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做市商制度比较及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改进策略研究
尹诗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做市商制度源自纳斯达克市场,对于美国市场做市商来说,指的是基于相应规律或持续的条件下,采取自身的账户自愿买卖某特定证券的交易商。我国在2014年下半年引入了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但由于我国引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较晚,和西方一些国家比较尚且存在差距,因此,在制度应用方面还有待完善。本文在比较中美做市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改进策略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优化及完善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做市商制度;新三板;问题;改进策略 做市商制度,又称之为报价驱动交易机制,指的是基于证券市场当中,让拥有一定实力与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在其愿意的条件下持续向交易者报出某种特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价,并基于所报价方面接受公司或其他交易商的买卖需求,进一步确保及时成交的一种证券交易模式。2014年8月25号,我国引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由于引入时间短,经验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潜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例如:做市资格被垄断,使得市场效率低下;操作以及系统风险管理薄弱等。从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完善角度考虑,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具备一定意义。 一、中美做市商制度比较 (一)中国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分析 1、发展现状 从现状来看,我国场外股份交易系统经历了“两网→三板→新三板”的发展过程。其中,“两网”最早成立,即:STAQs(1990年)、NETs(1993年),其主要目的为使法人股流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对于新三板做市商制度,2014年8月25日才在我国正式实施。根据金股街消息:截止至2017年1月1日,新增挂牌企业20家,新三板挂牌总数已经达到10183家。其中,做市转让的有1654家,协议转让的有8529家。其中,新增挂牌企业包括了:浙江久灵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天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 2、挂牌公司差异性情况 对于新三板市场来说,中小微企业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其包容性强、进入门槛低等先天因素。使得挂牌公司差异性情况较为明显,包括了处于创业期的亏损公司、初步成长的微利公司以及发展速度较快的公司等;与此同时,在公司行业性质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包括了物流、农业以及食品等。当挂牌公司差异性较大的情况下,在规模、盈利以及流动性等方面便也会呈现较大的差异。 3、现存问题 从2014年推行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以来,我国市场在整体交投氛围上显著提高,并且做协议转让成为了主流。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包括:其一,做市资格存在垄断的情况,从而使得市场效率偏低。虽然做市企业较大,但是具备做市资格的却占少数,垄断局面使得做市商低价拿票成为一种特权。其二,操作以及系统风险管理薄弱,当存在此类问题时,对于交易操作过程中的错误便难以及时修正,进而引发交易风险。其三,做市专业人才不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实施时间较时间短,在做事市专业人才方面也存在明显数量不足的情况,显然在专业水平不足的情况下,会大大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 (二)美国OTC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分析 1、市场责任及义务明确 从美国OTC市场来看,所实施的为多元做市商制度,即:多个做市商同时为一只股票报价。其中,NASDAQ的职责非常明确,包括了:其一,做市商需要以随时的姿态为自身账户买卖其负责的股票,且有义务提出其对这只股票买卖的价格。其二,做市商需对自身的报价执行恪守的态度,需在自身报价下行使超过1000股的买卖订单。其三,做市商在报价上需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性,且保证买卖差价控制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此外,对于其中的NYSE来说,相较于NASDAQ,还起到了承担市场公平有序等责任,不但需要使价格的连续性以及稳定性得到有效保证,而且还需要使市场的活跃得到有效保证。 2、OTC Markets实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制度 OTC Markets并非为一家为发行人上市服务的企业,同时没有上市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发行人不需要进行SEC注册,并且,不需要定时间向SEC提交财务方面的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可以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水平为依据,实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制度,不但与实时公开信息义务相符,而且还能够为投资者识别提供便利。总结起来,OTC Markets之所以能够实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因为具备美国报告标准、国家化信息报告标准以及替代性报告标准作支撑。 3、OTC具备严格的交易制度 美国交易所上市股票可在OTC第三市场进行交易,但是对于OTC证券来说,通常不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进行交易。做市商以交易商之间的报价服务系统为媒介,实现对上柜OTC证券的做市以及交易,且需遵循严格的交易制度,例如:最佳执行制度、限价订单保护制度以及揭示客户的限价指令制度等。 二、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改进策略探究 如下表1所示,结合上述分析,得出中美两国做市商制度的比较。从中可知,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待改进。本人认为,可借鉴美国做市商制度的一些优势,对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进行改进。具体的改进策略如下: 表1·中美做市商制度比较 (一)严格做市商的准入标准,积极构建自由竞争市场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要想更具优化,需像美国OTC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一样,明确市场责任及义务。因此,需严格做市商准入标准,重视业务隔离固定,完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且无论是在做市部门人员配置方面,还是在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方面,公司均需投入充足的资源。此外,还有必要放开非券商机构做市,构建自由竞争市场,让非券商参与进新三板做市,能够使现状下挂牌待审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促进市场的活跃,进一步使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更加完善及优化。 (二)采取分层管理措施,并健全交易制度 由于新三板市场存在包容性的特征,这使得挂牌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采取分层管理措施,针对交易制度、信息披露以及监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与此同时,需健全交易制度,倘若股票流动性存在差异,需实施有针对性的交易制度;倘若股票流动性较好,则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的交易。总而言之,借鉴美国OTC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要想得到有效改进,便有必要采取分层管理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交易制度。 (三)改进交易制度,强化做市行为监管 上述提到美国OTC具备严格的交易制度,因此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可以改进交易制度,并加强自身做市行为的监管。一方面,确保市场流动性以及稳定性的提高。另一方面,需注重做市商质量的提高。此外,对于监管部门机构来说,有必要严格制执法,规避内幕交易以及虚假披露等非常规行为。并且,有必要对做市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以健全,例如:财务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制度等,以此使自身做市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认识到我国和美国相比,在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上,还有诸多地方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严格做市商的准入标准,积极构建自由竞争市场,并采取分层管理措施,健全交易制度。此外,还有必要对交易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加强做市行为的监管。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将能够得到有效完善,进一步为市场的正常、稳定、安全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春辉,储刘兵.我国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简析[J].甘肃金融,2014,07:45-49. [2]宋晓刚.新三板市场发展的特征、动因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5,11:4-12. [3]刘炫.基于制度视角的中美创业板市场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12,04:107-109. [4]贺强,王汀汀,杜惠芬.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J].清华金融评论,2015,06:38-40. [5]马琳娜,李政,林建军.做市商制度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影响[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08:104-108. [6]鲁静,安增龙.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6,01:1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