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配送员劳动现状及权益保障研究
靳文静 缪欣妍 李程 周明宇 赵书逸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基金项目:大连海事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编号:202310151423 摘要:在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数量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不断变化,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其相关的劳动关系认定十分困难,劳动保障措施仍不完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本项目结合实际,通过调研外卖骑手的劳动现状和维权困境,研究劳动纠纷,寻求新型用工关系。此外,我们从必要的劳动保障以及倾斜政策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中对外卖骑手与商家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劳动保障措施,并尝试为外卖骑手的劳动保障措施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外卖骑手;劳动现状;新型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一、研究背景 从2008年至今,外卖行业在短短十几年间从无到有,再到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态势。经过15年左右的发展,外卖平台用户从2012年的不足1亿,增长到如今突破5亿的规模,中国外卖平台用户的规模以及市场规模逐年增长,整体外卖市场的前景愈发明朗。2016年前后,外卖市场基本完成了“洗牌过程”,经过两年的稳定发展,美团和饿了么于2018年成为中国外卖的两大巨头平台。 图 1 2015-2021年中国外卖用户规模及使用率 图 2 2017-2021年中国外卖行业市场规模统计 如今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范围更加广泛,餐饮美食、医疗健康、生活超市、鲜花等方方面面都可以在外卖平台下单,由骑手即时送达,极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在这飞速扩张的外卖市场中,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发生转变,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愈加困难,外卖配送员劳动保障措施仍不完善。随着外卖骑手人数的不断增多,社会对这一群体的保障却没有实时跟进。尚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不足,维权难、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平台管理缺失等问题使外卖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分别规定了不同劳动情形下订立不同劳动合同的标准。但该《指导意见》并没有对外卖骑手和平台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 新就业形态下,外卖平台精打细算,编写程序算法以打造在经济角度最高效的管理办法,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却没有同平台技术一起发展。随着外卖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呼吁着人们关注外卖骑手的保障问题。李克强总理要求,要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机制。并且对外卖等即时配送类型的行业提出了额外关注,指导市场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二、外卖骑手权益保护困境 1.现实困境 (1)用工关系认定 外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新兴的就业形态,外卖平台通过骑手的配送行为将线上服务转化为线下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这种灵活就业模式吸引了许多暂时无业的人参与,为无数平台就业者提供便利,然而其灵活性也导致了用工关系性质不清,参与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阻碍。 ①用工关系性质存在争议 根据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外卖骑手可以分为“众包骑手”“外包骑手”和“专送骑手”。相对而言,“外包骑手”“专送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较为清晰,无需探讨。而关于“众包骑手”,学者的观点主要分为民事关系、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三种。 1)民事关系 我国传统认定劳动关系的方法为从属性认定,即通过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两个方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从众包骑手劳动过程来看,骑手的工作时间取决于自己是否接单,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没有上班打卡之类的监督机制,外卖骑手通常还会自备车辆、手机等劳动工具,他们与外卖平台之间不具有人身从属性。此外,许多平台企业会在协议中提出与骑手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民事关系。 2)类劳动关系 我国现行的规制劳动的法律制度采取的是二分法制度,但随着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二分法的制度逐渐难以对这种新型用工进行周延的解释和调整。一些学者便仿照德国的“类雇员”制度,提出新的劳动规制制度,一种类劳动关系制度。由于外卖平台用工关系不符合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的双重要件,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外卖平台用工关系中,虽然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不具备人身从属性,但是他们与平台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国内外对经济从属性的判定主要依靠收入比例和工作时间,鉴于我国外卖行业用工实际,考虑外卖骑手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骑手与外卖平台具备经济从属性。 3)劳动关系 也有部分专家学者坚持外卖平台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他们否定了将外卖平台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或简单地将外卖骑手归到类劳动关系中去。