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及解决途径
刘玺 任瑞刚 北方工业大学 注:获得北方工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XN001-148-众筹模式创新及风险管控研究支持。 摘要: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融资技术高速发展下新兴的融资模式在我国迅速崛起,使得初创企业及微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但众筹融资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介入而大大增加。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股权众筹也存在着诸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知识产权侵害等风险。本文指出股权融资的各种风险,并以股权融资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这三方的风险控制为出发点和核心目标,试图构建一个风险控制体系,以期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秩序的平衡,维护各方相关权益。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来源;风险防范 众筹融资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这两年众筹融资中最火热的“股权融资”的出现,意味着筹资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可以有新机会获得投资。股权众筹为小型投资者与小型筹资者的高效对接、缓解资本市场资金紧缺而个人资本投资无门的双重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但股权众筹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风险问题,在2009年众筹就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才进入中国,直至2013年国内才正式诞生第一起股权众筹案例。因国内股权众筹出现到兴起时间较短,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限定和规范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的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三者的权利。所以相关风险管理变得尤其重要。 一、股权众筹的风险来源 (一)众筹平台的审核、非法界限及资金管理 1、审核投资者与项目的风险。 我国关于审核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和投资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一些股权众筹平台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审核项目和投资者的,这是蕴含在股权众筹平台中的一个风险因素。有些项目发起人为了筹得资金,可能故意隐瞒一些项目的风险或者夸大市场的前景;也有许多投资人为了图得利益,不能理性的选择投资项目。不健全的投资者审核和项目审核,难以保证投资者的风险判断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也无法确定融资项目的隐形风险。 2、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由于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中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督规范,使部分众筹平台没有意识到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的风险,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来界定发行证券的范围和股权众筹的金额。股权众筹项目会面临着不确定的投资人数,如果在众筹平台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人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便等同在进行一种违法行为。 3、对资金监督和管理的风险 在股权众筹平台中还存在着对资金监督和管理的风险。部分众筹平台内,融资项目的资金是在平台上进行流动的,如果资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划转,会损害合作双方的利益、减低交易的效率,导致双方出现信任危机,严重影响融资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众筹平台的信用 (二)筹资者权利与项目信息保护 1、知识产权侵害与竞争性信息泄露的风险 从筹资者角度,股权众筹融资首要的风险是知识产权侵害。项目的宣传与推荐有可能导致项目创意、技术或商业模式的泄露,从而被人盗用。此时未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无法得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因为项目的公示性,融资项目的一些竞争性信息不可避免被竞争对手获知,影响了众筹项目的竞争力。 2、资金监管与经营领导权冲突的风险 2013年,众筹咖啡馆项目,多人出钱却难以经营,最后导致血本无归,引发众筹市场对于资金使用与监管问题的普遍关注。“领投+跟投”众筹模式中,一般由众筹平台和领投人共同执行对众筹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能,但由于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经营理念的分歧,在决定众筹项目运作的部分事宜,监督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容易争执,进而资金监管权与企业经营领导权之间产生冲突,极坏地影响企业发展。 (三)投资人信息的不对称和权利安全的风险 1、项目盈利和项目信息的不对称的风险 “领投”容易诱发金融风险以及筹资者公司盈利能力和估值难以确定是投资人与项目信息不对称的俩个主要风险来由。现在大部分股权融资时采取“领投+跟投”模式,一旦领头人和投资人恶意串通达成某种损害跟投人的协议,那么跟投人的利益便难以保证。而筹资者多数是盈利能力无保障、发展前景差的微小公司,投资者是否能有回报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条件。 2、投资权益的使用和监督不畅的风险 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不高,筹资者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议题几乎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如果小股东与大股东已经相左,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加上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或者公司规定,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公司融资后,融资项目的运作,并无相关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这其中风险不言而喻。 二、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 (一)众筹平台的公正与严格 1、加强对投资者与融资项目的审核以及标准。 对投资者投资的进入条件进行适度分类,既能满足投资能力不同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能确保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得到保障;定标准分类也有利于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项目相关领投人员要有极高道德素养,仔细核查筹资项目的信息与市场状况。及时准确的将项目的信息告知投资者,保障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 2、正确评估融资项目,合理规范融资期限及金额。 在清楚了解融资项目的目标金额及行业整体情况下,对项目的筹资期限以及筹资金额予以明确限定。这样既能实现股权众筹平台资源的合理更新与优化配置、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还能控制项目的筹资规模,防止其对市场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绝对不在法律的界线上打擦边球。 3、选择第三方平台托管资金流。 众筹平台在众筹中主要发挥的是中介作用,以撮合投融资交易的实现。然而很多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流量是极大的。处于对资金的安全性的考虑,平台不能经手或负责管理资金,选择托管可信任的第三方平台或者银行,由投资者和筹资者协商向托管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筹资人的自我保护和规划责任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推广机制。 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需要项目发起者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项目申报早期完成专利权注册;另一方面需要众筹平台优化推广机制,在信息不对称与筹资项目竞争性信息之间得以均衡,保全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及后续发展前景。 2、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边界。 对于资金监管职能与经营领导权的冲突,应当在初期筹资合同中就对众筹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进行限定,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的权利和责任限定一方面可以使众筹平台和投资者履行监督职能,保证融资项目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筹资者对公司的经营主导权,让其全身心的关注项目与公司的发展。 (三)投资者自我培养和合理维权 1、学习相关知识,拒绝盲目跟投。 现在国内众筹发展还不成熟,风险较大,投资者不能盲目的跟随领投者投资,要对融资项目进行一些深入了解,同时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自身素养。在了解心仪投资项目后,根据自身实际条件进行投资,不要投入太多人力物力,要对风险有正确的态度。 2、时时关注融资项目,合理维护自己权利。 在投资相关项目之后,不要不管不顾,对项目资金流动和相关重要决策要清楚,在自己合法权利被侵害之后,要敢于维权,共同维护股权融资和互联网金融的友好环境。 三、小结 互联网金融引领金融脱媒时代的到来,股权众筹模式在实现脱媒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以上对股权众筹风险的讨论和控制方法都是单独进行分析的,现实生活中,股权众筹往往会出现多种风险的叠加。我们只有从多方面一起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完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股权众筹的风险控制才能日益完善,股权众筹的昌盛时代才会应邀而至。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 22(4):157-168 [2]黄飙;屈俊.国外P2P和众筹的发展[J].中国外汇,2013(12):49-51 [3]杨华军.会计稳定性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7(01) [4]陆晖.解析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风险[J].知识经济,2015(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