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WOT分析
郑雅梦 张雨薇 徐畅 盛静仪 李昕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课题是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2014CX00911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 SWOT分析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在我国的试点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国外发展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把欠缺流动性但仍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并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广义上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转账、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狭义上仅指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20世纪60年代末,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次在美国出现;70年代中后期,随着住房抵押贷款需求急剧上升,资产证券化市场逐步扩大;经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国外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实践及其理论都十分成熟。总体而言,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代表性的模式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业务模式、以欧洲为代表的表内业务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外模式。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已证券化资产是否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直接操作还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中介进行。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实践过程 普遍认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正式开始于2005年。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同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批试点批准了两家机构,即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试点额度为150亿元。第二批试点于2007年启动,批准的试点机构包括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额度为600亿元。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浙商银行发行6.96亿元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到年底.累计发行规模已达667.8亿元,较2005年增幅达289.75%。但是,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以证券化为核心的影子银行体系备受指责。中国监管当局也停止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发行,从而使中国内地信贷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 2012年,中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5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为500亿元。 2014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全年发行规模接近历年发行总和的3倍,总额达到2819.81亿元。2015年1月核准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历程总结 由上述实践经历可以看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可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至2008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只数和规模快速增长。2008年是中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最高的一年,发行只数和规模分别达到26只和302亿元,发行人也从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扩展到诸如汽车金融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第二阶段是2009年至2011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停滞不前。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在2014年集中爆发,当年的发行总额超过前9年发行之和。从中看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中,基础资产类型进一步拓宽,交易结构进一步创新,参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但是与欧美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依然有较大差距。当前国内已开发市场体量较小,截至2014年底,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3073.15亿元,占债券市场存量的0.86%。2014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占当年债券发行量的2.7%,同期美国占比为25.35%。此外,市场产品设计尚处于初级阶段。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尚以公司贷款为绝大多数,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其他类基础资产涉及很少;与此不同的是,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设计较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为主。由此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基于SWOT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并不完善;而且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度、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可一味照搬照抄其他国家发展路径。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是参照美国的表外模式,即被证券化资产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实现真实出售。但是,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是投资银行,而我国信贷资产的发起机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本章将利用SWOT分析法具体探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内部自身因素中的优势与劣势,以及其外部因素带来的机会与威胁。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减少资本压力、腾挪资金发展新业务、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资产一旦通过信贷业务贷出,银行的本金回流的期限就会被信贷合同限定,而如果银行同时发生多宗中长期的贷款业务,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可能出现在需要流动性资金时无法将资产提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本应在一定时间后才到期的本金提前变现,从而加快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 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当前我国银行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以及不良资产过高的问题,严重影响银行的发展前景和竞争力。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不良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发行相应的金融产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收益结构设计将不良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并利用信贷证券化后获得的资本来冲减负债,从而达到增加资本金比重的目的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分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对银行的信贷资产按照不同的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重新组合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结构性信贷证券”,从而将本该银行独立承担的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的同时,分散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极大程度地改变了银行被动承担损失的局面。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劣势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分散其本该独立承担的信贷风险,但这样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影响的广泛性。如果以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的证券并不能顺利获得收益而导致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则有可能引起资本市场甚至是金融市场的动荡。 市场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偿付基础发行证券,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在了一起。但如果信贷资产得不到偿付,那么原本尽在信贷市场发生的风险则转移到了资本市场,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银行的信用也会因此受损。 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购买信贷资产为基础的证券时,即获得了资产池资产所带来收益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支持的信贷资产由于某些原因得不到偿付,那么投资人就只能承担损失。