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范、融资约束与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模式重构
郑烨 重庆工商大学 摘要:随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中国中小金融科技公司在新规实行后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因此,金融科技公司融资受到约束的问题将成为阻碍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矛盾之一。当金融科技公司对“投资效率”投入大量的研究资源时,融资模式在金融科技公司发展业务的基础上同样起到重要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针对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模式问题以及金融科技业务在新政策下的转型进行探讨,基于公司业务所处领域的政策法规和金融科技公司未来融资的空间,分析了金融科技公司在新规下的融资和业务转型问题上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中小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提供新的思路,对融资模式的转型有所启发。 关键词:融资模式;新规;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转型 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资金融通,因此金融需要担负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的责任。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下,金融科技水平也得到了不同水平的提高,金融效率相比之前有了极大程度的提升。基于金融监管政策在不同时间段下的实施方式的改变,金融科技公司在规定下的融资方式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约束,金融科技公司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财务压力。2020年11月,致力于有效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金融科技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等方面对金融科技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研究新规后的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模式的变动具有重大意义。 一、金融科技公司的融资模式 基于资金来源的不同,金融科技公司的融资模式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依靠银行资金为平台上的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二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三是股权融资。 金融科技公司需要依赖银行提供的资金为平台上的客户或消费者提供贷款。起初在金融科技公司创立之时,所提供根本服务就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所处定位清晰,所选方向明确。同时随着金融科技公司的产生,也为国内金融科技的发展掀起了新一轮的“序幕”,首次建立与金融相匹配的数据库,进而精确地掌握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信息,从而达到控制融资交易风险的目的,解决了小微企业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融资难题,为小微企业融资拓展了新的渠道。 第一种是金融科技公司等第三方作为流量方提供客户流量,由银行提供资金,并由金融科技公司主要负责风控、贷后管理等主要产品支持体系服务。由于中小银行具有一定的资金优势,但受限于技术能力薄弱和消费场景缺乏,在引流获客上并不具备优势,而金融科技公司则在流量、技术和获客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些金融机构通过与助贷平台合作,作为出资方来间接获取流量。互联网平台既没有资金成本,也不承担信用损失成本。引流叠加初步风控。除了为金融机构提供导流服务外,也可满足金融机构的初步风控需求。除了为金融机构提供导流服务外,也可满足金融机构的初步风控需求。 下面以蚂蚁集团的联合贷模式和京东金融的供应链金融为例,来说明 这种融资模式的具体步骤。 图1 蚂蚁金服联合贷模式 图2 京东金融贷款模式 第二种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消费贷款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产品为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头部金融科技公司的融资主要来源之一是ABS。主要通过ABS加杠杆的方式解决资金的问题,快速扩大贷款规模。 例如蚂蚁集团的小贷公司98%为外部资金,大部分为ABS融资所得。只有少部分是表内资产。ABS的融资方式也进一步地成为了蚂蚁集团融资方式中的主力军。降低资本成本,实现规模快速扩张。通过ABS出表,作为发起方能够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率,减少资本占用;得以拓展融资渠道、扩充资本规模、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据统计,2017年蚂蚁集团借呗的ABS产品发行规模达1498亿元,较2016年增长809% 。2017年后虽然受到监管影响,规模并未达到2016到2017年的增加幅度,但是ABS的发行量仍然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其杠杆率处于一个较高的倍数。这种趋势下,蚂蚁集团的融资不仅未收到约束,而且大大提高了其融资的效率。 图3 蚂蚁花呗ABS项目存款金额(单位:亿元) 图4 蚂蚁借呗ABS项目存款金额(单位:亿元) 第三种是股权融资。阿里巴巴、京东金融等金融科技公司在境内融资方面通过受让出资及认购新增出资额与全国多家投资者参与了有限的融资。在境外融资方面,通过引入了境外投资人及或其旗下投资主体在内的投资者。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实行之前,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如蚂蚁集团通过其庞大的消费者信息数据平台和京东金融凭借着其旗下平台式电商独具特色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在股权融资方面获得了不少投资企业的青睐,从而进行了多次股权融资,获得了相当可观的资金储备。 