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转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彭金梅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融资租赁是目前国家政策鼓励大力发展的行业,其具体实施及操作的形式复杂多样,融资转租赁业务是其中特有的一种形式。本文阐述了转租赁业务在境内及跨境交易中发展的必然性及其独特的融资功能,着重分析了转租赁业务在税务筹划方面的优势,可以为相关企业的有关业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转租赁 需求分析 税务筹划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方式中一种特有的业务形式,在跨国的大型租赁项目中较为常见,有时还是必需的租赁方式。由于转租赁业务在税收上享有其独特的优势,在国际租赁领域它是很常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一、转租赁业务的定义及其当事人 融资转租赁业务(Sub-lease)是指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向其他租赁公司或设备厂商(称为第一出租人)直接租进设备,然后再将设备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简称转租赁。这里的第一出租人(设备供应者)与第一承租人(租赁公司),第二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最终承租人之间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形成独立的租赁关系,分别行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但是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并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只有设备的最终承租人才能对租赁的设备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第4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48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这个定义强调了同一租赁物件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租赁转移情况,可以是一次或多次的融资租赁。 对于转租赁业务,无论它如何定义、转租赁的次数多少和交易过程繁简,归纳起来,转租赁业务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即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赁法律文件至少涉及三份合同,一般包括一份设备购货合同和两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和转让租赁合同)。 在转租赁业务交易中,转租人并不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租赁标的物的购买者,所以它也不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租人之所以能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件,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转租人与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与第一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不但约定了它对租赁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及从租赁物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且约定了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其他承租人转让。转让承租权是转租人承租标的物的根本目的,但并不一定是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这一点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转租赁的定义是有差异的。 转租赁的交易特性决定了多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点: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即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权(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同一。 二、转租赁业务的需求及功能分析 与直接租赁方式相比,转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和最终承租人之间增加了一个或者若干个中间人即转租人。转租赁业务的租金总额除了直接融资租赁的成本,还要增加转租人的成本利息、以及转租人承办租赁业务的费用、转租人向最终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所赚取的利润。因此转租赁业务的租金总额通常要高于直租形式的租金总额,其融资成本总体也要高于其他的融资租赁方式。 即便如此,转租赁业务仍然在租赁形式多样、市场竞争程度激烈的融资租赁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是由于转租赁业务以它的特性满足了市场特定的融资需求。转租赁业务在境内和境外都有较大的市场,无论是境内转租赁业务或者境外转租赁业务,都是最终承租人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国内外的有关转租赁的法规政策达到融资租赁目的而做出的优化选择。 1.转租赁业务在境内发展的原因 转租赁业务能够在境内产生并持续发展,主要是由于它适应了下列情况的最终承租人和转租人的需要: (1)资信状况差但有融资租赁需求的承租人 转租赁业务对于原出租人而言是一种风险投资活动。在项目初始原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活动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承租人资信等级进行评估。如果某个企业想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以迅速达到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但是它自己的资信状况较差,或者租赁投产的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并不看好前景,觉得承租人的风险高而不愿出租标的物。此时如果借助于一个资信状况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易于接受的第三人充当转租人参与租赁交易,租赁的风险降低,会促成融资租赁交易的完成。因而转租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租赁业务担保人的作用。 (2)租赁项目不利于租赁公司风险管理 如果最终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能够满足出租人的要求,租赁项目又有良好的获利前景,但是由于其它方面的原因,直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障碍。如最终承租人的经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出租人不太了解,或承租人经营地区距离出租人遥远,上述情况使租赁公司对租赁合同实施监控的难度大、成本高,融资性租赁公司和最终承租人都需要引入易于监控的第三人来充当转租人。 (3)出于各种目的和自身利益考虑的转租人 许多转租人在转租赁业务中充当中介并非为了获得租金差额,有的转租人参与转租赁项目只是为了它能够在某些方面控制最终承租人,或者通过转租赁项目控制最终承租人达到特定的经营目的。如最终承租人是转租人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是它的关联企业,运用转租赁业务达到转移利润或享受特定税收政策的目的。 总而言之,就市场需求而言,如果最终承租人有好的投资或经营机会,但是又没有合适的融资渠道甚至资格,希望通过转租人达到融资租赁的目标,转租赁业务正是顺应了市场的这种需求,促成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最终完成。 2.跨境转租赁业务的功能 (1)利用外资以及限制性的技术 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早期,资金短缺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引进外资,由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充当转租人来利用国外第一出租人的资金,也称为进口转租赁,进口转租赁在引进设备的同时也引进了外资。如果引进的是高端设备,附带有国内所没有的交易受限制的技术水平,由国内的租赁公司租入再转租给需要的企业,可以迅速提高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和生产率。 (2)利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别差异减轻税负 不同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是有很大差别的,政策的差异性导致了不同国家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差异以及利润,因而投资者看到了国际转租赁业务中的商机,利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别差异来进行运作,减轻企业经营的税负,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如发达国家视融资租赁公司为投资者,对融资租赁业务有较大的政策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而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并无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规定。 三、转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分析 跨境转租赁业务的发展有很大的原因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制度差异。这种差异能够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国际租赁业务中都可以享受到税收的利益。即转租赁业务本身可以作为一种税务筹划的方法来运作,为相关关系人减轻税负。以转租赁业务进行筹划税务的方式通常有: 1.通过转租赁转移租金费用 这是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营中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它的原理是利用了不同国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差异和优惠,同时使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方法是:先由设置在高税率国的某企业购置资产,然后以尽可能的低价将资产租赁给某个设在低税率国的关联企业,而后该企业再以尽可能的高价转租赁给设在另一高税率国的关联企业。通过租金费用的转移将高税率国的所得向低税率国转移,租赁期间资产分别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多次提取折旧,减少了企业的税前所得,由此减少了所得税。 2.利用各国对租赁资产的折旧政策不同多提折旧 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是由出租方提取折旧,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收入减折旧后确定的。同时,也允许承租人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融资成本。我国则是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提取折旧费用。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在出租方,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在承租方。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租赁资产的折旧政策的不同规定,在跨国的经营活动中,两个处于不同规定国家的关联公司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转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费用,减少利润进行避税。 同时加速折旧是国际上普遍给予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如计算机),可在一年内提完折旧。加速折旧政策使西方国家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到了延迟纳税的好处,并且租赁资产的折旧是算在出租人一方。所以,国外资产设备的租金一般会低于国内的租金,这也为转租赁业务提供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利用国别不同的折旧政策差异获得纳税的好处是跨境转租赁业务成长的重要动因。 3.运用融资租赁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西方的一些国家视融资租赁企业为投资者,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设备,即可以加速提取折旧,又直接享受了国家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如美国1962年出台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规定,汽车、新型卡车、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机器实行三年成本加速回收,税收减免6%。由此出租人可以降低融资的成本,减少租金进而传递给其他承租人共同分享,进而拓展了业务的市场,促进了转租赁业务的发展。 当然,在国际转租赁业务中面临的风险相比国内的转租赁业务要复杂得多,风险程度也较高。其中,最重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由于转租赁业务牵涉四方当事人,转租人要面对的原出租人和租赁资产的供货商都在国外,增加了信用资质调查的难度和成本。其次是汇率风险。跨境的转租赁业务,涉及到跨国交易以及交易的国际结算,汇率风险可能会使转租人的利润非常微薄甚至消失。最后是政策风险。从事转租赁业务的重要依据就是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融资租赁资产的租赁期一般都较长,在此期间可能会遇到税收政策的调整影响转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因此转租人要随时注意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变化,防范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2000年6月30日 [2]鹭,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金融时报,2010年07月19日 [3]蒋宁、 张维,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应对路径选择,华东经济管理,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