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选择
陈诗佳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互联互通性、技术性等特征,交易客户宽泛化,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也更加突出。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迸发,新技术不断涌现,而监管存在一定时滞,这就需要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本文将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作为金融规制的三个足,从“三足”对应的三大主体分析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行为,并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选取区块链这一新技术为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关系,最后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公平 一、引言
当前我国已步入互联网创新经济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创新最大程度实现了交易客户宽泛化,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金融效率,但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更加突出,一方面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优势,另一方面有“风险大、监管弱”的问题。既不能阻碍创新活力,又不能忽视监管,同时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金融公平,这本质上是回到了效率与公平的话题。因此,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边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能够促进行业的创新积极性、保障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统筹兼顾金融效率与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出“双峰”理论,把“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利”作为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且能通过有效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刑会强(2009)提出了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将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作为金融规制的三个足,监管目标的设定、金融体制改革的原则都应在三足之间求得平衡。金融监管强调保障金融安全,而金融创新则强调效率问题,保护消费者即强调的是金融公平,“三足定理”实质上涉及的是效率与公平问题,要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冯果(2010)认为,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耦合的金融法制能最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这三个目标并非彼此孤立或是简单组合,而是以一种耦合的方式实现良性互动。单纯局限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天平式平衡是不能涵盖金融市场发展全局的,必须强调金融公平以扩展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和规制范围。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行为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
企业创新的根本动机在于经济利益最大化,利益驱动下企业进行金融创新以减少外部的金融压制,如交易方式、衍生工具等创新。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金融创新的风险,但监管带来金融机构的额外成本,于是金融机构尝试创新突破监管限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政府又会加强监管,监管又会形成新一轮的创新,即“政府管制——通过金融创新规避——新管制——新规避”的循环。另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社会资金的融通。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毋庸置疑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如:降低了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等,从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二)消费者 互联网金融可以突破时空界限,提高了金融效率,使得消费群体持续扩大,也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捷。互联网金融优化了金融服务质量,提高了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提升了用户体验感。另外,建立在小额、大众、公开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质,体现了金融公平特征,各类消费者不会因经济状况、地域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其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再加上监管体系尚存在不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从消费者角度看,除了消费者金融知识缺乏的原因,还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淡薄的因素。 (三)监管机构 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各类风险,而客户宽泛化会扩大恶性事件的社会影响。从监管者的利益角度看,监管方存在激励不足和低效率问题。监管机构同样存在监管成本,当收入一定时,监管者追求自身努力最小或自身声誉最大。经济监管理论就对监管的供给是否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提出了质疑,监管本身需要成本,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存在监管和规避的动态博弈过程,且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存在激励冲突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的无界性扩大了金融的覆盖范围,社会恶性事件的发酵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巨大,监管的滞后性体现在金融风险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社会效益损害时,监管者才会给予反应。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之快致使监管无法同步于创新,监管制度建设存在时滞。并且监管方容易与市场脱节,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手段的拓宽深化基本脱节,市场化与监管不匹配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监管者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如果不能听到真实的市场声音,就容易导致不合理监管、抑制金融创新等问题。其次,互联网金融创新会倒逼监管技术水平提升。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步伐推进也对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技术要求,与此同时创新技术的正外部性也使得监管水平得以提升,最终必然演化为“监管融入技术”的模式。 (四)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互联网金融各方参与者的行为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具体见图所示。 图 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行为关系图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自2014年以来,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反映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近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从促进发展、异军突起、规范发展到警惕风险,再到健全监管,从侧面反映出互联网金融行业从高速发展到规范整治的过程。互联网金融风险在经济环境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要建立起结构性的监管框架和高效、透明的金融行业运行秩序。在推动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普惠金融的融合应用将进一步通过驱动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实现从“智慧”金融到“智惠”金融的跨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普惠金融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投入到实体产业。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稳健,创新步伐加速,尤其是当前区块链发展堪称颠覆性技术创新。但区块链有诸多风险,过度炒作、项目诈骗等乱象层出不穷,而目前尚未有健全的监管措施。这种高度复杂的跨国技术,对我国的监管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不能让金融创新逃避了监管,又不能过度监管而阻碍创新。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关系——以区块链为例
