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ART和农业保险体系对分散巨灾风险的构想
——基于农业互助保险的双轨机制 朱懿媛 吴燕尔 浙江财经大学 基金项目:2019年度新苗人才计划项目。 摘要:我国近年来巨灾的频繁发生给原本脆弱的农业带来了严重损失, 而能够发挥补偿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却在我国遭遇了实施难的困境。本文基于近年国内农业互助保险实践,借鉴欧美各国经验,为摆脱中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困境,构建了中国化ART和农业保险体系双轨机制,力求在理论上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有效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体系;巨灾风险;ART;双轨机制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中国政府对农业互助保险的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迎来了春天,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市场的“供需双冷”。从市场需求主体看,虽然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上升,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却并没有提升;从市场供给主体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业务发展缓慢,局面难以打开,面对高赔付和高保费的困境,商业保险公司自然不愿过多介入该业务,农业保险业务便逐渐萎缩。所以“如何利用农业互助保险分散巨灾风险”成为了保险学界的一个新课题。 放眼世界,法国和日本等国都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法国形成了由政府资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农业保险模式,满足了保险企业、农民和政府的三方利益需求。而日本则形成了合作组织经营、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制度,通过互助合作、政府补贴和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了风险的汇聚和分散。相比于农业互助保险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状况,我国保险业务发展时间不长,政策法规不完善,合作制保险发展相对迟缓,仍有较大成长空间。 回看我国,对于这个有着175万个农业合作社的农业大国,农业互助保险的意义不言自明。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已跃居全球第二,面对这样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我国的农业风险互助体系及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却存在一些问题,国内的互助保险试点虽已初见成效,但我国农业互助保险的覆盖领域和保障能力仍然欠缺,部分地方政府的误判还阻碍了互助保险的推广和实施,这些现象的存在与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的要求极不适应。 国内对农业互助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风险管控,大部分学者从制度供给进行探讨,也有少部分的学者专注于农业风险保障需求研究,多数文献都从经济学、保险学等方面入手研究影响保险行为的因素,却忽略了风险管控对保险保障力提升的影响,如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政府的介入形式、供需双冷的窘境等,故本项目针对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比较分析国内外体系构建,综合探究风险管控途径,创新性地提出双轨机制来有效分散农业保险。 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实践与经验 (一)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体系的特点 第一,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架构较完善。法国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和法国国家再保险公司的成立覆盖了广义的农业保险领域。在实际运作中,保险公司实际经营风险系数比较大,单纯只靠参保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日常运营难度较大,而法国的这种模式使得农场主、保险公司和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基金三个层级互为补充,推动农业生产经营逐步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二,农业互助保险补贴额度较高。法国政府高比例的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保险支出,且农业互助保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也颁布了多部法律来帮助农业保险有序运作,对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补贴额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法国农业保险做到了真正的有法可依。 第三,农业组织覆盖广、农民互助合作意识强。法国现有的1300多个农民组织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农民,各类合作社的存在提升了农民议价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植根于法国人心里的互助合作精神则助力了农业互助保险的运行。其后,法国政府以立法形式强调了这种新型的保险模式,更使得农民互助合作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体系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目前中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与法国在组织构建、法律政策、农民组织性等方面上仍有较大差异。 我国现存农业保险互助社多为民间组织,遭遇巨灾将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而法国的三层农业保险体系逐级向上分保、再保险,有效分散了基层农业保险互助社的风险,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可以建立更深层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基金来分散风险,其由隶属中央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运作包括资金筹集、增值及发放,全过程由保监会直接监管,整体有诸多创新之处,将在本文第三部分集中阐述。 当然,建立农业互助保险法律体系,构建多方合作的推动体系不可或缺。完善的立法体系能够使得各项宏观政策得以贯彻执行,而多方有机结合的互助体系则为农业互助保险注入新合力。要想保障我国农业持续高速发展,就需要利用完善的制度来为互助保险提供引导,建立完善与互助保险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同时,辅以农业龙头企业、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三方合作体系,我们才能走出中国特色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 最后,提高农民的自我救助意识和保险意识也极为重要。历史上,中国农民在遭遇巨灾时习惯于接受政府救助,却忽视了灾后互助和风险管理,这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难以培育出优质独立的互助保险社。要想发动广大农民,我国可以通过各处村委会,从而组织、引导农民投保,同时利用宣传媒介向农民传播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培训。 三、中国化的ART和“3+1”农业保险巨灾分散体系双轨机制的构建 (一)双轨之中国化的ART 1.ART的概念 ART全称为非传统风险转移,是一种创造性的风险承担、转移和投资的产品或机制,其打破传统风险管理边界,为不同客户订做横跨不同金融市场的工具[1],利用资本市场提高风险转移效率,拓宽可保风险的范围。ART可以分为渠道载体及产品与方法两类,具体内容如图所示。 图1 ART运作机制及分类 ART产品通过资本市场转移吸纳的保险风险。美国的资本市场在长期发展下建立起了高度的秩序,资金运作高度规范,因而能最大限度地吸收并扩散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青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ART在美国从理论到实践迅速发展,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风险证券化产品就是其创新之一。 2.