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黄颖 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 摘要: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但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着缺乏法律支持,顶层制度设计缺失;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难以应对大灾风险等问题。可以通过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和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政府集合各方力量,通过财政补贴和宣传引导等措施增加有效需求和供给;通过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分散农业风险等措施,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对策 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民分担损失、专业化生产、稳定农民农业收入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基础薄弱,但发展迅速 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薄弱,但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品种覆盖了农、林、牧、副、渔各个方面,达160余种;保险区域覆盖全国所有省区;截止到2013年,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 10 亿亩, 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2%,提供风险保障突破1万亿元;目前有 25 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建立了农村营销服务部近 7000 个,农村保险服务站 2.3 万个,村级服务点 28 万个,农村协保员40 余万人。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二)强化风险保障,发挥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损失补偿和分散风险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农业保险发展十年,为农民提供了巨额损失补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业保险向约1 亿农户支付赔款超过 770 亿元,户均赔款超过 700 元,相当于人均纯收入10%左右。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及时总结农业风险发生的规律,强化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手段,积极采取措施防灾减损。尤其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人工干预天气、无人机航拍、GPS 等新技术不断引入,使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防灾防损和损失补偿的功能。 (三)政府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保险更加重视 2007 年起,中央财政以四川、内蒙古、安徽等六省为试点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并逐步加大补贴力度。截止到 2013 年,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省区,补贴品种包含了主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达到18 类。2013 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约95.6亿元,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近 100 倍,切实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财政杠杆作用,这是其他财政和金融手段难以实现的结果。同时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业务免征印花税和营业税,对税前所得按90%征收所得税,促进和推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业保险缺乏法律支持,顶层制度设计缺失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作为支撑,农业保险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目前我国只有一部 (二)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业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主体,农民保险缺乏意识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阻力。一是农民传统的风险分散方式和侥幸心理,制约着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二是政府宣传缺失和粗暴推广,造成了农民更加抵触农业保险。有些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强迫干部层层摊派任务,使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误解,认为农业保险是短期“高投资无收益”的行为、是骗钱、是政府的“政绩工程”。三是农业保险的“高保费、低保障”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例如福建省水稻保险费率为3%,保险金额400元/亩,按照不同的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计算赔偿金额。对30%-50%的损失按保额60%的比例赔偿,50%-70%的损失按80%的比例赔偿,70%以上的损失全额赔偿。以每亩水稻返青期的50%左右的损失为例,赔偿金额为400*60%*60%=144元,保费支出为12元;一旦没有发生农业灾害,农民会觉得保费“打水漂”了,因此,农民往往选择自担风险。 (三)农业风险巨大,农业保险市场缺乏有效供给 农业风险复杂,即面临自然灾害风险又面临人为风险,即受到产量损失风险又受到价格变动风险;波及范围广,损失程度高;农业灾害种类繁多,损失频率大。因此,农业保险机构的赔付率较高,理赔费用也较高,保险公司入不敷出,很多农业保险业务在“微利”甚至“亏损”经营,这无疑挫伤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逐渐退出市场。 (四)缺乏再保险支持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应对大灾风险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集中、高赔付率的特点,一旦遭受重大灾害,往往吞噬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甚至资本金,进而影响保户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需要利用再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自身风险。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业再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农业保险只能向中国再保险集团或者国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投保赔付率超赔或者险位超赔再保险等。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出台农业保险法律,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 《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规范了农业保险的性质、发展原则、承保范围等,但仅有法规是不够的,政府必须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 使农业保险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另外,农业保险还涉及到气象、金融、财政、税务等领域,为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应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如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局(委员会),或者由保监会牵头、在保监会会内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各部委工作。 (二)强化宣传、完善保费补贴机制,增加市场有效需求 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宽带、电视等新媒介、免费发放农业保险资料、保险公司开展座谈、宣传理赔案例等方法,消除农户的怀疑,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 针对农户保费压力大,面对农保“有心无力”的情况,要完善保费补贴机制,建立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结合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改变目前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使补贴资金及时落到实处;建立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保费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高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和效率。 (三)加大税收优惠和经营费用补贴、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在税收优惠方面,首先,在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基础上,将不超过净所得25%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免除所得税的积累数额,逐步增加至 100%。其次,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盈余,可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再次,探索减免农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和其他涉农保险的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方面的负担。 在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方面,早在2006 年的《国十条》,就已经明确提出政府财政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但一直未落到实处,这项补贴要在条件成熟时付诸实践。 在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方面,一是要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针对农民需求,开发保费低廉、保障合适的保险产品,创新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农民“量身定做”合适的保险产品。二是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四)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分散农业风险 一是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是通过大数法则实现风险分散,保险标的范围越广,风险越能在更大范围分散。通过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宣传、适度的强制保险和结合各项优惠政策(农业小额贷款政策、支农补贴政策等)来提高保险覆盖率。二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通过再保险能够将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风险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农业保险再保险需要国家支持,政府应向再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引导再保险发展。三是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筹集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并规范管理或建立大灾风险的融资机制,还可积极根据现实情况探索发行大灾风险债券等方式为应对大灾风险筹集资金。 参考文献: [1]王德宝,王国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成就、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4(5):78-84 [2]黄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国际经验述评及对中国的借鉴[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9):5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