二、新规下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蚂蚁集团即将上市的前夜,蚂蚁集团的IPO计划突然暂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与相关机构对蚂蚁集团的管理层进行了监管约谈。随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表明了蚂蚁集团的蚂蚁金服以及国内的其他金融科技公司旗下的网络小贷公司将面临更严格的审视与监管,须遵守与银行类似的资本和杠杆监管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列举了网络小贷公司关于公司出资比例、归属地、个人贷款数额等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与此同时,也给予了蚂蚁集团等国内金融科技企业更加严格的融资约束。其中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模式在新规下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贷款出资比例、杠杆规模受限问题。 明确30%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杠杆规模不超过净资产5倍。此次暂行办法要求联合贷款模式的出资比例不能低于30%,影响了未来联合贷款模式 的增长潜力。根据WIND资讯,以蚂蚁集团为例。截至2020年6月末,蚂蚁促成的消费贷余额1.7万亿, 而公司表内信贷余额仅362亿元,根据统计,花呗和借呗ABS存量余额为 1700亿元,假设公司促成的贷款余额均为联合贷款模式,测算蚂蚁的出资比例仅11.9%,远低于此次暂行办法的30%要求。若暂行办法最终实行,预计公司促成贷款规模存在压降的压力。提出杠杆规模不超过净资产5倍,其中小贷非标融资杠杆不得超过1倍、标准化融资杠杆不得超过4倍。 (二)明确属地经营,严格监管规则问题。 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意味着如果未来需要开展跨省业务,需要银保监会批注。这种方式会让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以及借贷模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达到新规实行前的业务效率。金融科技公司的融资渠道无法扩展到注册地以外的资方,减少了融资渠道的多样性。 (三)账户余额限制,融资效率降低问题。 暂行办法要求,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 1/3,同时要求法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由于自然人的贷款余额受到新规的限制。金融科技公司只能通过增加贷款客户数量以减少利润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审核客户的数量以及用户的风险评估工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这部分额外的工作量会间接增加融资成本。金融机构为了避免贷款余额受限而导致回报率低的问题,或多或少减少了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从而使得原有融资模式筹集资金的效率降低。 三、新规下融资模式问题的原因 在《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的实行之前,网络小额贷款的管理相对宽松,出资额、单笔贷款额度等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融资相对容易,因此也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虽然有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作为基础,但金融科技业务主要目的是资金的融通。为了监管不易察觉的风险,实现金融监管动态化的目的,给金融科技公司在公司成立、股东条件、注册资本、贷款金额、业务活动范围等方面给出相应的限制。一旦实行条件无法与当前环境相匹配,那么这个风险就是暗风险,风险如果发生产生的后果将无法估量。相比于头部的金融科技公司,其他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无法解决跨区域融资的问题,这样会直接增加融资的风险。因此,该条例有效限制了小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是削弱了融资规模带来的影响,二是有助于控制其融资风险,减少出现融资风险的路径。 产生融资问题的三个潜在的原因。一是归属地政策的不同。在《办法》实行之前,网络小额贷款与融资模式没有严格的监管条例,不同地区对于融资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要求,若开展跨省业务,归属地的监管政策不但会因为区域的差异出现失效的后果,而且会在金融科技业务领域产生风险乘数效应,产生的影响进一步恶化。二是监管链条的中断。因为按照发放的监管牌照也无法对持照者的跨地区的融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对于持有省外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也束手无策。现有监管体系下,跨省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方式就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三是。证券化融资数量过大。通过发行证券、同业拆借等方式的频繁使用,导致融资的规模与数量呈现一个几何式上涨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普惠金融或变成普遍风险,不仅会在市场上出现过多的债务陷阱,也会破坏金融系统的内部构造,影响金融系统自身的正常运作。 四、新规下蚂蚁集团调整的启示 由上述分析可知,《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对金融科技公司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可以通过分析蚂蚁后续的整改行动来得到新规下融资模式调整。其实《办法》给所有金融科技企业留下了三年过渡期或整改期。预计在未来在3年内,金融科技公司可以经过对小贷业务的整改,做到合法经营。综合蚂蚁集团的调整行为,可以给我国其他金融科技公司如下借鉴: (一)ABS融资规模需要较大幅度的整改 上交所根据新的监管规定暂停蚂蚁集团的巨额IPO 计划。