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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构建

2018-01-05 21:34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王春婷   叶晟婷  嘉兴学院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回应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制度。政府对公众的信息需求和知情权的回应不足,以及回应机制的短缺制约了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和政府回应能力的提升。因此,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便成为了题中之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回应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全球民主化进程的一个共同趋势,更是各国政府推进其民主化建设的基石之一。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倡导公开、公正的政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然而,除了法律规范的约束,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要求,是要改变政府垄断政务信息,有效构建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要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公开权利主体需求的信息,要对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诉求、需要做出及时正确的回应。只有这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才能被民拥护,并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二、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涵义

“回应”一词,是对某种行为、愿望、思想相应的反应与回馈。“回应性”一词最早源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

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是指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公开权利主体所需求的信息,能对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诉求、需要做出及时有效积极负责的回复和反应,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回应,要求政府在主动公开、被动公开信息过程中都要以公民需求为导向来公开信息,对于无法回应公民需求的情况要及时有效的给予说明,真正做到“以民文本”。在这个回应过程中,政府与公众、公众环境三者间的相互关系、运转方式和内在机能,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回应机制。

三、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一)信息公开回应机制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本质要求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信息共享”是公民的权利,它们是公民社会的产物,也是公民社会的支柱。信息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时代进步的象征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与成果。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是相互关联、难以分割的。作为基本权利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直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则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建构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要、诉求,这些需要和诉求从本质上而言就是公民的知情权,也就是说信息回应机制实质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回应。

(二)信息公开回应机制是加速政府透明化的有效手段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是民众了解公共事务,监督行政机关的必要条件。如果政府垄断公共信息,将公共信息化为私有去谋求个人私利,这会直接导致权力的腐败。目前我国的信息公开存在信息公开随意性大、信息回应缓慢甚至封锁信息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构建可以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做到信息回应有根据、有评价考核,更有责任的追究制度,有效推动政治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和透明性。

(三)信息公开回应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机制

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有效的政府回应,政府必须具备感应公共需求和公众诉求的能力以及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回应性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尤其是随着公民权利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政府更应具有对公民需求、环境变化做出及时正确回应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旨在增强政府回应力和公信力的信息公开回应机制建设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机制。

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构建维度

(一)回应度

回应度是对某种回应关系及性状的量和程度的描述,反映了参与互动的主体对彼此信息输出的吸纳和由此对互动关系产生影响的程度,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的程度。 国家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时,要以公众需求为准线,对民众的需求信息给予积极的答复和回应。要改变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被动型信息公开形式,使公众真正成为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而非只是信息公开的被动接受者。回应度实际上是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核心,要求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必须对社会组织和公众的问题及时的回应和协助。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透明度

透明度是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的前提。学者俞可平认为透明性是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并将透明性界定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性”。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政治信息。透明性要求上述这些政治信息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透明性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特征就是开放和透明。不管其公开的对象是个人还是群体,其公开方式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其回应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和为民众所需的。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回应机制是打破过去权力机关行政活动存在的神秘主义和应付性观念,打造符合民众期望和要求的 “透明政府”。

(三)参与度

强化公众参与就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的通道。从政府与公众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三个层次递进的含义:政府信息告知、政府与公众互动、政府与公众合作。政府信息告知强调政府的主导性作用,而公众是被动型的信息接收者,政府与公众是单向型的传递关系。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则重视政府信息的双向流动,政府需要公众提供公共事务管理的信息,公众也能够从政府那里获得需要的信息,比如听证会就是非常好的制度举措。在代表各方利益的公众听证会上,公众可以提出公共政策议程,政府则充当政策回应者角色,简单而言,政府和公民一起生产政务信息并实现双向互动。

(四)责任度

责任度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体制下的重要制度,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是行政法治化的要求和体现。斯塔林曾说:“一个充分回应的组织,对公众的态度绝不会采取绝大多数组织所采取的‘我们和他们’的态度,而是将公众看出他们的支持者;一个负责任的组织,做错事后,必须有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追究是对故意隐瞒信息而造成的后果要有确定的人、确定的部门承担责任。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构建过程中,如没有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追究义务主体的渎职责任,信息公开的期望也就会落空。真正的责任追究机制需要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如何界定官员的责任、由谁来追究责任、采用何种程序、承担责任的方式、怎样预防等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实施方法。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不仅是保障信息公开回应的“屏障”,更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8.

[2]戚功,刘卫红.论“回应度”及其研究范式[J].理论学刊,2007(6)72.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

[4]朱德米.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转型期中国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构[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11)30.

[5][]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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