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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2016-01-25 21:3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荆蕴倩  桓台县审计局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具有中国特殊性。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作为与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的公共问题,近年来也被频繁提起,特别是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人们对社会抚养费问题的关注度再次被提高。本文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以期完善优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效益。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

社会抚养费是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超计划生育人群征收的一种补偿性费用,是国家为控制人口增长而采取的一项经济限制措施,对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最近,笔者在对某县社会抚养费2012年至2014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中发现,社会抚养费在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这些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还将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1.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临十分困难的境地。一是群众依法缴纳意识不强。部分群众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想方设法躲生超生。这种状况是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二是对当事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如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作为公安办理户口的前置条件,或者作为流动人口外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前置条件,已经不再有效。对于违法生育人员来说,“我不缴你也拿我没办法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计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征收工作难度很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较低。三是“钉子户”、“难缠户”和“困难户”拒缴影响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这样一个怪现象:“钉子户”有钱,但硬是不缴。“难缠户”,强词夺理、胡搅恶缠、软缠硬磨,也是不缴。“困难户”,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无缴纳能力,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只好暂缓征收。这几类人员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受他们的影响其他政策外生育的群众也纷纷效仿,等待观望和抵交。四是执行计划生育的基层干部征收的积极性在逐渐减弱。因为“失去了利益驱动”,一些基层干部也就不再愿意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而得罪人民群众。

2.社会抚养费在征收尺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一是征收的基数年度不统一。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有的按照孩子出生年度的的上一年度,有的按照发现处罚年度的上一年度。二是计生部门自由裁量权存在差异。在落实处罚执行自由裁量权时,虽然都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处罚征收的倍数,但有的完全按高限,有的按低限,从而造成了违法生育者缴纳社会抚养费数额差异较大。三是不及时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有交款能力的就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无交款能力的就不下达处罚决定书,导致没有及时处理违法生育,造成处罚结案率虚高。

3.综合征收机制不完善。一是执法部门的力度不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虽然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独立征收社会抚养费紧靠“做思想工作”显然力度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新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窘境,往往是跪断腿、磨破嘴,但效果甚微。二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采取综合施治的办法。在征收抚养费的过程中,同公安、工商、法院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力度不大,遇到“钉子户”无法强制执行,出现了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致使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转移财产或下落不明,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助长了“逃生”和“逃避处理”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1.乡镇计生办财务管理不规范。少数乡镇计生办财务管理比较乱,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有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混支混用、乱发津补贴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其原因:一是乡镇计生办财务人员大都不是专业的财会人员,日常工作繁杂且无会计执业资格证上岗,带来财务管理乱。二是乡镇财政所财政监督检查不力。乡镇财政所对计生办财务实行集中会计核算过程中对计生办的财务管理没有严格把关和监督。三是乡镇党委、政府对计生办财务管理的领导和监督不力。每年各镇为达到上级计生部门的的年度考核目标,在每年计生经费都递增的情况下,各镇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为完成各项指标,只能把镇政府有关支出下沉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中。

    2.社会抚养费未及时上缴国库。一是未严格执行征收程序。未严格按立案、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征收,存在先收费后补征征收决定等不合规行为,将未开票征收的暂存在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或乡镇账户中,待开票后转入收费局社会抚养费集中汇缴财政专户。二是将社会抚养费滞留在个人账户一段时间后,缴入财政集中汇缴专户。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未完全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未严格落实“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为方便业务,将收取的部分社会抚养费先存入单位财务人员个人账户,然后从个人账户转存入以单位名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最后通过该账户集中缴入县财政专户。

(三)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1.违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一定比例向镇()拨付计生补助经费。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现象。但在审计中发现,虽然财政部门社会抚养费预算收入中安排了计生经费支出,但却与各县镇征收数挂钩,实际就是按一定比例返还,使这部分资金拨付到乡镇后,脱离监管,易滋生违规征收和使用的问题。财政部门采取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以“计生事业费”、“财政返还”等名义,向镇(办)返还资金,存在超生越多日子越好过的情况。

2.违规向司法机关拨付社会抚养费资金。计生部门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借用计生部门的说法,为了加强工作之间的配合,而从社会抚养费中返还配合机关一定的经费补助。返还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以“支援建设费”、“办案费”名义,从计生部门直接支付资金。二是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安排中,以“协查费”等名义,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返还司法机关。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入宣传,增强公民意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抚养费征收的政策法规等内容,让政策法规内容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认识到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为控制人口增长而采取的一项经济限制措施,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利用各种媒体曝光一些违法生育依法处理的案例,打消群众心存能够逃脱处罚的侥幸念头。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增强社会对计生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联动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财政、计生部门要确保政策统一,不断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率和到位率;公、检、法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工作保驾护航,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顺利进展。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积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依法起诉,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要不断加大联动机制,确保案件执行到位,达到执行一案、威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从而减少违法生育案件的发生。

(三)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建议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从健全法规和制度入手,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为有关部门强化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持,以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合理核定支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现象,避免出现一个地方超生越多,财政日子就越好过的不合理现象。

(四)强化基础,发挥基层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财务资金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与使用,保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真实、合法、完整。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镇(办)、村(居)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各乡镇征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工作规范、合法、有序。

(五)坚持“三个严格”,做到依法征收。一是严格征收对象。各地对征收对象及基本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征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严格征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避免征收过程中主体不明确,违法施征现象。三是严格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应严格按法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或自增收费项目。

(六)加强调研,提高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效益。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完善优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健全计划生育救助体系,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初期政府作出的“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的承诺。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区县政府每年可以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5%-10%,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专门用于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特困家庭的救助,提高救助标准,发挥好统筹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把好事办好。

参考文献

[1]张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

[2]刘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与理财,2013(3)

[3]王世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困境及对策浅析[J].金田(经法纵览),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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