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下个人征信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王聆雪 北京邮电大学 摘要:随着借贷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消费信贷逐渐深入大众消费生活中,呈现出与传统消费信贷不同的发展新模式,究其本质不难发现互联网消费信贷与个人征信的建设有密切联系。本文通过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下个人征信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当下个人征信存在的问题。根据分析得出的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新特征,说明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对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为完善保证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能够健康发展,本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在促进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建设的同时,也保障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的安全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市场;征信体系;信用 一、引言 消费信贷是发展金融普惠性的重要金融服务,信用是金融业稳定运行的基础,因而消费信贷模式的发展天然依赖于个人征信的优劣。随着新一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网民规模的迅速扩张,消费信贷方式出现了突破性变化,我国以网贷平台为主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服务迅速崛起,其市场规模的极速增长催生了巨大的个人征信需求。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保证互联网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征信体系的建设。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2]强调了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个人征信体系是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的重要部分,个人信息是征信体系的“原料”,意味着消费信贷中对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获取与隐私保密环节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互联网消费信贷与网络信息技术联系紧密,相较于传统消费信贷更强化其小而分散、无抵押、高信用依赖等特点,显著提高了其金融普惠性。一方面,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普惠性能够缓解经济增速下行和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双重冲击,有效扩大内需和刺激消费。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分析也在互联网环境中悄无声息地进行,引发了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提升、个人征信信息使用乱象频发和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障等问题。 本文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结合互联网环境下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提出问题分析成因,解析健全个人征信对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互联网消费信贷下个人征信体系的优化路径。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下个人征信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逐步规范 互联网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类金融组织及互联网企业等借助互联网技术向消费者提供的以个人消费(不包括房贷和车贷)为目的,无担保、无抵押的短期、小额信用类消费贷款服务,其申请、审核、放款和还款等全流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序幕开始于2014年2月由京东金融“京东白条”的推出。在2015年4月,蚂蚁集团也紧随其后推出了“蚂蚁花呗”。2015年各方开始大力布局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进入发展快车道。如图1所示,自2015年起,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规模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迅猛发展,并在2017年后趋于平稳。央行和银监会于2016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3]提出要加快推进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希望通过支持消费信贷的发展以刺激内需。在各方政策的引导下,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创新发展如鱼得水,仅仅在次年就实现了872%的年增长。然而,在市场快速开荒过程中,互联网消费信贷也暴露出诸如信贷信用风险升高、平台信息垄断、个人征信信息泄露等问题。为此,2017年底相关部门开始针对网贷出台规范整顿文件,暂批新增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相关业务,限制资本市场过度投资,2018年的年增长率随即跳崖式下降至110%,市场过热情况得到缓解,行业开始走向规范发展。2020年银保监会继续发布市场规范文件,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规模维持49%的年增长。可以看到,在政策的引导和规范下,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从野蛮扩张走向了健康稳定的发展阶段。 图1 2015-2020年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及增长率趋势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下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我国个人征信建设发展较晚于企业征信,直至199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才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开始[3]。200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试点进程的代表。2013年11月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也是目前征信行业最高级别管理条例。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将市场化纳入其中,初步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格局。并于2018年和2020年,先后向百行征信与朴道征信发放个人征信牌照,进一步加强个人征信业的市场化程度。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建设时间较晚,正好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处在同一时空中,因而我国个人征信市场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创新有着天然优势,征信机构普遍选择积极拓展互联网征信业务以迎合市场发展。其中,大型互联网公司敏锐察觉到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十分广阔。特别是互联网能够为个人征信市场提供海量数据信息,有效降低个人征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因而快速投入大量资金抢占市场,依靠自身强大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网络技术孵化了征信机构,成为互联网征信业务市场中最有发展潜力的一类机构。 与此同时,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快速扩张催生了巨大的个人征信需求,再加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对建设诚信社会尤为关键,我国个人征信收录工程一直在保持推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可知(图2),2020年以前央行一直在稳步推进扩大个人征信覆盖面,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稳速上升,增长速度稳定在3%-5%之间。2020年1月,二代征信系统上线,将花呗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始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弥补了一部分散落在互联网市场中的个人征信信息,因而2020年的个人征信自然人年增长达到了7.8%。截止2020年收录人数已超过11亿,我国个人征信覆盖范围日益广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自2004年上线至今,仍有约超过半数的自然人没有信贷记录,远低于美国征信体系85%的覆盖率,这些群体的信贷记录主要通过市场产生。