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的启示
李蕴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每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划分清晰,税收相应地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在税收征管上,实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互不干扰、财源共享”。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历经百年历史,目前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最完善的国家,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启示 1.美国个人所得税起源与发展 1861年4月,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筹集战争经费,1862年7月,政府颁发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联邦所得税法》,采用综合征收方式,每年超过600美元的,按3%税率计征,超过10000美元的,税率为5%。由于收入有限,1864年,大幅提高税率,年所得600至5000美元的,税率为5%,超过5000美元,税率为1%。国内战争期间,美国政府财政增收550万美元,其中个税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个税也为美国统一作出了贡献。 美国内战结束后,贵族地主阶级强烈反对继续征收个税,美国政府迫于压力,1872年废除了个税。这一阶段,美国逐步形成了以关税、消费税为主的税收体系。1892年,美国全国掀起了工业化浪潮,国内贫富差距加大,民众对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产生质疑和反对。1894年,国会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法案,但1895年,最高法院裁定个人所得税法案违反美国宪法。从1895开始到1909年的16年间,民主、共和两党向国会提出累计达 33 种不同的所得税修正案,因与美国宪法矛盾,所有法案均未通过。 1913年,美国第16次修宪,本意是通过怀俄明州并入美国法案,但也为开征个人所得税铺平了道路。宪法修正案规定:“国会有征所得税之权力,而不问其来源,也不必考虑人口普查或调查的数据”。 1913 年底,美国国会在威尔逊总统支持下,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终获得通过。这部个税法案,由于考虑到各方利益,尤其是反对方利益,采取税负从轻方式,以减少社会波动。如规定:单身申报免征额为3000美元,夫妇联合申报免征额为4000美元;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7%。在当时条件下,征税起点非常高,纳税人少,税率低,税负轻,这部个人所得税法案更具有象征意义。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美国经济萎缩,政府收入下降,1931年赤字高达27亿美元,1932年,美国通过增税法案,扩大税基,减少税收优惠,提高税率。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台,推行新政,《1935年税收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规定凡单身年收入超过500美元者、己婚夫妇年收入超过1200美元者,都是纳税人,如此规定,使得更多的美国人成个税的纳税人;其中,超过5万美元以上最高边际税率由59%提高到75%。 20世纪50年代,艾森豪威总统尔实行“补偿性”财政政策,认为在经济为萧条时,应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经济繁荣时,应该采用紧缩的财政政策。该政策被认为导致了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史称“艾森豪威尔停滞”。 1961年,肯尼迪当选总统,为扩大内需,承诺推行永久性减税方案。美国开始了大规模减税,具有代表性的是《1964年税收法案》,是到目前为止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法案。减税后,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负降低约20%。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又出现“滞涨”现象,但美国政府税收政策调整幅度不。1975年,福特总统,曾提出削减个人所得税的计划,一年减少了120亿美元个人所得税。 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上台,对税收政策实行重大改革。《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实施了美国历史上大规模的“供给性减税”政策,并首次考虑通胀因素,实行税收指数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里根总统,第二任期间,推行综合性税制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法案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降低和简化税率,个税的边际税率由原来11%-50%的14档,简化为15%、28%、33%和28%共4个档次。进一步扩大税基,如取消消费信贷所付利息的扣除等。 里根和布什政府长期的减税政策,导致了美国政府赤字严重,债务规模巨大。1993年,克林顿政府执政后,采取了增税减支,减少财政赤字政策,这次改革考虑到了税收公平问题,增税负担由少数富人更多地承担。提高了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由31%提高到36%,所得超过25万美元部分,加成10%,达到39.6%。 2008年,奥巴马执政后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减税计划和对高收入家庭实施增税计划。2013年起,美国联邦个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最低10%,最高为39.6%。 总体拉看,从19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来源,平均约为GDP的8%;以2012-2013财政年度为例(美国实行跨年度预算 除联邦个人所得税外,绝大多数州也征收个人所得税,州和地方政府确定各自的税率后,委托联邦政府国税局代征,再转移给各级地方政府。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经历说明了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每届政府都力求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兼顾,但是,真正做到这一点只是理论上的奢求。没有最完美的税收政策。 2.美国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要在每年的 2.1美国个人所得税免税扣除方法灵活,考虑家庭人口因素 个人所得税宽免扣除的计算方法较为灵活,有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种,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大部分纳税人都选择第一种。报税身份分为单身、夫妇联合申报、夫妇分别申报、有合法被抚养人的户主和抚养子女的丧偶人士等5项。 美国个人所得税免税体现了人口因素,以2013年为例,美国家庭标准免税额,对单身或夫妇分别报税为6100美元,联合报税为12200美元,每个家庭成员免税额为3900美元。有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夫妇联合报税免税额为23900美元(12200 + 3×3900)。 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人口负担。以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扣除标准全国统一为3500元。但是,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严重不均衡,201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8844元,最高的是上海达到47710元,最低的甘肃为20804元,相差26906元。全国统一的标准,操作简单,各地没有相互比较,但是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家庭差异,这种扣除标准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2.2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各类全部收入综合统筹考虑,减除税法中不予计算的项目,经过两次扣除,按照统一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模式,没有列举不征税项目都要征税。美国综合征收制较充分地体现综合课税模式的核心,即净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目前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共计11项,每项分别计算,征纳繁琐。另外,由于各类所得来源不同,即使所得相同,税负也可能不同,违背税负横向公平原则。 2.3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收指数化 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升降,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消除通胀对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从1985 年开始,美国每年根据通胀率,对个税级距档次、免征额、标准扣除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期减弱通胀对税收的影响,使税负更加合理。 表1: 个人所得税夫妻联合申报的税率
表2:个人所得税单身申报的税率
我国没有采用税收指数化,没考虑货膨胀率对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短期内不明显,但是累计若干年,影响是显著的,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不考虑货膨胀率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 2.4美国税收征管制度严密 美国依赖其强大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一整套严密高效的税收稽查体系,建立了世界上最严密税收征管制度,对纳税人进行交叉稽核。另外,美国信用制度发达,限制现金流通,个人收入透明度较高,对个人所得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支付收入的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同时纳税人也要自行申报。 我国更重视对税款补征,税务稽查和服务人员比例偏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项收入的监管存在较大的漏洞,纳税环境也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姜孟亚.中美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4(04) [2]杨默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指数化”的做法及评价[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4) [3]李敏.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与启示[J].北方经贸.201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