(一)区块链概述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当有加密交易产生时,网络中有强大运算能力的矿工就开始利用算法解密验证交易并记录最新交易。区块链本质上是解决信任问题、降低信任成本,其核心是在没有中心化中介介入的情况下实现数据的高安全性和可靠性,其主要特征有:去中心化,开放和匿名性,去信任性,不可篡改性。 (二)区块链技术对监管的机遇 随着我国对区块链重视加深以及来自国外最新科技进步的溢出效应,区块链技术已然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大潮中的弄潮儿,发展潜力巨大。科技创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就目前发展来看,区块链技术的前景广阔,可应用于金融行业的征信、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金融的数据安全、信息的保密性以及网络的安全正适合分布式区域块技术,区块链在金融方面可以形成点对点的数字价值转移,增强了传输和交易的安全性,进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积极影响。 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信息造假成本巨大。因此,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防篡改和高透明的方式有效降低监管成本。监管机构可以在区块链中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对金融风险做出全面监测与精准评估,提前筑起防火墙。其次,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实现了点对点直接交互,把第三方仲裁、信任机构去掉,既节约资源,又排除被中心化代理控制的风险。这种机制应用到法定数字货币中,就可以杜绝假币的制造与传播。区块链具有可追溯性,能查阅所有区块的最新记录信息和每一笔历史记录。区块链具有不可逆性和时间邮戳功能,监管机构通过跟踪这些区块链可以实时监控数据信息,从而降低监管成本,使监管工作更有效率。 展望未来,数字化信息都可以加入区块链。入链后信息产权明晰化,可以设定保护条件自动发起并强制实施交易合约,去信用中介,降低信任成本。现实社会中的交易需要公信力提供支撑,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地满足公信力需求,以极低的成本形成社会的信任关系,对金融监管大有裨益。 (三)区块链技术对监管的挑战 首先是区块链技术的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较高。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在创新过程中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金融机构的脱实向虚容易暴露更多金融风险,而区块链的热度大多依赖市场炒作,许多是没有实体支持的。目前区块链存在过度炒作情况,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炒作和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另外,具有跨界性、联动性与传染性的区块链金融模式可能会放大市场运行风险,使得流动于多个领域的资金链容易发生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 其次,目前我国关于区块链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监管制度滞后于这一金融创新。在监管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市场的逐利性会导致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非法领域,为非法产业提供资金渠道。另外监管机构的金融知识水平有待提升,区块链金融应用必然将拓宽监管的边界,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具备充足的金融知识储备和较高的金融素养。 最后,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区块链是新崛起的创新技术,因此大多数消费者因缺乏金融知识而对其认识不足,不能准确认知区块链资产的优劣,容易被不法分子披着“区块链”外衣进行诈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区块链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且从事区块链金融业务的企业良莠不齐,去中心化的区块链金融模式金融脱媒程度很高,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将消费者置于弱势地位,给消费者的理性决策带来阻碍。 (四)区块链风险防范对监管机制的启示 区块链作为一种可信任的价值网络,可以减少交易风险,这是对原有监管机制中软约束的巨大改进。正因为区块链的节点由所有利益相关方组成,实质是让社会共同监管,以低成本实现市场的透明性、效率性和稳定性。 第一,建立区块链创新沙盒监管机制。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很难一蹴而就,应给予一定发展时间,有序进行测试。第二,监管融入区块链技术。互联网金融创新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创新的正外部性也可提升监管水平。第三,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立足点,在包括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分布式账簿内容的安全保障等领域加强监管。第四,建立区块链相关企业注册和备案制度。规范区块链企业,严格把控企业的沙箱准入门槛,杜绝“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状态。第五,服务于实体经济。区块链应用前景广阔,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使得区块链技术可以支持商品跟踪溯源和防伪,在医疗领域能留存大量患者数据,在公共服务领域可简化证件办理流程,验证合同真实性,提高执行效率。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
(一)建立沙盒监管机制,把握创新和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方面充分鼓励创新以提升金融效率,另一方面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创新是引领新时代发展的第一动力,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必须是要“到位”而“不越位”,在合理监管的同时保持金融创新活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技术在发展早期成长活力较强,可建立沙盒监管机制,调动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监管者更接近市场声音,变消极监管为积极监管,滞后监管为实时监管。鼓励金融创新也不逾越监管红线,严格把控沙箱准入门槛,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最终实现双赢。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征信体系 金融本质上是做信用,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块链有助于征信机构记录海量信息,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聚合成一个去信任化和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保障了数据的真实可信度,也可避免数据造假。区块链技术的征信数据共享平台将革新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将监管部门作为系统的一个节点纳入征信系统区块链中,大大提升监管效率。 (三)提高技术水平以优化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对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技术要求,因此提高科技水平以优化监管力量时不我待,将科技应用于监管的实践可成为监管者的应对之策。我国正在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系统,区块链技术也正在尝试运用到系统中,监测系统还需要设置风险识别、数据挖掘和行业分析功能。为跟上创新步伐,监管部门须加强自身的技术建设,加强金融监管科技建设,积极探索智能监管,充分运用监管科技来武装金融监管机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用科技手段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 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损害求偿权。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其审慎投资,提高风险意识,可通过金融宣传、公益讲座、投资理财信息等方式扩大教育范围。另外,年轻消费者是未来市场的主体,可以将金融安全教育引入高校课堂。 (五)统筹兼顾金融效率、安全和公平 无界性是互联网金融独有的优势,突破了时空界限,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消费群体。互联网金融也凸显了公平价值,使各类主体不因地域和行业等因素影响,能够机会均等地享受金融资源。建立在小额、大众、公开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将更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理念,应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监管中回归小额普惠、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不断强化金融公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金融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志峰,钱如锦.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研究——以构建“中国式沙箱监管”机制为制度进路[J].上海金融,2018(01):60-68. [2]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J].法学,2011(09):93-101. [3]黄锐.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研究[J].学术论坛,2016(10):53-59. [4]刘芬华,吴非,李华民.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体征、泡沫风险衍生与规制逻辑[J].经济学家,2016(06):36-42. [5]陆岷峰,吴建平.科学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边界选择——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激励相容关系的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05):1-8. [6]刑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J].法学评论,2010(05):46-53. [7]林胜鸿.我国区块链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探究——以金融监管沙箱构建为路径[J].征信,2020(05):13-16. [8]张岐山,王大明.互联网金融过度创新风险的随机监管研究[J].经济纵横,2017(07):100-105. [9]张红伟,徐镱菲.基于动态博弈模型透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J].金融经济学研究, 2016(09):75-84. [10]罗艾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权分析——以消费者信息安全为视角[J].时代金融,2018(01):1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