而受损的投资人将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银行不再有良好的投资态度。 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如《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还不适合甚至不允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目前我国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但由于其内容还不够全面以及完善,还不足以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有效的操作规范。 (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会 二级交易市场活跃度逐渐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后,证券化资产的流动是通过活跃二级交易市场的自由交易来实现的,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交易既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自由进行交易的开放式场所,又能够为商业银行在证券发行定价方面提供有效的参考。随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走向证券交易所市场将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投资群体及产品种类多样化。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投资主体的快速增长。2012年试点工作重启后,越来越多产品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各类机构投资者都可以实现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和交易。相应的,多样化的投资主体也会需要多样化的产品结构和产品类型,进一步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的选择和产品的证券分级结构上有更加大胆的创新。未来产品基础资产选择的多样化是必然趋势,目前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和鼓励扩大资产池种类,如涉农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地方平台贷款、节能减排贷款等。 批准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增多。2012年试点工作重启后,国家计划批准更多的机构能够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工作中。除了之前已经发行过产品的8家银行外,还将根据准备情况分配一定的额度给其他具备发行条件但还没有参与到产品发行的国有行、股份制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城商行。尤其是地区性银行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加入,无疑将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威胁 投资者需求有限。第一,我国居民具有相对较高的储蓄偏好,风险厌恶程度较高,与投资证券化产品相比,更愿意选择储蓄或投资房产。第二,个人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他们不可能成为一个稳定、持久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第三,当前我国能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短期内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需求力度有限。 交易制度不完善。第一,与证券化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关系都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现行财务会计无法全面公正的解决和反映证券化交易的本质问题。第三,跨国证券化的税收征收问题还未明确,证券化交易的成本依然很高。 市场结构相对单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开展,银行业机构是主要参与者,较高同质性存在于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限制了交易的活跃程度。基础资产类型相对单一,这使得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收到了影响。 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和措施建议 (一)SO策略 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关键的条件是资产具有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大动力是处置不良贷款,而不良贷款大部分是信用贷款,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可能性较小。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证券化资产的合理顺序是从优质资产到综合资产,再到不良贷款。 特设机构(SPV)组建的规范化。我国银监会规定SPV只能是信托机构,此规定缺乏一定灵活性。因此,应逐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允许多样化的SPV设立形式。当前,可考虑由财政部、各大银行共同出资,或在政府的担保下,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自行设立SPV,但是必须确保SPV的独立性,避免资金混用。 投资者的培育方面的重视。首先,进一步放宽对境内外金融机构资金入市、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的限制;在法律上,相对放宽对银行、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运作的限制;在税收上,简化纳税环节,从而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其次,适时推动成立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引导居民个人购买基金份额,从而可以有效解决个人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而不愿涉足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难题。 (二)ST策略 积极培育市场各方主体。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业务,需要多方的共同参与和协作。积极培育市场各方主体需要确保发起人、发行人、服务方和投资者多方在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独立、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意见,对保障多方参与者的利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应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的积极培育,特别是优秀信用评级结构。 逐渐积累资讯及数据。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是缺乏基础资产对应的信用历史记录,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基本缺乏对应的基础资产的历史贷款率、转手率、提前偿还率等一系列信息记录。银行应该系统性地记录这些信息并适时分析数据,为投资者评判提供依据。 大力培养和引导投资者。培养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所涉及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现金流结构、利息支付方式,产品期限及风险要素等之后,再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同时积极引导其他中小投资者进行高效理性的投资,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进与发展。这样我国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市场才会不断充实与健全。 (三)WO策略 完善风险隔离的有关法律。在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主要对有限追偿、真实销售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等的投资者、受托人实行法律保护。重视风险隔离,完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法律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完善信息披露法规。首先,全面考核信息披露不足,不断完善考核标准与内容;其次,加强信息披露法规的针对性,使信息披露规则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所以,我国在发起机构组建资产池的阶段就让信托公司参加,以便充分的掌握资产池的特征和现金流动情况,这样可以预防信息过度集中的投资倾向。 完善基础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抵押担保制度。基础资产的质量对现金流的来源和支持证券的投资品质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占据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还不够完善,目前资产主要包括对个人住房的抵押贷款额、中长期贷款和银行的不良资产等。由此,完善落实担保抵押权法律制度及审贷程序迫在眉睫。 (四)WT策略 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央行、银监会等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内容成立统一的跨部门协调审批机构,取消逐单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在银行间市场适时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双边报价,从而提升产品流动性。继续拓宽基础资产和投资者的范围,逐步探索将小额贷款、信用卡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列入资产池的范围的可行性,积极开展相关产品试点。 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首先,应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其次,有效实施资本计提,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建议由财政部门和监管方共同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核算规范和标准。 加强监管能力。首先,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透明度,使信息披露的深度、广度、标准统计口径、更新频率等方面更加与市场贴合 。其次,加强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的管理,降低其对投资者的误导,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最后,严格控制SPV的形式,短期内应避免二级及以上的证券化,避免过度证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