中国直接引入ART的不足 资本市场的利润能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调动多方关注农业保险相关衍生物的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运行。但是目前我国国情和现有资本市场都表明,直接引入美国模式的ART尚不现实。 (1)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我们的焦点已变为稳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而非盲目采用“拿来主义”刺激增长。中国与欧美各国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都存在一定差异,纯粹模仿国外的ART体系可能不完全符合当前探索新经济体制的规范性,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 (2)尽管我国金融体系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洗礼后显著发展,但风险防范体系与管理体制和相应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ART产品的运作须基于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良好的法律约束力和强有力的征信制度,而我国目前缺乏良好的风险控制体制和法制环境来建设ART。此外,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不够完善,大多数机构中没有设立单独的风险管控部门,已有的部门也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各方面风险管理职责。基于此,运用ART减少巨灾保险风险较为困难。 (3)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起步晚,加之国内经济发展方向多次经历“转轨”,目前仍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ART的运作要求资本市场建立起规范的秩序,并且达到较高的专业水平,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无法满足这一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努力提升了市场规范性,业务领域也日以拓宽,但不规范和不法行为仍未完全消除;相比于欧美日,我国上市公司市值偏低,股票市场投资者换手率也较高。ART依靠资本市场分散巨灾保险风险,如果资本市场监管不力、规范度欠缺,则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3.中国化的ART改造 鉴于目前国内经济金融改革背景及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直接引入美国模式的ART并不现实,但若进行相应修改,利用其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存在可能。 (1)设立政府官方直接控制的ART发放中介和信托机构。 西方ART产品的设计运作中,由私人经营的机构作为中介,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及监管并不完善,如果把私人机构作为ART产品的发放中介,在巨灾发生时,中介和信托机构很有可能出于侵吞保费的私利,勾结串谋、虚报灾害指标,违反相关协议试图收回利息。因此,我国的ART发放机构应由政府官方主导,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放ART产品,对应的信托机构也应处于官方监管之下,从而减轻道德风险;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一贯谨慎,对新型金融产品尝试欲不强,由国家出面宣扬、保障风险,能鼓励投资者们进行尝试。 图2 中国化的ART运作过程 (2)由保监会对ART产品的研发与试验进行相应的监管和审查。 研发和试验ART产品涉及确定价格、费率等复杂过程,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成熟度不高,在进行上述步骤时可能仅限于理论模型而脱离实际,导致试验施行效果不佳,产品无法贴合投资者内心预期,与市场需求相脱节。若引入保监会严格把控ART产品的研发环节,对尚未投入市场的ART产品进行审核、测试,再决定是否试验及最终投放,则能有效地筛除部分定价模型不合理的ART产品,强化其可行性。 (二)双轨之构造“3+1”农业保险巨灾分散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完整架构,现存多为自发分散的民间组织,难以承受巨灾风险,基于分散基层农业保险风险的出发点,笔者以法国逐级分保、再保险的三层农业保险体系为鉴,并创新性地提出,建立由隶属中央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更深层次的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 1.三层农业互助保险结构 法国的三层农业互助保险巨灾分散体系拥有较为完善的结构,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以合理分摊,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同时,中间机构即地区或省级相互保险公司能够利用“PPP”模式将政府与民营资本结合,双方共办互保、再保公司,政府引入保险业务资源,维系基层保险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民营资本进行公司日常运作,提供再保险服务。利用这种协作模式,政府的财政负担被大大减轻、中层风险得到有效分散,同时,社会主体也能通过与政府合作规避一定投资风险,保证日常运营的安全性。 2.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 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应由隶属中央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其运作包括资金筹集、增值及发放,运作过程由保监会直接监管,整体有三大创新之处: (1)资金筹集: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资金,并吸收部分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投入,形成农业风险管理基金;也可加入地方财政巨灾保险专项资金、民政部用于自然灾害的经费等。 (2)资金增值:管理机构将所筹资金投于国债、优质企业债权等低风险金融工具增值资金。为力求回避风险,由保监会监管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投入高风险项目。资金随着投资标的逐渐增殖,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巨灾保险监管机构就能够逐步获取收益回报,这也能够调动他们的监管积极度。 (3)资金发放:当重大灾害造成超常农业损失时, 在三层结构的赔付体系外,基金启动投放补偿金的程序,将专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性补偿资金通过各保险机构逐级下放, 进一步分担保险机构损失,追加对农户的农业灾害损失赔偿。 图3 “3+1”农业保险巨灾分散体系 (三)双轨机制的优点与不足 双轨机制的显著优点在于能借助ART工具,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同时中国化的改造使其契合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此外,“3+1”层农业保险巨灾分散体系基于国外多年实践,并根据中国国情设置“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辅以应用“PPP”模式,保障了对该体系的监管力度。不足则在于,目前国内尚未对该构想做出具体实施方案,支撑数据不足。 四、结论 本文基于近年国内涌现的农业互助保险实践与欧美各国的成功经验,为转移、分担中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创造性地构建了中国化ART和农业保险体系的双轨机制。该机制一方面依靠中国化的ART工具,以资本市场为分散巨灾风险的桥梁;另一方面借助“3+1”层农业保险巨灾分散体系,在法律的规范及政府的监管、引导、与民营资本合作之下,将风险层层分担,逐步改善目前中国的农业巨灾保险困境。双轨并行运作,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断走向成熟,加强民营资本与政府、地方和中央间的协调合作,更是为打破农业保险这一长久以来的桎梏提出了新方案。 但是,本文仍有许多问题尚待深入探讨:首先,对于ART产品的中国化改造,本文仅在宏观层面上提出了两种设想,对于具体细节并未深入探讨。其次,对“3+1”结构中的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的运作,及地方政府和民营资本的合作也只做了框架设想,对其具体运作和规范没有详细讨论。这些尚待相关专业人士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韩文琴.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中的构建——基于美、欧和日的实践[J].金融经济,2009(22):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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