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宽金融机构存贷比考核范围的思考
樊乐平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摘要:对商业银行进行存贷比考核是维护金融稳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015年6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化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就为存贷款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拓宽金融机构存贷比考核范围,成为银行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金融机构 存贷比 监管 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和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存贷比监测作用与局限性 流动性是一种高度复杂的金融现象,其具体形式和动作机制受到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及金融机构资金运作活动的重要影响,同时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危害性较大的经营风险。在金融机构流动性总量管理的实践中,最为常用和重要的监测指标是金融机构存贷比。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将其作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总量管理的监测指标;另一方面,在安全警戒线下,地方政府部门通常将其作为衡量驻地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重要衡量指标。从金融管理部门看,具有较高存贷比的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较大,反之则资金营运能力较弱。从政府部门看,具有较高存贷比的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较大,反之则对地方经济的支持有限。从国内外金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来看,通过监测和管理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可以有效管控流动性风险、合理调控信贷规模、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和支持宏观经济发展。但是存贷比指标在反映上述评价内容的同时,存在一定的统计缺陷,例如忽略了对金融机构存贷款以外的其它资产与负债管理的流动性风险考量,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等。这类体外融资对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形成逆向冲击并对区域金融稳定形成挑战。 二、改进存贷比监测方向与途径 针对存贷比监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存贷比监测管理的范围、方向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短期来看,应精细化存贷比的监测方法,逐步调整和扩大存贷款监测范围,将金融机构表外的部分准存款、准贷款业务纳入存贷比监测视野。长期来看,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需要进一步调整金融审慎管理的思路。一方面,要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来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存贷比的监测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针对准金融的筹融资特点,建立准金融的筹融资监测指标,更为全面地反映这类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 1.在中长期内通过修订法律、法规,确保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和评估金融业的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而目前金融机构开办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委托贷款等业务出现跨机构、跨部门运作,其业务合作涉及的机构类别越来越多。另外,《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5%。但是,随着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理念和监管当局监管标准和措施的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标准缺乏灵活性的问题逐步突显。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受到存贷比硬性指标的限制,选择通过表外筹融资方式提供其贷款规模以外的融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从中长期来看:一方面,要通过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更为宽泛的经济、金融统计、调查权限,以便人民银行围绕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对涉及金融风险的社会部门开展监测分析;另一方面,要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软化”存贷比的硬性规定。事实上,新资本协议已经将流动性纳入商业银行监管框架,如推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指标。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2月也颁行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试行)》。理论上,这些监管指标对存贷比都发挥好很好的保护甚至覆盖作用。但是由于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设计过于复杂,实施成本较高,宏观金融管理部门还需要借助存贷比这一相对简单、直观的指标对金融业的流动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判断。 2.在短期内应进一步精细化金融机构的存贷比计算口径,科学测算金融机构存贷比的实际水平。目前金融机构资金配置、可用资金头寸和表外筹融资业务均未进入存贷比监测视野。虽然金融监管当局对存贷比指标进行了适度微调,但是无法全面的顾及商业银行短期内无法使用的资金和各类表外筹融资活动,因此难以全面、客观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真实流动性状况。例如可以增加商业银行表内外余额存贷比监测指标。如将金融机构表内外业务合并,将其资金来源扩大至银行可贷资金、理财产品募集额、信托计划和委托贷款基金;将其资金运用扩大至各项贷款、理财资产、信托计划和委托贷款。按照这样的测算方法,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余额存贷比由2011年的70.86%增加至2013年的73.08%,提高2.22个百分点。 三、 进一步拓宽存贷比监测范围的思考 (一)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存量存贷比监测指标。将金融机构表内外业务合并后,其资金来源包括可贷资金、理财产品募集额、信托计划和委托贷款基金;其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理财资产、信托计划和委托贷款。2011年以来,山西省金融机构筹资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可贷资金余额和各项贷款余额的占比持续下滑,但表外业务的筹融资占比逐年上升。金融机构表内外筹资余额由2011年的1.44万亿逐年增加至2013年的2.40万亿,年均增长速度为18.43%;表内外融资余额由2011年的1.02万亿逐年增加至2013年的1.76万亿,年均增长速度为19.75%;受此影响,金融机构实际存贷比由2011年的70.86%增加至2013年的73.08%,提高2.22个百分点。 (二)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增量存贷比指标。2011年以来,山西省金融机构表内外筹融资增量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增量在表内外筹资增量中的占比先升后降,占比由2011年的60.25%上升到2012年的65.70%,又下降至2013年的53.97%。人民币各项贷款增量在表内外融资增量中的占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由2011年的68.42%下降至2013年的63.34%。受上述因素影响,山西省金融机构表内外实际增量存贷比在2012年出现大幅下降,到2013年迅速上升,主要是受到2012年出现的大量新增存款和2013年出现贷款增量下降等因素影响。比较发现,表内外增量存贷比指标高于余额存贷比指标,且更适宜反映金融机构表内外流动性在趋势性和苗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信用中介“实体机构”筹融资活动也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深度参与各类社会融资活动。可以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监测的一些经验做法,加强其融资活动的流动性监测。通过以上对金融机构表内外存贷比监测的测算和分析,认为山西作为资源型地区具有能源经济特殊性。在煤炭价格低迷背景下,实体经济缺乏有效融资需求,但辖区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和增量存贷比仍然实现了较好增长,说明信贷在支持山西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未来一段时间,存贷比无论是在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还是在非银行信用中介“实体机构”流动性监测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信息参考作用。宏观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精准分析存贷比、全面监测“准金融机构”的筹融资活动,有助于敏锐判断区域金融风险,科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而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