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雨 丁怡婷 王佳 南京农业大学
基金项目:2020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202010307086Z)
摘要:环保约谈制度下,环保部门约谈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或企业,促使企业行为改变。文章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采用描述性统计与多元回归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环保约谈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变化趋势、不同产权性质和行业特质下环保投资变化的差异。研究表明:第一,受到环保约谈压力后,企业环保投资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第二,非国有企业对于环保约谈压力的敏感性更强;第三,重污染企业在约谈后更愿意进行大规模环保投资。
关键词:环保约谈;企业环保投资;产权性质;行业特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发展观念的转变和国民环保意识的觉醒,国家愈发重视环保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这一背景下,原环保部制定并颁布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了环保约谈制度,通过约见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问题解决。制度提出以来,大部分学者从政府角度对环保约谈制度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环保约谈制度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增强环保责任意识,给予污染企业一定压力,但存在行政干预的衍生风险、刚性不足而难以落实等困境[1];环保约谈能够在约谈当年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效果,之后逐年递减,不具有长效性[2]。少数学者创新性地从企业主体的角度出发,发现环保约谈能够通过促进企业减产、减排行为显著改善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境绩效。但这些研究并没有深入研究长期提高环境绩效的途径。环保投资是为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和防止生态环境恶化而进行的投资,是企业进行绿色转型、提高环境绩效的重要手段,研究环保约谈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对长期内提高企业环境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假设
环保约谈中,环保部门约谈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或企业。当地方政府被环保约谈后,地方政府一般会加大对企业的环保扶持力度,形成明显的政策倾斜;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执行更严格的环境政策,对企业施加更大的压力。环保约谈受到政府、媒体、公众等多方关注,企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必须采取措施以求达到多方的环境诉求[3]。如果企业采取的是减产、外包等暂时性措施,尽管能够暂时满足政府整改要求,但这种治理效果不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2],还可能导致企业被多次约谈,反而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利润和声誉。从政策激励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被约谈企业会持续增加环保投资,促进企业绿色转型,提高环境绩效,赢得竞争优势[4]。同时,企业会改变自身的规范、信念、价值观、文化等来融入社会环境,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获得全社会的认可[5]。
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1:受到环保约谈压力后,企业环保投资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非国有与国有企业面临不同的政治环境,当环境绩效不达标时,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受到更严厉的监管压力[6]。受到约谈后,政府一般会制定更严厉的环保政策,但由于国有企业处于保护地位,其投资行为并未受到环保约谈的明显影响,政府倾向于使非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环境整改责任。同时,非国有企业受到政府关注、获取信息与资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受约谈后,该类企业会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尽力满足政府要求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因此增加环保投资的动力更强[7]。此外,在我国公民的意识里,国有企业一般是“保障”和“信任”的象征,而对非国有企业的信赖度和忠诚度相对较低,该类企业需要付出更多建立良好公众形象,因此受约谈后,非国有企业可能会进行更多的环保投资来重塑企业形象,降低自身的融资约束。
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2:环保约谈对环保投资的影响因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约谈后进行的环保投资更多。
我国80%的污染物来自于企业,其中重污染企业又是污染物的主要制造者,地方政府在被环保约谈后,自然将中央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传递给重污染企业,促使其参与环境治理[8]。基于政府更为严格的行业监督和严厉的环保处罚制度,重污染企业包括排污费在内的末端治理环境成本也明显增加,这必然促使重污染企业更注重在生产环节降低污染排放并投入更多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和清洁技术的应用[9],即增加环保投资。增加环保投资,不仅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全要素生产率,长期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也有利于生产更多新产品,较早抢占市场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10]。而非重污染企业面临的环境监管相对宽松,且本身污染物排放较少,几乎不存在违规超标排放的情况,因此环境规制严格与否对其环保行为影响的差异微乎其微,非重污染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更多是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3:环保约谈对环保投资额的影响因企业行业特质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相较于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在约谈后更愿意进行大规模的环保投资。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本研究以受到环保约谈压力的企业为研究对象,以2011~2018年8年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受到环保约谈压力的公司为初始样本,通过手工收集和网络查询的方式进行样本筛选,同时剔除其中的ST、*ST的样本,剔除相关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全部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企业官网、上交所、深交所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描述环保约谈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变化趋势、不同产权性质和行业特质下企业环保投资变化的差异,由此建立三个回归模型:
表1 变量定义表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 2011~2018年企业年度、产权性质视角环保投资额占比对比
第一,从年度视角来看,随着距离约谈的年度增加,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环保投资额占比虽有个别年度下降,但总体呈增加趋势,初步验证了假设一。第二,随着年度的增加,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占比的标准差也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间环保投资规模的差异也逐渐拉大。