实质上,“骑手”的工作是接受平台指示的内嵌于平台营业内容的送达任务,而非超出平台营业范围的纵向合作成果,更不是平台外包的自主性劳动[2],外卖骑手与平台绝非普通的民事关系。 ②用工参与主体权责不清 在新的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主要牵涉到平台、劳动者和承包组织(即劳务派遣机构)这三个主要角色[3]。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协议,规定了三方之间的不同责任和义务。这样看来,似乎外卖平台对骑手的送餐过程没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也不应对骑手送餐过程中的风险负责,实际用工主体为具体的承包组织。但在隐藏算法的话语体系下,实际涉及用工管理工作的平台企业将名义上的“管理权”转移给了并未参与实际用工过程的承包组织。这也导致了外卖行业的违约责任承担主体不够明确,责任划分存在缺陷,边界模糊,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工伤、工资保险缴纳、事故、违约等风险往往落在了外卖骑手身上,极大损害了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 (2)外卖骑手维权意识淡薄 外卖入行门槛极低,成为外卖骑手只需拥有一部手机和电动车即可,本质上是体力导向行业。 外卖员的总体素质较低,外卖骑手普遍缺乏专业劳动技能的问题,外卖骑手作为网络送餐平台的配送员,虽然职业门槛不高,但根据外卖骑手的群体特征,颁布《网约配送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写明需要具备包括订单接收与验视、订单配送、安全与质量管理、异常管理、客户服务与开发、管理培训在内的六大专业技能培训。但现实中外卖骑手的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仍较为缺失。在这样的就业环境下,大部分人从知识与能力都成为相对的弱势群体。以职业安全培训为例,外卖平台目前普遍采用的“职业安全培训”的内容,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注意安全的简单告知,而非系统的正规职业安全培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其次,由于外卖骑手以盈利为目的,自我规范意识不高,在其眼中,高效送餐往往更为重要,超速行驶、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成为该行业的标签之一。而究其内因,外卖平台的极端算法也难辞其咎。平台为吸引用户,为骑手提供的送餐路线实际上是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法路径,而实体方面,还有个别外卖骑手为了追求速度,使用一些非法注册的车辆,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这些非法车辆的运行本身就没有保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3)工会 《工会法》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责是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民主参与本单位事务的法律依据。工会代表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伤、公司规章、公司的大规模裁员等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事项工会都应当介入并且权衡内容以维护劳动者利益。送外卖准入门槛低,大多数外卖骑手受教育程度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强有力的工会,监管不力。有一些骑手则熟悉工会,但平台过于灵活的工作方式和高度依赖的隶属关系,大大削弱了外卖员表达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使大多数劳动者游离于工会之外,无法通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平台 ①平台算法问题 外卖平台每年接单总量数以万亿,在如此庞大的订单数目面前,强大的算法以极快的速度处理着,将商家,骑手,顾客三方连接起来。也由于单量的巨大,人工调度几乎不能参与其中,这也造成了算法独自对骑手的掌控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70.37%的骑手表示平台随机派单,18.52%的骑手表示按照距离远近派单,11.11%的骑手需要自己抢单[4]。由此见得,大多数外卖骑手是按照平台分派的订单进行配送的,自身并无太大的选择权利。 ②奖惩机制不合理 对外卖员的奖惩机制,更不如说是对整个外卖配送站的奖惩机制。 一般来说,外卖骑手的超时率要低于3%,如果超过,会降低这个站点的评级[5],也会降低整个站点的配送单价,影响每个人的收入,包括站点经理和工作人员,以及与站点有关的渠道和区域经理。在这套“连坐”的评价体系下,“超时”带给骑手们的不仅是收入的损失,还包括损害集体荣誉和团队利益带来的员工被团队排斥和淘汰的精神压力。 ③平台相关责任未落实 虽然目前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6]并公开发布,但平台对于相关问题的落实仍然不足。部分企业依旧未做到合规用工,消极履行用工责任,对于保护外卖骑手的权益,仍未积极承担相应责任。 ④平台管理问题 部分调查显示,当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外卖平台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工作事故,也没有相关处理人员以最短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由此可见,外卖平台缺乏相关的处理及监管部门,管理不到位。 (5)劳动保障缺失 ①人身安全风险系数高 据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共发生涉及快递、外卖行业各类道路交通事故365起”。但因为用工关系认定问题,外卖骑手的工伤费用保障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件数量在绝对值上高于因薪酬引发的案件数量。 ②超时工作现象突出 外卖骑手们的薪酬收益中很大的占比是绩效部分,且这部分上不封顶。因此,外卖骑手们为了获得更高收益,常常超负荷工作。相关调查显示,骑手想要月薪过万,即使当月无一天休息,每天也要完成40单,即需要10-13个小时,骑手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1.4小时,88.12%的骑手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22.77%的骑手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7]。 ③社会保障问题 在新型的经济业态下,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工资、休息、休假、行业培训、奖惩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这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平台可以自行制定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和工资。