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
赵和勋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形势下,技术创新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构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制度设计的缺陷,存在诸多不足。应该从立法体系建设,税收优惠设置,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着手,提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技术创新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国内国外双重压力的考验,原有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因此,大力发展技术创新,通过激发市场创造活力,汇聚发展动能,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成为重塑我国经济活力的必由之路。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技术创新的外溢性和风险性,使通过技术创新获得的私人受益远远小于社会整体收益,造成了市场主体投入意愿的不足,技术创新的滞后。因此,如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经济职能,促进技术创新投入和发展,实现创新驱动,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我国技术创新存在经费投入、人才储备、成果转化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因此需要税收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其中,尤以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影响尤为明显。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支持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 一、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一)形成了多层次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是以《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为核心,作为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数量不多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分别就税收优惠的程序性内容与实体性内容进行了纲领性的规范,如税法第28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从宏观层面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二是以财税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对具体税收优惠的范围、形式、条件等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进行细致规定。三是以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办理程序、所需备案资料与备查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列示。 (二)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 从税收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以产业优惠为主,对从事高新技术行业或涉及某项具体技术创新行为的纳税人一视同仁的给予税收优惠,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充分体现了税收优惠对技术开发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我国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高新技术发展水平不足,为了加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需要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制度,如对设在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以此促进这些地区的产业升级。 (三)间接优惠与直接优惠相配合 《企业所得税法》削减了原有的大量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优惠的适用范围,仅保留部分直接优惠方式,并对此做出严格的限定——改变了以减免税、低税率优惠等直接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这样就可以由投资方真正享有优惠带来的利益。另外,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方式,能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资金引导作用,兼顾实现财政收入和经济调节目标。 二、我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我国支持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不容否认,企业所得税在促进资源向技术开发活动的优化配置过程的同时,其缺陷也日益凸显。 (一)技术创新相关优惠政策法律地位较低 现行的关于技术创新的法律渊源除了少数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外。但更多相关优惠政策都是碎片化的分散在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因而从整体上体现支持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法律层级和权威性不高。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缺乏税收法定原则支撑的税收政就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应,也无法有效的服务于技术研发及创新活动。 就税收优惠的实质而言,其为通过差异化的税收待遇,对需要由政府扶持的产业或对象进行特殊的照顾,已达到实质的公平。但在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没有考虑到技术创新活动的特点与发展规律,而是人为的设置不合理前提条件,在内容设计上存在导向性不明显,甚至存在实践效果与设计初衷背道而驰的窘境。如此,在税收优惠的巨大利益面前,必然有企业不择手段地使自己符合优惠标准,而这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一方面使得税收优惠享受者与非享受者的竞争利益都受到损害,这实质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抵消了优惠制度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则容易诱发纳税人的道德风险,诱使其违规行为。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单一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在具体的税收优惠规定上体现对间接税收优惠形式的注重,例如规定了加速折旧及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力图构建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体系。但由于直接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有立竿见影之效,故仍是以直接减免为主,其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对较少,但直接优惠的减税效应只有纳税人最终产生应纳税款时方能体现,无法惠及纳税人整个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这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方式在很多时候上陷入空转。 三、完善支持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完善应综合运用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多种方式,并且注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以及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运用。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建设 一是要改善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技巧,尤其是第四章“税收优惠”专章的具体条文上,不宜局限于税收优惠种类、范围、方式等具体规范,应强化税收优惠的原则性与价值型规范,着力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优惠权利义务构建。二是对现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部门规章的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使其形式与程序符合《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三是适时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对有必要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将其吸纳进入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提升税收优惠整体的立法层级。 (二)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 一是扩大加速折旧范围。近两年来,经过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已经将扣除范围扩展到高新技术领域,生物制药、汽车生产制造等行业,但仍不能涵盖创新创业全领域,应继续加大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可以考虑釆取的措施有:适度扩大投资抵免的适用范围,放宽费用列支的标准,对企业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中小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鼓励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三是完善准备金制度,对需要如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在一定年限内结转使用,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提升税收优惠管理水平 一是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还权于纳税人,切实落实好税收优惠备案制的管理要求,不得设置或是变相设置前置审批程序。二是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借助宣传手册、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做好后续管理措施,加强税收巡查力度,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执行过程中的偏差,防范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潘孝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N].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5-06 [2]刘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应与优化思路[J].税务研究.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