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金融支持问题探析
扎丽颖 刘铁敏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文章通过国内外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养老金融支持存在养老金融政策不到位、养老机构发展滞后以及老年人对金融知识缺乏等问题;针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金融支持提出了以立法保障养老金融、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以及实现对金融知识的普及等建议。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养老金融 一、养老金融基础知识 养老金融就是为人们养老而提供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养老金融涉及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社保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年金及类年金的管理,养老的财富管理,养老融资服务,养老保险、信托、基金、证券、支付结算和专项服务等都属于养老金融的范畴。养老与金融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按照服务主体划分,养老金融可以分为:①银行养老金融,主要指银行为用户提供的储蓄类、职业年金类、证券类、保险类、基金类、信托类等养老金融产品。②保险养老金融,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保险公司不仅提供寿险和健康险的服务,还有根据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特别的商业养老保险和老年护理保险。③证券市场养老金融,主要指证券市场通过投资股票型和基金型等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金融。 二、国内外养老金融支持现状 (一)我国养老及金融支持现状 1、社会老龄化加剧 2010年11月1日开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万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万人,占总人口的8.87%,同上一次人口普查相比,分别上升2.93个百分点、1.91个百分比;截止到2014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根据联合国预测,2020-2050年我国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速发展,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36.5%,比2015年翻一番还多,且高于美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从而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 2、传统的养老模式难以维系 空巢老人增加,对老年人的养老形成具大压力,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不能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对于现在的中年人来说,每年在儿女教育上支出较大,同时还要肩负正常的生活压力和社会压力,赡养老人的压力也有增无减,这些都弱化了家庭养老。 3、养老金融政策不到位 虽已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出台了各项政策保障养老事业的发展,但是未出台地方性长期照护保险和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相配套的探索政策,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较低,对资本参与养老业发展的吸引力不强。 4、养老金融产品开发不足 我国养老金融很大程度上因为产品缺失,普遍出现单一、相似、老化的现象,不能根据每位老人的年龄与资产开发出有针对性的产品,不能有效的吸引老年人。除此之外,经营管理能力和客观的市场环境也阻碍了养老金融产品的开发。 5、专业化的养老金融服务少 我国养老服务业中大多数是家庭妇女和退休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工作人员不仅没有相应的专业培训,而且还缺乏对社会学及心理学的了解,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内心虚求,影响了养老服务的工作质量。此外,我国只满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对养老金融专业化的服务项目还相对较少。 (二)典型发达国家的养老金融支持 1、美国的养老金融支持 美国养老金融业的发展开始于1875年由美国运通公司为其雇员设计的退休补充年金计划,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私人养老金计划;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框架,形成了多元化的养老金融体系;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标志着私人养老金计划转向制度化;《1978年国内税收法》建立了适用于美国私人公司的401K计划,为雇主和雇员的企业养老金缴费提供税前扣除,对职员提供年金税费递延优惠,并且规定职员不得提前支取企业养老金,企业可将其投资于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促进了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蓬勃发展;2006年的《养老金新保护法》明确了私人养老金计划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权限,是养老金融的进一步创新。 2、英国的养老金融支持 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开始对传统的福利型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推行个人养老金计划,建立一个完全积累式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并将其交给私人管理机构运营管理;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了养老金法律审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已有的养老金融法律政策并制定新政策;1994年其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养老金政策改革的白皮书;1995年基于白皮书意见制订了第一部新养老金法案,并在2012年强制性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都必须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2000年成立《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设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委员会(FSA),并在其下面设置了“养老金业务审核部”,同时又在2005年成立它的独立监管机构--养老金监管局。 三、我国养老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相比于“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企业,国家还未出台专门扶持养老产业的融资政策,并且没有相关部门承担养老金贬值所带来的风险,由于监管体制的缺失,导致养老金融发展速度落后于实体发展速度。 (二)法律支持力量不足 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存在缺陷,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养老保险的法律监管和实施细则,导致在工作中出现种种问题却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此外,我国还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或条例来严格界定保险金的征管问题。 (三)养老金融产品针对性较弱 养老投资多数属于长期投资,而商业银行所提供养老金融产品多属于短期投资。商业银行缺乏专门针对于养老的客户产品,导致其在养老金融市场缺少核心竞争力。例如,上海银行在2012年发行的“慧财”人民币养老无忧养老保险产品,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期限一年,起售金额5万元,追加金额为1万元,但其仅向持离退休证的该行养老金客户和VIP客户发售,不能同等向老年人开放。 (四)企业养老制度不健全 大多数企业会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但这并不包括企业年金,这对老年人退休之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年金不仅有利于改善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条件,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还可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而一些中小企业在执行养老保险法有关条例时还大打折扣,很多员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家庭养老投入不合理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与生育率的普遍降低,家庭供养老人的资源与能力逐渐减弱,过去老年人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每个家庭都有几个孩子,可以一起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可是由于家庭结构的改变,年轻夫妇要照顾两位甚至是多位老人,这难免会加大家庭养老的负担,养老投入大大减少。 (六)老年人金融知识的缺乏 技术的提高使大多数机构通过互联网传播金融知识,而老年人缺乏从网上获取信息的能力,阻碍了金融机构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动性,造成了老年人对金融知识的缺乏,对新的金融产品认识不足,经常被推销人员误导购买风险高的产品。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融支持的建议 (一)以立法先行保障养老金融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引导银行业开展养老业务;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市场中还没有发挥主导作用,而且目前还没有出台更高层次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应加快养老金融立法保障。 (二)积极推行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 全方位的养老保障体系,要靠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会调动民营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缴纳的积极性,大量的金融机构在财政政策支持下会完善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在这种惠民制度建立的初始阶段,国家要保障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从现在到2020年前后是金融企业抢滩老龄金融市场的黄金机遇,金融机构应不断在产品和服务上探索创新,养老金融业务不仅仅局限于应对老年人群的基本保障性需求,还应在财富管理、老年人消费、投资理财、支付结算、家族财富积累的传承上多下功夫。同时,加强跨业合作,特别是和老年人健康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保健、信息、看护等行业,跨行业的资源整合有利于促进养老金融的发展。 (四)加大对养老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 为更好引导养老产业发展,应出台完备的操作指引,帮助创新型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快速发展。加速开展债券种类创新,调动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积极性;降低保险牌照的发放门槛,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子公司,放宽养老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准入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养老金融创新中。 (五)促使企业与个人树立正确参保意识 员工是企业财富的生产者和创造者,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切身利益,让其更好的工作,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要让员工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了解养老保险带来的长远利益,使员工主动参加养老保险,并加强员工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询企业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 (六)加大对金融知识的宣传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让居民对金融产生了不信任感,所以各方应该努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和金融安全意识。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等向公众推送金融知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参考文献 [1]余全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养老金融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J].金融经济,2014(7):3-7 [2]杨秀玲,邸达.国外养老金融业发展的经验及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14(52):30-34 [3]Leers.T, Mejia Verbon H.A.A. Aging migration and endogenous public pension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13, 88:131-159 [4]谢宁.关于养老金融的探索实践与思考[J].金融纵横,2015(7):33-37 [5]高建平.完善我国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J].人民论坛,2016(7):67-72 [6]肖光奎.发挥银行优势,服务养老事业[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4(6):3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