而同样由于新型经济业态下,对于外卖员与平台,与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较难认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较难适用,造成了对外卖骑手的劳动保障不够完善的问题。 2.外卖骑手权益保护的司法困境 (1)劳动关系认定方式缺失、滞后 从属性是我国劳动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标准,我国实践中主要通过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从属性判断,分为人的从属、经济的从属、组织的从属。但这种认定标准依旧沿革的是大工业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劳动关系认定理论,新就业形态下的外卖骑手与其在生产、组织、管理等方面多有不同,因此很难适用于当下的新就业形态[8]、平台用工形式。 (2)司法裁判标准难统一 以“外卖骑手”“用工关系”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28篇司法案例,在其中,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外卖骑手与平台、承担平台活动的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合意有不同的解释。 在裁判中,裁判者有的会突破传统用工时间、地点的要求,将其视为外卖行业的特性,进行了劳动关系认定。裁判者也会根据骑手的工作时间地点自由突破传统工作时间地点,认为双方之间并无从属性,否定劳动关系。而有关合同内条款,法院认定也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认为双方之间虽达成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协议中约定内容无效,也有的法院却认同双方合意的内容,不形成劳动关系。这就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双方合意的效力有不同的理解。 (3)用工证据普遍缺失 外卖配送行业入职门槛低,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不要求学历高下,不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因此,从事该行业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学历不高,经济条件不好的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收集证据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平台注册即可入职,注册时,也有很多人员甚至忽略注册页面协议内容,只关注了工资的内容。在平台方面,用工主体也有意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骑手缴纳社保等保险,工资的发放也是通过APP查看工作数据,以现金发放,离职后收回账号限制登录。这些种种因素,加大了用工证据的收集难度,难以形成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加大劳动关系证明难度。 三、外卖骑手权益保护完善路径 1.完善立法 (1)法律制度本身亟须补充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我国在落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时,仍然以二分法为框架,该理论置于当下则略显陈旧,难以适应新行业的用工关系,使制度行之有效是有难度的,应尽快从法律上确定平台与外卖骑手的关系,创新自身的法律框架,使平台用工有法可依,确保以劳动法为基础的劳动仲裁不应受到国家法律的阻碍,应避免“一案一裁”的局面。而针对该问题我们设计了三分法的认定。目前,由于网约、外卖、直播平台等相关的新型用工关系无法直接适用传统用工模式。故此,应当创设新的劳动类型——中间型劳务提供者,对此设立特有的法律调整制度,创造性构建介于独立劳动与从属劳动的中间型劳务提供者概念,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发展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劳动保障体系。同时,在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方面,可以结合平台经济,对其作扩张解释,考察多方面的因素,从平台算法、考核、管理等多方面对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进行考察,而不应该局限于外卖骑手“自主性”的表象。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重要场合对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保障作出明确指示,并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颁布让我们发现我国已经意识到,某些新的就业形式已经不在传统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加强对这些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今后,应在传统的基础上扩大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劳动者提供保护。 (2)跟进配套制度,填补制度意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平台企业进行了约束、合规化其用工行为,但这并非是强制性规范,其中的落实还不具备公权力介入执行强制措施的能力。我们需要落地政策的配套制度,以循序渐进的方式监管平台公司,注重平台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行业的特殊性。同时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不要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细化法律才是保证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的保证。新业态体现的特征更倾向于自由与灵活,为避免低效的制度成本,保护外卖骑手权益的操作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和分类。 2.司法上理清外卖平台与骑手用工关系 (1)认识到新型用工关系的特殊性 随着经济发展,新型用工关系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用工模式。而新型用工关系往往会带给审判人员一些困惑,第三方的介入使得用工关系认定更为扑朔迷离。部分审判者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用工方式思维,认为第三方用工主体的出现是为了给平台方推脱责任。