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在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中的运用
陈宏 宁波财经学院 基金项目:2017年度宁波市软科学项目“宁波市金融机构依法持股创新型企业实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7A10029) 摘要: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进程中,创新型企业由于自身及金融体系等多方面的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日益显现,成为阻碍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根据金融市场融资经验可看出,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关键是有效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联保贷款便是通过联保体与金融机构,以及受贷创新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信用担保体系,这是一条有效解决当前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本文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对联保贷款的有效性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联保贷款;博弈论;有效性 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创新型企业自愿组成一个信贷联保体,并仅限于为其成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当信贷联保体中的某一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指定的信用融资时,信贷联保体其余成员为该申请人提供信用业务连带责任担保。由于金融机构与联保体创新型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联保贷款就是通过受贷企业的自我选择和产业链的受贷组织机制的引入,使得负有连带责任的联保贷款团体组织成为了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较好的信贷模式。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活动中,既要把资金顺利的贷给确实需要资金的创新型企业,又要降低信贷风险,那么金融机构如何有效识别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的风险,这是当前金融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用博弈的理论来分析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的有效性。 一、假设条件 为了便于对联保信贷有更加清晰的认知,假定博弈方为参与整个联保体的金融机构和联保小组。联保体由X家创新型企业组成,受贷创新型企业信贷后的贷款资金收益的为P,由于各企业的项目收益率存在一定差别,所以用联保体企业项目收益的平均收益值P表示。金融机构对信贷企业的贷款金额为A,由于信贷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难以衡量受贷创新型企业的违约风险程度,因此只能按照统一的利率i进行放贷,计算金融机构信贷净收益时忽略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仅以实际利息收入表示金融机构信贷收益,并且到期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企业在与金融机构的信贷过程中,受到声誉机制的作用,若企业正常还款,可以增加信誉度,得到社会各方的称赞等社会方面的收益,还能在银行以后的合作中增加贷款可能性和信贷成本更加优惠等,假设对企业产生的效用为M;反之,若企业违约,其付出的社会成本也为M。 二、借款企业、联保体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三方博弈分析 (一)联保体企业中只有受贷创新型企业出现违约 根据以上的假设条件,设定在双方博弈的第一阶段,金融机构有概率p的可能性为联保企业贷款。如果金融机构不给贷款,双方各自的成本收益都为0;如果金融机构选择向企业发放联保贷款,联保体的各成员有两种选择,可以按时还款或者选择违约,此时,双方的博弈就延伸到第二个环节。 在进入第二个环节后,如果受贷创新型企业能按时还款,则金融机构获得的净收益为正常的利息收入。由于没有违约风险,银行的成本为C=0,银行的净收益R=A*i;受贷创新型企业的收益为项目收益,没有违约,其成本也为0,则企业获得的净收益R=P-A(1+i); C=0。 当联保企业中有部分创新型企业出现违约风险时,由于发放的是联保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由担保企业代为归还,因此金融机构的净收益仍为A*i,受贷创新型企业的净收益和成本分别为:R=P-A( 1 +i)+A-M; C=M。 担保企业的净收益和成本分别为: R=M-A(1+i); C=A(1+i) 三方博弈的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联保体企业中部分企业违约各方博弈净收益表
