分点。此外经济增长直接推动就业,还有助于稳定物价。据测算,2012年上海去年因“营改增”增加就业14万人。 三、“营改增”制度变革面临的挑战 “营改增”制度变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涉及各方利益在分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且倒逼财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营改增触动地方税体系,未来需要重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体制。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体系中的份额在15%左右,在地方政府收入中营业税占到50%左右。如果“营改增”完成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到极大的冲击。“营改增”过渡期间,这部分增加的增值税还暂时划给地方政府所有。一旦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地方政府必然失去收入来源,因而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迟迟未纳入“营改增”。“营改增”直接带来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享机制的调整,进而促使地方税体系的重新构建。 2、“营改增”倒逼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1994年我国确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享比例为75%:25%。通过多年的运行,运行情况良好。但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一直备受诟病,地方政府承担支付过重,收入支出不配备,于是产生“土地财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仍然继续实行分税制。在地方政府失去营业税这个税源的情况下,完善分税制,势必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进而影响政治体制改革。 3、征管机构的改革。服务业征收机构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国家税务局属于垂直管理,这不但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处理,同时也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征收上的关系处理。从长远来看,建立统一的国家税务征收机构,既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 4、增值税立法亟待完善。作为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至今仍未立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而目前我国绝大税都属于人大授权立法,影响税收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增值税立法目前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增值税立法进程需要提速;另一方面立法一旦立法完成,由于需要相对稳定,可能反而会对增值税改革设置障碍。 参考文献 [1]胡怡建.2013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 [2]陈共.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 [3]高培勇.1994年后的财税体制改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8 [4]张玉辉.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商业经济,2015,(3. [5]胡怡建.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八大挑战[J].涉外税务,2011,(7). [6]贾学颖.2014年税收收入 103768 亿元[N].中国财经报,2015-1 -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