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基于中小银行视角
侯晓笛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日益加剧,我国原有的隐性存款保险保险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付诸实施。本文以中小银行为视角,在阐述存款保险制度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风险差异保费制度、设定合理的赔付限额、建立健全的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小银行 道德风险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在我国的运用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专门存款保险机构,向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的保费率收取保费,当存款机构面临破产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其清偿债务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它旨在保护存款者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持存款者对存款机构的信任,防止因公众恐慌发生银行挤兑而引起存款机构的流动性危机。 目前国际通行理论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在法律中对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及标准、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及问题机构处理规则做出明确规定的制度安排。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虽未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但在银行破产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提供扶持,以维系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的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府自发决定保障方式,即对哪些存款机构提供保护以及提供怎样的保护是不确定的。 我国在之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了后者,既没有建立专门存款保险机构,也没有对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和赔付方式进行规定,而实际上是以政府作担保的对存款损失的几乎全额的赔付。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中央政府信用为后盾,必将在危机出现时得到更全面的保护,而中小银行多以地方信用做担保,国家的差别化保护机制无疑加剧了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和信用危机,使其在银行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防御能力和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显性保险制度在我国付诸实施,为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主的中小银行提供了良性发展环境。 二、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小银行的影响 银行集中度过高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显著特征,中小银行作为市场中的新兴力量,往往难以在夹缝中求得生存。其客观原因有:1.资本规模较小。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主的中小银行,资本规模大都在100亿左右,完全无法与国有四大行相抗衡。2.经营风险较大。缺乏规模优势,不易取得客户信任,资金来源受限,吸储成本较高,倒逼银行进行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维持经营。3.多具有区域性,受到所在地域发展限制。由于这些先天不足,在面临利率市场化的冲击时,中小银行会面临更大压力。 (一) 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的适度竞争,打破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格局。大银行 凭借雄厚的资本和较低的经营风险在吸收存款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中小型银行则居于相对弱势地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居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即在受到破产威胁时,两者受保护的程度是相同的。这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公众对于中小银行高违约风险的担忧,公众在选择存款机构时将更多的考虑服务质量,进而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和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 降低准入标准,加剧竞争激烈程度 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当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时,政府需要支付高额清算费用。为了避免银行破产现象的发生,政府会更加理性的限制中小银行的成立,提高中小银行准入门槛。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中小银行的市场退出有了制度性保证,政府不必为此付出代价,将会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以私人资本为主的中小银行的设立。而中小银行数量的增加,使得行业内的竞争益发激烈,迫使中小银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创新业务种类,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增强承担损失能力,可能引发逆向选择 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银行倒闭的损失将由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用构成的保险基金来承担,这项基金将用于对存款保险体系内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和投保银行倒闭后的客户的偿付。相较于隐性保险制度,中小银行拥有了完备的风险保障,进而提升了损失承担能力。但是这也诱使了中小银行对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业务的追逐,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仅以资产规模判断保费而忽视了同等规模银行经营风险的强弱,这会导致实力较弱、风险程度较高的中小银行得到实际好处----即使经营不善也可获得保险基金的赔付,而经营稳健的中小银行则会饱受损害,可能引发存款保险体系中脆弱银行过多而将稳健银行排斥在市场之外的问题,这即是逆向选择。 (四) 诱发道德风险,导致错误激励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构成了这一制度最根本的缺陷,它是指在存款者、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为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更高的风险决策,这一过程可能会激发全面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导致的错误激励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存款人不再保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密切关注,而将自身的监督责任间接转移给了存款保险机构。2.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使得中小银行倾向于从事高风险高利润的业务,从而增大了其担负的不适当风险,加剧了道德风险。3.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监管机构认为银行挤兑不会发生,往往会延迟纠正金融机构的错误,使损失没能被及时抑制。以上效应加总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更大的冲击,继而可能引发全面银行业危机。 三、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化设计 (一) 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异保费制度 保险费率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效果。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银行众多,规模不尽相同,经营风险也会有较大差异,若施行单一费率制度,就等同让经营稳健的大银行来为相对脆弱的中小银行的破产倒闭承担责任,定会加剧道德风险。因此,可以通过不断对银行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的评估来确定差别风险费率。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一成不变,应时时浮动。此外,应对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银行设立准入规则,譬如资本充足率要达到何种水平,以防止拥有较高经济风险的中小银行对大银行产生驱逐效应,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
(二) 设定合理的赔付限额 合理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可以增强存款人和投保银行密切关注风险的动力,有利于防范道德。因为一旦出现危机,二者获得的流动性支持或是赔付都是有限度的,无法完全抵御风险。但是限额的设计也不能过低,一旦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显现,公众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爆发银行挤兑。限额的确定应兼顾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存款者利益、避免银行挤兑三者之间的平衡。在我国中小银行实力相对较弱,若限额设定过高,容易诱使他们参与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产生道德风险,过低将削弱保障力度,有损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信力,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的维系。有关机构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情况等因素设定和调整合理赔付限额。 (三)建立健全的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 要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协同监管的存款保险监管体系。现有体系下,仅有银行监管机构对问题机构进行监管,存在监管宽容问题。他们在对问题银行更多的采取救助手段,想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来让问题银行走出困境,这种不断拖延的纠正措施可能会引发全面的银行业危机。而存款保险机构则会在早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问题银行还能够负担自身亏损时,消除短期隐患,从而避免长期更大规模风险集中爆发可能引致的不良后果。此外,存款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具有更强烈的关闭问题银行的动机,使监管宽容的现象得到抑制,加快问题银行退出市场的速度,使损失最小化,这也符合激励相容的监管原则。同时,中小银行也要完善自身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以促使他们在外部监督约束下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同时也便于存款保险机构的事前监管。这样既降低了中小银行因经营不善带来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也减轻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负担,带来了社会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伍艳.从戴蒙德——迪布维格模型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J].理论与改革,2004(8):113-116. [2]尹杞月. 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12(2):89-96. [3]许坤,邰莹莹. 利率市场化下中小银行的危与机[J]. 中国金融,2013(2):69. [4]赵保国.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45-48. [5]王玉英. 存款保险制度由“隐”到“显”变革的博弈分析——基于大银行与中小银行间的公平竞争视角[J].财经论丛,2008(5):5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