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可知,我国个人征信累计查询人数从2015年的6.31亿次上涨到31.61亿次(图3),从侧面反映出近几年来我国居民在生活中的借贷活动愈加丰富,个人征信的需求也日益旺盛,且中国个人征信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2.9%(图4),说明个人征信市场规模扩张的前景稳定。 图2 2015-2020年我国央行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量和增长率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图3 2015-2020年中国个人征信累计查询次数及增长率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图4 中国个人征信市场规模及增长率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注:中国个人征信市场规模=累计查询次数*个人征信平均查询单价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下个人征信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存在缺失 1.法律层次缺位 我国个人征信业尚不存在高于行政法规级别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立法层次处在较低水平。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目前唯一一部正式启用行政法规,同年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也仅为部门规章,至今没有法律级别的文件[3]。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若发生与其他高级别法律产生冲突的情况时,在高级别法律优先原则下,征信业行政法规无法被优先适用,不利于对个人征信业起到有效的指导和惩戒。因此,个人征信业法律层次的缺位是当前个人征信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的相关法律仍存在空白之处。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更迭日新月异的现状,央行、银保监、国务院、工信部等部门相继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却多以原则性规范为主,监管细节规定不到位[4]。互联网个人征信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网络侵权监管细节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针对不同借贷模式①的具体实践中具体环节的指导文件不多,法规的落实环节难以到位,监管要求的可操作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3.征信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互联网在个人征信行业的单一监管主体。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采用的仍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通常仅适用于传统征信业模式。互联网征信业的信息流动发生在瞬息之间,依托新兴大数据技术能够高效收集并处理大量个人数据,当存在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等的违法行为时,当前主流监管模式难以落实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程序,往往表现出其监管技术力无法约束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情况。 (二)征信信息泄露风险加剧 随着我国“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市场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嗅到了商机,在政府引导下快速投身于消费金融业中。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创新不断,一方面行业发展迅速,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行业内各环节不规范问题严重,从客观上增加了个人征信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是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用户征信信息的过程中过度收集个人隐私信息,严重超出信用分析的范围。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在采集借款人信息时,明目张胆地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个人收入、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信息,在监管不足和信息保密技术不足的客观条件下,往往信息主体的权益被侵害而不自知。二是借款人往往处在弱势地位,被“同意”向平台授权个人征信信息的情况时常发生,大量个人征信信息流入到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中并为平台所用,将由第三方监管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他律”转变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在个人征信信息求大于供的市场环境下,通过职务之便非法倒卖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个人征信信息安全保护。三是由于互联网消费信贷法律和监管体系不健全,各征信机构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对采集到的原始数据分类标准不同,个人信用分析规范也各不相同,造成各个机构中对信用信息评估不同的情况。导致目前个人征信信息较为散落,征信机构间各自为营,缺乏明确的信用信息产权界定,信息传递不畅,又导致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权空前严重的威胁。 (三)机构间信息垄断,难以实现共建共享 个人征信市场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和高粘性的用户群体对于个人征信机构占据市场份额至关重要。许多头部互联网科技企业依靠自身搭建的互联网商业生态体系,稳定获取海量个人消费行为数据,分析构建用户画像和风控模型,建立企业内部授信白名单。再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研发成熟的现金贷和场景消费贷,为授信白名单用户提供互联网消费信贷服务。由此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跳过了传统信贷中需要向个人征信机构申请消费者信用报告的环节,一举成为征信市场中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形成自上而下、自产自销、信息闭环的互联网消费信贷生态体系,这造成了互联网头部企业信息纵向垄断的现象。以百行征信的股东之一芝麻信用为例,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应用获取了大量用户基础信息,再通过淘宝等消费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芝麻信用的用户信用画像数据库,并为消费者提供花呗、借呗等金融产品进行消费信贷服务,进而产生更多、更全面的个人征信信息反馈给芝麻信用。2020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被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反垄断法》被行政处罚[1],说明该垄断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个人征信市场的正常运作。 这种纵向信息垄断也会造成平台间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共享。由于在个人征信市场竞争环境中,用户信息是征信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同时我国法律暂时没有信息归属确权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征信企业内在资源的可控性,各机构各自为政,数据交换意愿低下。即使合作模式下的百行征信在建立个人征信信息共建共享平台时,阿里和腾讯作为征信信息采集最为全面的股东,出于经济利益直接拒绝共享客户个人数据,导致当前个人征信信息孤立,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难以达到个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的必要性 征信体系是消费信贷发展的基石,个人征信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控和资源利用环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个人征信市场还较为年轻,在发展过程中也涌现出一些新特征。 传统信贷主要在个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间进行,该模式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和抵押为凭证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对客户个人信誉要求很高且通常申请手续繁琐,最终贷款金额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传统信贷模式下产生的个人信贷记录在社会面覆盖度有限。相比之下,互联网消费信贷依托网络信息技术与便捷的移动终端应用将信贷交易移动到互联网平台进行,以京东白条、芝麻信用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通过本公司交易平台快速获得海量用户消费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用户消费画像并完善消费信贷模型,以信息验证迅速、申请手续便捷、小额贷款、纯信用无抵押等为“卖点”,吸引海量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消费借贷,从而获取第一手个人信贷记录[5]。