从联保体的受贷创新型企业分析,受贷创新型企业选择违约或者履约的策略是根据其净收益进行理性的选择,当[P-A(1+i)]>[P-A(1+i)+A-M]时,违约是理性的选择,当[P-A(1+i))<[P-A(1+i)+A-M]时,不违约是企业理性的选择,因此,该博弈如果是一次性博弈,则创新型企业违约取决于贷款金额A和取得的声誉作用M值大小,当A>M时,受贷创新型企业必然会选择决绝偿还借款;当A<M时,受贷创新型企业才会选择履行还贷。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分析,不给受贷创新型企业贷款将无法获得信贷收入,如果为其贷款,即使受贷创新型企业无法还款,但是根据联保体协议联保企业将代其偿还贷款。经过简单的博弈金融机构出于理性的考虑,在目前社会的信用环境亟待完善,对违约者缺乏有效信用惩戒的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对受贷创新型企业授贷额度较大,博弈均衡的结果便是即使受贷企业选择违约即不履行还款,金融机构也能得到收益并获得本金,而担保体内企业虽然受到物质方面的损失,但能获得信用机制的社会效用。 (二)联保体企业集体违约 在受贷创新型企业违约博弈分析中,当受贷创新型企业选择违约,这时候金融机构就会找其它担保成员为其偿还贷款,因此不会有损失,但是,金融机构在给一个联保体授信时,也会面临着联保体整体不履行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的风险。若出现集体违约的情况,金融机构将面临信贷损失风险。以下对金融机构和联保体的双方在信贷过程中信贷博弈进行探究。 假定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受贷企业及联保体集体不履约的信贷风险,就会要求联保企业增加担保价值为W的抵押担保物。此时,当金融机构以概率为p的可能性向受贷创新型企业,其它假设条件不变。此时,联保体企业针对信贷履约情况,就会出现以下两种选择:一是如期履约;二是联保体企业均违约。 如果联保体如期履约,金融机构此时的净收益为: R=A*i 联保体企业的净收益为:R=P-A(1+i) 如果联保体违约,则金融机构的净收益为: R= W-A(1+i) 联保体的净收益为:R= P +A(1+i)-M-W 双方博弈的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联保体企业集体违约博弈各方净收益表
基于联保体企业博弈分析,其均衡博弈的结果取决于P +A(1+i)-M-W与P-A(1+i)的取值大小,当[P +A(1+i)-M-W]>[P-A(1+i)]时,由于违约的净收益大于履约的净收益,此时联保体企业理性的选择是不履行担保责任;当[P +A(1+i)-M-W]<[P-A(1+i)]时,由于违约的净收益小于履约的净收益,此时联保体企业的理性选择是履约。从联保企业和金融机构上述博弈结果不难看出,金融机构要降低创新型企业的信贷风险,应该在对创新型企业授贷时,就要重视抵押担保物的价值,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增加抵押物的价值达到预防联保体企业集体违约风险,联保体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价值的临界点是:W=2(A*i) –M。博弈的结果是:若联保体提供的抵押物价值高于2(A*i) -M时,金融机构选择给创新型企业贷款;若联保体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低于2(A*i) -M时,金融机构出于理性预期的考虑,此博弈均衡的结果是联保体企业集体违约,金融机构将损失A(1+i)-W的利益,企业得到P +A(1+i)-M-W的净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必然会拒绝向创新型企业贷款。 三、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的有效性分析 受贷创新型企业、联保体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三方博弈和联保体企业与金融机构双方博弈的均衡探讨,都是简单的一次性博弈的结果,仅从一次博弈的均衡分析来看,影响博弈均衡的因素主要有:贷款额度A的大小、贷款利率i的高低、社会成本M的影响程度、项目收益P的预期和抵押担保物价值W大小。若使受贷的创新型企业能够与金融机构具备重复博弈的条件,则双方之间的博弈均衡结果就会发生变化,这样就会促进银行和企业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联保贷款有效,金融机构在向创新型企业实施联保贷款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 金融机构联保贷款时要秉承互赢理念 金融机构在向联保体企业受贷时,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也要站在创新型企业的角度思考:创新型企业受贷的用途,受贷所用项目的收益状况,项目的回收周期等,结合这些因素要适当的调整贷款金额、贷款时长、贷款利率。 由于企业承担的社会信誉度M的大小会影响企业信贷违约策略的决策,信誉度M值越大,创新型企业违约的社会成本增大,创新型企业选择信贷违约的行为概率就会降低。如何提高信誉度M值,便是有效解决创新型企业信贷违约的有效途径之一。结合信贷市场现状,信誉度M值可以通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升社会总体诚信的氛围,通过软性的声誉机制作用,提高创新型企业的信贷违约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信贷法律体系,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治力度。 