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如何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董博 李磊 张晓芳 王怡然 张露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摘要:微型金融机构的最初建立以消除贫困为目的,由非政府组织(NGO)或政府发起成立,以政府援助或社会捐助的形式筹集资金并以较低利率发放给贫困人群。这种非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扶贫的作用,却因资金来源有限、资金低收益等弊端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使微型金融机构在发挥扶贫作用与可持续发展中寻求平衡成为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旨在对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制约其可持续性发展的因素,最终寻找到一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微型金融机构 可持续性发展 扶贫 一、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界定 研究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可以从财务可持续角度入手,简言之,保证微型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其相关成本,即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从财务角度,可以将微型金融机构的成本分为:营业成本,指微型金融机构在从事核心业务时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风险成本,指产生呆账坏账时发生的成本;融资成本,指涉及各种市场化资金来源的成本。 将可持续性量化,可以引入完全财务自足指数FSS(Financial self sufficiency index),该指标等于经调整后的营业收入除以经调整后的财务成本,再乘以100。该指数大于等于100,表示微型金融机构可实现可持续发展,小于100,表示没有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现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了解制约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概括之,可包括: 1、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 银行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主要为存贷差,然而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较慢,微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弱,这是制约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仍然比较薄弱,在利率的长期管制下,盈利模式本来就很单一的微型金融机构,由于经营规模小,单笔交易金额低,不可避免地会推高其交易及经营成本。政府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财务的可持续性难以维系。 2、风险敞口大 微型金融机构的主要受众群体为低收入或贫困人群,他们缺乏可抵押资产,抗风险能力低,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贷款,其还款能力易受非主观因素影响。此外,贷款前后的操作流程中可能产生的不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业务的操作风险,也成为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隐忧。 3、产品结构单一 微型金融作为面向贫困和低收入人群的微型金融组织,有其自身的便民性,然而相比国外的微型金融服务,我国的微型金融产品设计单调,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是整贷零还的贷款服务,对于储蓄服务尚未放开,储蓄和信贷的分离不仅对于借款者来说不便利,对于放贷的金融机构来讲,也错过了有效约束借款者还款的手段。此外,微型金融机构的保险业务刚刚起步,这种业务上的缺失,不能很好地体现多种金融工具的交叉使用给借贷者带来的风险规避。 4、监管缺失 微型金融机构所覆盖的地区大都在县域以下,而央行及基层银监部门一般设立在县域及以上地区,微型金融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缺失,加大了开展现场监管和实地调查的难度,使得微型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宽松,监管约束鞭长莫及。同时,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微型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我国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从根本上讲,市场机制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收入能覆盖全部成本。因此,对微型金融机构而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提高收入、降低成本”。从内外因两方面考虑,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可以归结为: 第一,合理定价贷款利率、促进收入多元化以提高收入。微型金融机构的单笔贷款成本高于其他金融机构,为了保持盈利,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高于其他金融机构,但以扶贫为初始目的的微型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往往保持较低水平,再加上监管部门设置的利率上限,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偏低,合理提高贷款利率是提高收入的最直接手段。 第二,发挥规模效应降低营业成本,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信用风险并实现资金来源多样化。控制成本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微型金融机构可增大规模实现规模效应、引进先进的风险分析技术降低风险成本,通过同业拆借、债券发行等方式吸引稳定资金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国际上成熟微型金融的发展模式都是在市场化利率的大环境下运作的。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使微型金融机构从同质化经营的大中型金融机构中脱颖而出,充分发挥其灵活的市场定位优势,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还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有效竞争提高议价能力,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完善法律环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工具,法律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在发展微型金融的过程中尚未形成一部完善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微型金融的发展,这对我国微型金融法律地位的确立以及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立法工作,为其长足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以上发展路径中前两点属于内因,是微型金融机构自身应努力的方向,后两点属于外因,是国家及政府等监管机构应为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所创造的外部环境,只有内外因共同作用的力量下,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曾刚,万志宏.国际微型金融发展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4) [2]戴序,张世鸿,邓勇.我国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J].吉林金融研究,2013(3) [3]张正平.微型金融机构双重目标的冲突与治理: 研究进展述评[J].经济评论,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