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全良 南开大学
摘要:《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顺应国际潮流,符合国内需要,势在必行。对银行业机构机构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长期来看,对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业务创新,盈利模式转型,风控水平提高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是有利的;但短期内,可能会推升负债端成本,引起负债业务波动,并冲击银行的盈利能力。
关键词:存款保险条例;背景;影响
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酝酿22年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我国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将从条例实施的背景、影响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条例实施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源于美国。[1]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银行体系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为避免出现大量的银行挤兑现象,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将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确定下来。[2]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宣布破产的银行有180多家,但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因破产而带来银行挤提现象却并未出现。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挤兑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有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二)国内背景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而当时的银行也只有工农中建交几家。但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72万亿元,负债总额160.0万亿元,法人机构共计4091家,其中3家民营银行。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贷款利率放开,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混改助力混业经营。条例的实施,与存款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国内金融改革的主图景,一个真正具有市场化含义的金融市场将从中涅槃而生。
二、条例实施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无论从数量上看,还是从负债规模上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属于竞争性服务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最为显著,与个人和企业关系密切。若某家银行出现危机极有可能出现传染性挤兑风潮,继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民众恐慌,破坏银行体系稳定。条例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为2014年我国人均GDP的11倍,将对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信心,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运营。同时条例通过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对经营不善的银行形成压力,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
2.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产的小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易引起中小银行信用危机。条例规定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保险,通过法律加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稳定了存款人的预期,从而为中小银行“增信”,为大、中、小银行提供了“同台竞技”的平台,将推动不同规模量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与均衡发展,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平衡了“金融生态”。其实,四大国有银行也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出现系统风险时。四大国有银行参与保险,构建稳健的金融体系,无论是从历史还是未来看都是受益者。
3.完善银行业破产退出机制。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机构,其破产倒闭将影响到广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且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功能,必须谨慎对待银行破产并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长期以来,银行背靠政府这颗大树,金融风险由政府“隐性买单”,这种政府兜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国家与政府的“束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是竞争性服务业,要自负盈亏,用纳税人的钱,由政府隐形担保就不再合适。[3]从隐性到显性,既是金融法律法规的进步,更是对政府的“松绑”与“减负”。条例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银行倒闭带来的损失,能将退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银行业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负担。
4.有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创新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银行各种理财产品的推出,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盈利性要求越来越高。条例的实施增加了公众基本存款的本息保障,但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公众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迫使银行业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主动开展跨业合作。
(二)消极影响
1.诱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主要产生于实行自愿投保和统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鉴于条例实施强制投保和差别费率,因此,我国存款保险主要产生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存款受到保护,很多存款人不再根据银行的信用来选择存款银行,而可能选择存款利率高但经营效率低的脆弱银行,存款保险令存款人风险意识下降,并对银行的经营风险掉以轻心,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后,将对存款人的责任转嫁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容易产生“赌博心理”,赌赢则银行大幅获利,赌输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兜底,从长期看存款保险累积了银行风险,并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2、增加银行业经营成本,对银行业利润造成一定影响。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截至2014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124万亿元,按基准费率万分之二高限计算,基本保费248亿元,再加上风险差别费率,银行成本增加。在利润增长缩水背景下,成本收入比上升。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风险管理,筑牢信用基础。随着条例的实施,政府彻底退出“隐性担保”或刚性兑付兜底者的角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性质进一步突显。为此,获得客户长期认同、信任、合作、支持是银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银行信用是关键。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不良额、不良率双升,我们更应重视信用,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4]例如,2002年5月,日本政府在经济下行期,开始实施“存款定额保护”政策后,日本的存款就出现过“大逃亡”现象:无论是企事业单位存款还是居民个人存款,都由定期逃向活期、由中小银行或地方银行逃向大型金融集团、由日资银行逃向外资银行。
(二)提高议价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主动适应、应对市场竞争,合理确定存贷款价格是金融机构必做的基本功课。市场环境或市场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哪一家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接近或等于实际市场利率,谁就能在竞争中占得先机。合理定价、细分市场、提供差别化服务,在有效竞争中发展壮大,这是银行实现业务转型、融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本路径。
(三)重视金融创新,培育利润支点。利差进一步收窄后,银行利润空间逐步压缩,加之“好银行”与“差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不同,成本分担不一致,银行总体上成本增加,营业收入增长趋缓,利润零增长或负增长构成巨大经营压力。金融机构应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方式培育利润增长点,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深度调整收入结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维护企业信用,进而得到客户的信任与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条例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银行业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金融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长期来看,条例的实施对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业务创新,盈利模式转型,风控水平提高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是有利的;但短期内,该条例的实施可能会推升负债端成本,引起负债业务波动,并冲击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张金宝.存款保险定价及相关问题研究[J].经济科学,2012(01)
[2]魏加宁.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安全网研究[J].中国经济,2014(04)
[3]马宁.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法律,2015(03)
[4]苏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J].中国金融,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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