一方面,从客观上扩大了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的覆盖率,提高金融产品的普惠性;另一方面,由于客户下沉和提高单户信贷余额,提升了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信用风险,为弥补金融产品前期高昂的技术成本和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选择抬高贷款利率。高达10%-12%的贷款利率成为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新特征,其中很多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利率都超过最高院规定高利贷利率范围,造成市场乱象丛生,最终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可以看到,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更多被传统信贷市场忽视的信贷需求也得以满足,但同时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新特征下也存在着新隐患。因此,互联网消费信贷作为较为新兴的金融产业,规范其运作和发展,才能够缓解当前互联网下的个人征信乱象丛生的现象[7]。 (一)有效控制信贷信用风险 信息主体的征信信息是构成消费信贷信用的主要部分,相对于按揭贷款,互联网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也就是违约风险承受力更加脆弱[6]。其中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信用风险的重要性是诸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内控风险等风险系数中最大的,其发生的概率大于其他任何风险的总和,已经被现实所证明。互联网相对公开透明的属性虽然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因素导致的信用危机,但是互联网的虚拟性与不真实性也促成了当下的信贷信用风险控制的紧迫性。一是互联网消费信贷本质上是信用贷款,贷款决策与客户征信信息深度绑定,而在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通常来自用户的自白,线上线下信息流通渠道少,用户自白的真实性难以得到充分验证,如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关键因素脱离了客观性,出现信用风险就成为必然。二是根据2020年我国四家互联网银行①的年报显示,虽然资产收益率通过抬高贷款利率的形式表现出显著高于行业均值的“暴利”假象,然而在负债成本、业务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方面却显著高于行业均值,因而其实互联网银行取得的ROA与行业整体水平持平③。互联网贷款中过高的贷款利率却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是更大的考验,造成违约风险陡升。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高低与个人征信信息的优劣息息相关,决定了需要通过在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去解决。 (二)发挥消费信贷征信信息网络效应 互联网征信信息需求市场不仅有在信用报告方面能够自给自足的互联网巨头,还有诸多依靠大型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的中小型消费金融机构,从征信信息查询成本来说,参与到信息共享的机构越多,查询次数越多,生产一份信用报告的费用就能有效降低,从而发挥征信信息的网络效应[8]。当前各征信机构为保障自身利益而选择各自为营,各大互联网巨头信息过度集中,形成征信信息垄断,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长时间受阻,征信信息的网络效应所有削弱。因此,规范征信行业的垄断监管,征信机构间打破信息垄断,实现信息共享征信行业才能得到整体发展。 四、政策建议 (一)健全个人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提升互联网个人征信规制法律位阶。个人征信市场中的法律监管体系层次缺位现象严重,法律级别立法文件的出台以提高征信市场监管的法律位阶,同时能够有效提高对个人征信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快制订针对个人征信市场立法级别的核心文件,加强对征信市场的重视。第二,弥补互联网个人征信相关法律空白。各项关于网络借贷的意见与规定较多,但关注的征信问题较为分散,并没有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应加强制定针对互联网消费信贷多样应用场景的法律规范文件,从部门规章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都需要更多的文件补充,加速构建与市场匹配的监管法律体系。第三,征信监管主体多元化。以人民银行为单一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应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中纷繁场景下的信贷行为。相比之下,多元监管主体能够有效分摊单一监管主体的监管压力,提高对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的监管效率,更适应互联网背景下消费信贷的运行特征。因此,建设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多元监管主体体系,能够在确保央行主体下对金融行业监管统领下,更高效满足互联网消费信贷场景中对征信市场的监管需求。 (二)加强区块链技术在个人征信数据共享上的应用 个人征信市场中共享机制较为薄弱[9],而区块链构建联盟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优化个人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如LinkEye、Norbloc、Spring Labs等国内外企业的成功运营都验证了其可行性。联盟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凭借其去中心化的结构,一是可以打通数据节点间的流动,消弭征信机构间的信息壁垒,从而获得更全面的信用评价结果;二是降低数据节点传输中的泄露风险,有利于保障个认证信息的储存安全[10]。同时,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技术能够确保数据不可随意篡改,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与永久性,因而将征信机构数据上链,能够提高机构倒卖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司法成本,从而达到促使征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的目的。据此,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应积极纳入区块链技术,加强区块链技术研发投入,建立联盟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解决我国个人征信信息在数据泄露、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顽疾。 注释: ①互联网消费信贷主流模式主要包括:自营贷款、ABS出表模式、联合贷款和助贷模式,其中助贷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巨头的主流模式。 ②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银行为以下四家: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新航和亿联银行,其主要股东分别为:腾讯集团、蚂蚁集团、小米科技集团、中发金控和美团点评。 ③数据分析内容参见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635062,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7/content_8913.htm,2014-06-27. [2]央行和银监会多措并举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6-03/30/content_5059869.htm,2016-03-30. [3]潘威.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法律规制探究[D].吉林财经大学,2021. [4]杨曦.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20(03):164-174. [5]吕娜.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几点思考——以芝麻信用为例[J].时代金融,2017,(32):66. [6]祝文静,赵玉清.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河北金融,2018(04):31-35. [7]杨越,黄思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问题分析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22(08):124-126. [8]张强,刘玫.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问题探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27(144):19-23. [9]张建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01):42. [10]丁玲,段丹,韩家平,马子由,麦嘉璐.区块链视角下个人征信指标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优化研究[J].征信,2022(4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