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引入承包公司、代理商、合作商等合作伙伴是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新型用工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相对用工方更为弱势,取决于雇主提供的工作地点和方式,以及遵守雇主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依赖其发下的劳动报酬。在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方地位相对平等,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维持平等状态。 同时,互联网平台用工打破了固有的用工模式,劳动者工作地点或场所、时间更加灵活,而灵活的用工模式在互联网经济中给企业带来了便利以及更多的利润空间[10]。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维护各方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在司法过程中正确认识新型劳动关系,在对外卖行业的用工关系和对骑手的权益保障进行讨论时应当正确看待第三方公司的性质和定位,尊重经济规律,尊重经济逻辑,尊重新型用工模式的逻辑和用工安排。司法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在实践中寻找解决新型用工关系的方式。 (2)综合多要素审查外卖平台与骑手间的从属性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认定最重要的要素,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判断骑手和平台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时,从属性仍应发挥主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从属性进行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从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于自营骑手来说,其与平台关系明确,从属性强,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外包的代理商骑手从属性关系也较为明确,外包骑手主要受代理商的约束和管理,外包骑手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应牵扯平台。从属性认定争议较大的是众包骑手,接下来我们从经济和人身两个方面来分析司法上如何审查其实质从属性。 ①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可以通过审查骑手在单一平台每天每周工作时间,以及其在单一平台工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来进行判断。如果骑手在这个平台上送餐只是他的兼职工作,或者只构成他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则不满足经济从属性的条件。如果骑手为专职送餐骑手,并且从早到晚固定于这个平台送餐,综合考量骑手的主要收入来源与工作频次,应当认为骑手与平台间的经济从属性强。 ②人身从属性 人身从属性的审查需要考察平台是否同外卖骑手有密切的管理关系,是否对外卖骑手有实质性的劳动管理,例如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是否身着的平台服装与是否挂带平台工牌,用人单位是否对工作的时间、方式、内容有所限制等。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骑手的接单模式,是由被平台算法强制派单还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接单,接单后是必须按照配送流程完成还是可以将订单转出。如果是自主接单且转出订单不受处罚的话,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从属性较弱。反之,如果是骑手在被派单后必须按照配送流程进行配送的话,其人身从属性较强。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众包骑手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送餐、送餐的时间、送餐的方式,其间公司只是通过平台进行数据统计,因此认为众包骑手不具有人身从属性。事实上,他们忽略了平台算法对外卖骑手的“隐形控制”。平台系统的隐形控制削弱骑手的反抗意愿,骑手甚至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控制[11],司法实践应当对平台算法提高警惕,综合各方面考虑是否构成实质上的人身从属性,维护外卖骑手的合法权利。 (3)考察平台与骑手之间的用工合意 即便劳动法强调的是差别保护,但司法部门也应当在审判中充分尊重合同中所达成的合意,即在非强制调整条款部分应该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认可并成就呈现出的双方法律地位。在区分要式条款的基础上,有关合意构成的合同条款,法院应当以双方的合意为准,法律不应当加以干涉。因此,在判断用工关系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合意以及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是否存在效力无效等情形。 3.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1)社会保险政策 首先,在参保环节,国家应当改善参保条件。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不应该在条件上为劳动者设置较高的门槛。外卖员在参保时需要将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分开。由于许多外卖员与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司法困境,外卖员的参保条件就不应该单以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为标准,还应考虑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具体缴纳年限。从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险种的角度来看,五险一金应当是新业态背景下最基本的保障条件。在预算与现实的双重压力下,与其通过政策来调节外卖骑手的险种选择,比如提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降低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等,不如为每种保险提供灵活性,努力令其能够应对新业态环境下多种劳动场景。 第二,在缴费环节,外卖员的缴费比例不应当与正规就业人员相同。由于其从事行业具有极高的灵活性,这导致外卖人员的工资随月波动,随劳变化,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恰好是这种不稳定性会在某个工资波谷使得他们无法负担不变的缴费比率。