图1 2011~2018年国有与非国有约谈企业平均环保投资额占比对比图(单位:‰)
图2 2011~2018年重污染与非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平均占比(单位:‰)
第一,从产权性质视角来看,当距离约谈的年度相同时,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额占比均值普遍高于同期国有企业,说明一定程度上,受到约谈压力后非国有企业进行的环保投资规模大于国有企业。
第二,从行业性质视角来看,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投资额占比呈增长趋势,非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投资额占比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说明一定程度上,环保约谈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效果持久性大于非重污染企业。此外,当年度相同时,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额占比均值普遍处于高于同期非重污染企业,且其增长幅度大于非重污染企业。说明相比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受到约谈压力后进行大量环保投资的意愿更大。
(二)Pearson和Spearman相关系数检验
表3 变量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检验
注: *表示 p<0.1。
因受到环保约谈压力的年度(TIME)是连续变量,使用Pearson相关系数进行检验。如表3所示,受到环保约谈压力的年度(TIME)与企业环保投资额占比(IMVEST)在0.1的置信水平上正相关,验证了假设一。
表4 变量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检验
注: *表示 p<0.1。
因产权性质(NPR)与行业性质(STATE)是二列变量,使用Spearman相关系数进行检验。如表4所示,产权性质(NPR)与企业环保投资额占比(INVEST)在0. 1的置信水平上负相关,验证了假设二。行业性质(STATE)与企业环保投资额占比(INVEST)在0. 1的置信水平上正相关,验证了假设三。
(三)多元回归分析
表5 模型一多元回归结果
注: ***、**、*分别表示估计系数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如表5所示,解释变量距离约谈的年度(TIME)在0.01置信水平上与环保投资占比(INVEST)显著正相关,表明环保约谈压力对企业环保投资有一定正向促进作用,说明企业在受到约谈压力后,受地方政府政策优惠和环保处罚的影响,倾向于逐年扩大环保投资规模以获取政府支持和创新补偿效应[5]。
为探究环保约谈压力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正向促进作用是否因企业产权性质和行业特质有所不同而发生变化,利用模型2和模型3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模型二和模型三多元回归结果
注: ***、**、*分别表示估计系数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如表6所示,解释变量产权性质(NPR)在0.01置信水平上与环保投资占比(INVEST)显著负相关,表明环保约谈对环保投资的影响因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对于环保约谈压力的敏感性更强。非国有企业因受到政府关注与保护的可能性较小,在受到环保约谈压力后,他们更倾向于积极响应政府,在能力范围内尽力满足政府要求,增加环保投资,从而向外界传达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盈利能力的信心,这一点与李月娥等的观点相一致[7]。国有企业因能获得更多的隐性优惠,受到的环境监管压力较轻,约谈后增加环保投资的意愿较弱,这一点与谢珺等的观点相一致[6]。
如表6所示,解释变量行业性质(STATE)的系数为正,并表现出在5%的置信水平上的显著性,说明企业的行业性质是影响环保约谈后企业环保投资变化的重要因素,相比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的环保投资额更多。由于我国80%的污染物来自于企业,而这些污染物大多数由重污染企业产生,本着“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重污染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11]。同时出于不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力度,在受到环保约谈压力后,重污染企业倾向于增加环保技术研发、绿色产品生产等方面的环保投资,而非重污染企业倾向于减产、停产等暂时性措施[10]。
五、稳健性检验
表7 稳健性检验结果
注: ***、**、*分别表示估计系数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为了进一步验证环保约谈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变化趋势、不同产权性质和行业特质下企业环保投资变化的差异,本文除了使用企业环保投资金额除以观测年企业总资产的比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外,还使用了该比值的自然对数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仍然与预期一致,说明结论是稳健的。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受到环保约谈压力后,企业环保投资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第二,环保约谈对环保投资的影响因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对于环保约谈压力的敏感性更强。第三,受到环保约谈压力后,重污染企业相比非重污染企业进行的环保投资更多。
(二)建议
建立环保约谈效果回访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回访被约谈城市和企业的环境绩效和整改进度,提高环保约谈效力的持续性。差别化对待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引导和鼓励非国有企业在环保投资方面的持续支出,同时加大对国有企业环保约谈效果的监督力度,使其更有效地承担环境管制压力。差异化环境监督,在对重污染企业密切监控、施加压力的同时,加大对非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促使各企业更好地响应环保约谈制度。
参考文献:
[1]任丙强,靳子乐.环保行政约谈制度探析[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02):90-95.
[2]吴建祖,王蓉娟.环保约谈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了吗?——基于双重差分方法的实证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19,16(01):54-65+171-172.
[3]于连超,张卫国,毕茜.环境执法监督促进了企业绿色转型吗?[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9(03):61-73.
[4]沈洪涛,周艳坤.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境绩效:来自环保约谈的准自然实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17,20(06):73-82.
[5]于连超,张卫国,毕茜.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40(03):127-134.
[6]谢珺,林小冲.空气污染对污染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悲观预期”的视角[J].经济评论,2020(05):124-136.
[7]李月娥,李佩文,董海伦.产权性质、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8,18(06):38-47.
[8]于芝麦.环保约谈、政府环保补助与企业绿色创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21(01):1-16.
[9] 陈琪,彭玉雪.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基于环保约谈的准自然实验[J].会计之友,2021,20(03):56-63.
[10]崔广慧,姜英兵.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基于新《环保法》的准自然实验[J].经济管理,2019(10):54-72.
[11]王艳林,杨雪,宝胡日查.环保约谈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0,18(03):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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