此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今日出台,其中规定,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要求,预示着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监管日益趋严。按照这种监管大环境来看,蚂蚁集团旗下小贷公司通过ABS融资的计划可能也要被暂缓,上交所会按照新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新审视小贷融资合规性。在此情况下,蚂蚁花呗单次ABS融资金额从每单300亿骤降至每单约80亿元,因此也并未从根本上杜绝小贷公司ABS无限循环、总杠杆不受控的融资模式。因此,我国其他金融科技公司仍然可以在减少每单ABS融资金额的数量,增加单数的方面进行操作。 (二)调整与银行的业务合作模式 在新规实行后,蚂蚁小贷同样面临着与其他金融科技公司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在联合贷款中出资比例过低,不满足小贷管理办法不低于30%的规定。蚂蚁集团及时在联合贷款业务中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也将现有的大部分联合贷款逐渐改变为蚂蚁主要提供信息服务,也可能会通过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提高贷款出资能力。这些改进对蚂蚁集团造成的影响,应该可以通过合作各方的磨合逐渐克服。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可以效仿蚂蚁集团的做法,随着政策的实行,尽量利用自己大数据平台的优势,将自身的数据信息服务转化成与银行合作的主要方面。 (三)回归支付本源,增强渠道能力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文件均在限制监管套利和业务无序扩张,整改中互联网消费贷部分或纳入金融控股公司主体下接受央行监管。按照金融功能和风险实质监管,保护用户数据和反垄断是大势所趋,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也随便大环境的变化逐渐实施中。这种趋势下,蚂蚁集团改变了过去金融科技公司通过金融服务,变现客户价值的商业模式,将资源倾斜到回归“科技”属性,发力点回归数字场景和渠道能力。通过蚂蚁集团的近期动作,可以发现前期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较宽松的监管政策在正在“拉平”。由于产品层面上,创新产品监管力度加大,优质贷款“额度”会向大型银行倾斜。作为现在的金融科技企业需要在“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明确数据权益归属”方面,提高客户信息收集、使用与处理的要求,才能在与大行的资金合作及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取到先机。 五、政策建议 (一)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非金融企业将其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证券化工具,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该计划可以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营效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当作发行ABS的载体,通常也直接被称为ABS,而发行资产支持计划同样符合这次新规对于ABS杠杆率的要求。 (二)部分转型成立消费金融公司 新规出台后的网络小贷新规极大程度地限制了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杠杆率,此举将极大地消减蚂蚁集团当下的主要利润来源,限制助贷自我出资比例的规定,更是直接压缩了蚂蚁集团超过限制金融杠杆的想象空间。在这种情况下,蚂蚁集团及其他网络小贷公司可以抓紧时间联手资方发起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因为而目前监管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杠杆限制为最高10倍,高于对网络小贷机构的限制。新规出台后网络小贷牌照已沦为鸡肋,性价比明显不如消费金融牌照所带来的效果好。 (三)调整银行的业务合作模式 金融科技企业在联合贷款中出资比例过低,不满足小贷管理办法不低于30%的规定,之后可能会在联合贷款业务中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也可能将现有的大部分联合贷款逐渐改变为金融科技公司自身主要提供信息服务,也可能会通过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提高贷款出资能力。这些改进对金融科技企业造成的影响,应该可以通过合作各方的磨合逐渐克服。 (四)积极配合网络小贷新规的实行,加快大数据平台的建设 目前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重心主要放在杠杆倍数与诱导消费等方面,并没有关注现在过高的利率水平。过高利率表明金融科技业务的主要目标是风险偏高、而非解决实际需要的群体。建议金融科技公司还是需要发挥好电商、支付等大数据的优势,并且整合利用政府部门、金融监管等信用信息系统,将目标客户转移至对小额贷款服务有需要并且信用度较高的群体,推出适合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业务。第一,要支持网络小额贷款形成闭环式贷款技术创新。在可以锁定贷款客户的同时,降低贷款风险,最为重要的是闭环式贷款技术的提高。这需要金融科技公司与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第二,把金融科技业务的详细信息统一纳入数据平台,实现实时的有效监管。无论什么监管规则,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平台,实际效果都有可能受到影响。有效地利用金融科技技术,用大数据监管大数据,从而实现监管目的。由于新规实行后依然存在一段时间的缓冲期。在这段时间里,金融科技公司务必提高的金融科技水平,仍然存在着将融资、地区限制的问题用金融科技手段解决的可能。 参考文献: [1]尤阳,杨朕凯,覃凤琴.美欧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对我国信易贷平台建设的启示[J].征信,2020,38(11):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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