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发展状况调查
杨茜云 孙方媛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此文为湖南省省情与决策课题 2014Z034阶段性成果。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小额信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尤其对国内不同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小额贷款方式的灵活性、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以银行机构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的小额信贷经营体系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发展对策 一、小额信贷发展情况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小额信贷在中国虽历经曲折,但发展迅速,经历了法律缺位、监管不足的起步阶段(1993年—1996年9月)、逐步向世界接轨的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全面建设阶段(2001年—2005年)以及不断完善的商业化阶段(2005年至今)等四个阶段,我国小额信贷也在此期间历经公司试点、政府介入、商业银行推进,因此形成了多种主体机构。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外资企业、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扶贫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 1、银行类机构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各大银行都看办了小额贷款业务,本文对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支持农业发展的专业银行,在2007年更是定位为面向“三农”,服务对象为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有还本付息能力,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农民人均收入,信用评级为一般级以上的借款人。农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以“金穗惠农卡”、“惠农信用卡”为载体展开,2009年开通了网上小额贷款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从2008 年惠农卡首发以来,业务发展迅速,2009年成立了“三农金融部”,对三年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2012年继续推进三农“金融部改革”,2012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近2万亿元,而在2014年为响应“十八大”提出的普惠金融和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强化服务“三农”的职责,甘肃分行推出“双联惠农贷款”,创新了投融资方式,发挥了资金的最大效用,作用突出。 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规定,只要身体健康且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就可以想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借款,通过简单的贷款流程既可以获得贷款 。而正是由于它小额信贷业务数额小,不需要抵押物,申请容易的特点.根据“一点突破、全面推广”的原则,形成了三个层级的创新体系,到2013年年底,小额贷款业务突破1300万笔,金额超过8000亿元。 1999年8月中央人民银行下发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由此开始了小额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特点是期限灵活,但程序相对繁琐。到2009年,共发放农户贷款15988.80亿元,截至201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5.3万亿元,占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0%,而到2013年3月,涉农贷款余额更达到5.6万亿元,网点遍布全国。 2、非银行类机构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小额信贷公司开始试点,效果良好,而后渐渐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截止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共计拥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实收资本为5671.84亿元,贷款余额为6357.27亿元,发展势头良好,但在不同的地区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情况不同,各地区不均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7839家,从业人员96136人,实收资本7133.39亿,贷款余额8139.27亿元。小额信贷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只贷不存”,同时也具有其他的一些特点,如它的主要资金来源单一,还款方式多种多样,担保方式也相当灵活,当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所以小额贷款并不像国外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样以信用贷款为主,而是以抵押担保贷款为主 。 (2)政策性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模式是以实现政府扶贫任务为目标、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银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由政府机构和农业发展银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 二、中国农村小额信贷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定位和监管问题 我国NGO小额信贷机构、商业银行等都参与了小额信贷业务,但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准入机制,尤其是NGO小额信贷机构,缺乏合法地位令它难以吸收自愿储蓄,也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在监管问题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属性及其风险性决定了加强对其监管的必要性,从国际角度来说,国际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是自我监管、银行法监管和专项法监管三种模式,在我国则是多方监管,尤其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职责,极大地削弱了执行力,并且小额信贷行业法律和制度建设也存在问题,这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风险防范是不利的。 (1)业务种类太过单一 当前,大部分村镇银行只能开展一般的存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更是“只贷不存”,而对于中低收入者的信息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尚处在空白状态之中,而受到农业生产地域性、周期性等特点的影响,农户在信贷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期限等方面的需求也是各有不同,一般的小额信贷业务已无法满足不同需求农户的要求。 (2)贷款利率问题 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机构,属于资助型小额信贷,并且小额贷款主要面向贫困农户,农户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资金很匮乏的以农业为主的农民,他们的利息承受能力较弱,导致小额信贷的利率上升空间很小,并且目前我国央行对存贷利差的控制比较严格,所以大部分正规金融机构收取的利率无法使自身达到自负盈亏的局面,使得农村借贷需求与供给需求间出现不平衡,令大部分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3)资金来源不够充足 作为以扶贫为主的金融手段,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偏高、面广、量小,对象为中低收入者,导致业务量很难达到商业运营所需,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动力不足,尤其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受限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限制难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还受限于只贷不存之规定、发放的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导致其贷款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一方面使得资金风险加大,另一方面也无法有效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4)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首先,小额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民,而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投入,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受到自然资源、气候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农民又是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受到自然与市场的影响比较大,缺乏保险保障,农户还贷能力势必大大削弱,有很大的可能会转化为贷款风险. 其次,借款人还款意愿过低。目前,一些信用社在催收贷款时出现各种困难,如观望、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这种不好的信用环境给信用社贷款形成风险。我国的农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还不完善,这导致小额信贷风险只能由涉农信贷机构自己承担。 参考文献: [1]王奕.论小额信贷的起源[J].华人时刊,2012(1):11-14. [2]孙鹤,朱启臻.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7(2):12-15. [3]张永浩.国外农村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东方企业文化,2012(1):155-158. [4]中国人民银行农户借贷情况问卷调查分析小组.农户借贷情况问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经济 科学出版社,2009:1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