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联保贷款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会给联保体贷款时的利率上调10%~20%,这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高的信贷利率更会导致创新型企业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应该先核实创新型企业所经营项目盈利情况后进行贷款判断,若受贷创新型企业项目的风险大或者企业的盈利空间小,金融机构通过片面提高信贷利率反而会增加创新型企业的信贷违约风险。 信贷的金额多少也是影响创新型企业是否违约的关键因素之一,金融机构在给创新型企业贷款时,必须合理确定创新型企业的信贷额度,信贷额度过于大会加大创新型企业的信贷违约的可能性,因此,金融机构在给创新型企业发放联保贷款时,应该根据其项目实际经营状况确定贷款的额度,不能因为是联保体贷款而对受贷创新型企业信贷额度不加控制。 (二)金融机构应多角度控制联保信贷风险 结合联保体和金融机构双方博弈结果剖析,在一定条件下,联保体存在信贷违约的风险,违约的主要通过“密谋”的方式获得联保贷款。要防范联保体的信贷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必须从联保体的规模、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以及声誉机制等方面进行信贷风险控制。 控制好联保体成员的数量也是非常重要的,联保体成员构成过少,不便于信贷风险的分散,就会使得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增大;如果联保体成员数量构成过多,会造成联保体成员集体不履约的道德风险。 适当增加抵押物的价值是金融机构预防联保体集体不履约的重要手段,对于担保物选择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担保物的价值不能过低,价值过低就会导致创新型企业产生违约的意识基础;担保物价值也不能过高,价值过高不利于目前创新型企业的的发展,会造成创新型企业经营资金缺口。 加大信用声誉机制等违约成本极为重要,可以加大违约创新型企业的社会成本,加大了对其震慑力度。对于信用声誉,政府机构部门应该加强加信用环境的建设,是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这是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困境的基本路径。 四、联保贷款博弈分析的结论 通过博弈论角度对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的有效性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 (一)合理的联保贷款能有效化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创新型企业联保贷款能有较好的解决创新型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抵押不足、融资担保难的困窘,同时有利于金融机构预防金融风险,是运用互惠的经济模式将创新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与其他贷款种类相比该模式更加行之有效,正是由于联保贷款具有信贷速度快、操作简单、信贷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所以联保贷款非常适合当前创新型企业初具规模的集群效应特征,通过创新型企业产业集群内企业联保贷款较为有效的解决了创新型企业融资瓶颈,也能较好的化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二)联保贷款具有诱发性系统风险 联体保信贷模式实际是“两面性”,既有降低款信用风险的优点,又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缺陷;为了充分利用联保体信贷的优点,克服其缺点,提高信贷的有效性,联保体信贷必须建立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前提的基础上,同时要加大社会对违约创新型企业“声誉”的惩罚的社会成本。通过构建联保体信贷体系,从而达成提高联保贷款规模效应,控制联保体信贷系统风险诱发机率。 (三)需要建立完备的社会惩罚机制 在当前创新型企业向金融机构联保融资过程中,一般联保体很少向金融机构提供实体抵押物。为了预防联保体信贷风险,构建必要的社会惩罚机制就至关重要,而联保体创新型企业多为同一生产链条的上下游企业,具备较高的利益关系,能够较好的形成互助联保信贷的主体,因此他们相互依存度较高,加大社会惩罚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创新型企业在联保信贷中形成互相帮助的可行性。 当前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支持,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创新信贷模式,灵活化解在信贷过程中所出现的信贷风险,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信贷业务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忱.创新型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融资效率研究——基于三阶段DEA模型定向增发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32(03):78-86. [2]王丽辉.金融科技与创新型企业融资的实证分析——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02):9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