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社保政策:首先强制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缴纳,使从业人员具备最基本的国家政府的保障,其次面对灵活就业中的不确定劳动关系时,员工可以缴纳原本应由企业负担的缴费比率,无需缴纳自己的部分,并且缴纳的比率并非一成不变的,当月的应缴社保比率会同员工的月收入一起浮动变化。此外,可以适当延长外卖员的缴费年限,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的亏空。 第三,在给付方面,国家应规定最低给付标准,确保外卖从业人员不出现缴费不达标的情况,配合“浮动比率”实现社保的强制性,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随着灵活就业的群体,相关群体的工伤问题也随之大量出现,占给付内容中的较大部分,相关部门可以为外卖等新兴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建立保险基金。 (2)工伤保险 第一,关于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主体,有以下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让互联网平台企业成为工伤保险费用的缴费主体。这种思路的合理之处在于: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的承担者,劳动者自身无须缴纳保险费用。对于外卖员而言,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了类似于用人单位的职责,理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第二种思路是让在某一地区工作的外卖员在当地的人事部门或其他部门登记以及办理参保手续,代为扣除和缴纳保险费,提供由外卖员进行监督的平台。这样可以避免第一种思路下,给互联网平台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从而不利于保险制度的落实,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的问题。 第二,工伤保险的运行模式。目前有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设立独立的外卖人员工伤保险,独立于工伤保险,单独设立基金,运行,管理使用。另一种是将外卖员工伤保险纳入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合并运行。两种模式相较而言,后者更为合理。一方面,外卖员应该与普通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另一方面,后者更能保证资金充足,确保赔付费用充足,更好地防范运行风险,保障外卖员的实际利益。 第三,工伤的认定程序。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应该允许网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职业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起合法时效内,可以在线上和线下的双平台,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在工伤认定的管辖上,现实中一般呈现出地域管辖的形态,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实际运营地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对应。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外卖员实际工作地点可能的差异性,以及外卖员工作的流动性,应该允许外卖员向经常工作地统筹地区社会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 4.加强第三方监管 首先,政府应出台监控外卖配送平台算法的制度,平台适当放宽配送时限。在计算最佳合理路线时应以维护外卖员的交通安全和生命安全为重。在特殊的情况下应适当放宽外卖员的配送时间。在政府的监控下,外卖平台一旦出现过于严苛、违法算法应予以重罚,并按阶梯式处以罚金,即第一次发现处n罚金,第二次发现处2n罚金……。政府还应监督外卖平台对沟通平台与规则的合理构建,确保因客观因素导致订单配送时间超时等常规问题能够合理解决。 其次,一个区域内的外卖员可以在政府的倡议与领导下成立本区域的外卖员协会。当外卖员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由外卖员协会出面与外卖平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由政府出面解决。该外卖员协会可以充当一个对外卖平台的监督协会,可以更加简单、有效。 5.落实用工单位主体责任 外卖平台企业在享受互联网经济所带来红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首先要建立纠纷解决的机制,外卖骑手可以提出诉求,外卖平台要积极做出回应,避免因沟通不到位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其次要严格筛选第三方承包主体,在当前的外卖行业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企业多将业务外包,骑手多由承包商招聘,与承包商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此层面上,外卖骑手权益保障与承包商息息相关,平台企业在切实尽到对第三方主体的审核责任,定期监督,对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主体及时予以更换,切实保障骑手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第三,外卖平台要优化平台算法,要考虑交通、道路、小区、楼层以及骑手自身状况等客观因素,不能一刀切,设置同样的派送时间,外卖骑手可能会因此违反交通规则,这不仅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也不利于骑手权益的维护。 四、结语 新就业形态下,法律的滞后性,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一庞大的就业群体也应运而生。创造高价值的产业也会引发社会问题。当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时,社会问题才会真正出现。从“二元”关系向“三元”关系转变,引入中间型劳务提供者的概念,制定支持和保护制度,给予外卖骑手必要的劳动权益,引入适应平台就业模式特点的制度。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规范平台上的商业用工,调整平台算法,确保用工关系和谐稳定。社会民生发展,才能继续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参考文献: [1]邹开亮,王霞.算法控制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去离、回归与协调[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5):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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