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服务价格改革与管理探究
聂永芬 德宏州委党校 678400 摘要:价格管理工作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工作不仅仅是经济工作,更是社会工作、群众工作、民生工作,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常态下对价格管理、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结合实际对服务价格改革与管理作一探究。 关键词:新常态;服务价格改革;管理;探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并明确规定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这些要求对新时期价格管理、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新时期价格管理、价格改革工作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一、新常态下推进“十三五”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 价格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不仅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也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甚至关系到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集中、社会关注”的特殊性,因而,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努力化解价费矛盾,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巩固执政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推进服务价格改革是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的重要举措。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深化服务价格改革,才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优胜劣汰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加快建立和完善。 2.推进服务价格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价格是扭曲的,资源配置就会失去正确的导向,资源配置的结构就不合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不高;只有当价格是合理、有效、灵敏的,才会引导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多年来,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经济发展所付出的资源环境成本较高,其服务价格扭曲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进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重大价格关系,疏导多年积累的价费矛盾,对于推进资源性产品和其他要素价格改革,更好地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进服务价格改革是调节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合理的服务价格是国家发展经济、平衡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在宏观调控下,国家借助价格计算和建立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促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和计划导向进行生产和经营,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合理的服务价格能够促进社会生产的合理布局。通过合理的地区差价形式,可以促进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经济、地理、技术等条件,发挥各自的优势,调整和安排生产结构,实现工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4.推进服务价格改革是调节各方经济关系的重要举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价格变动的过程也是国民收入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分配结构变动的过程。因此,服务价格也是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作为国家来说,服务行业价格的涨落,会影响本行业收入的起增减,以致影响国家税收和积累的升降;作为服务企业来说,在成本和税率不变的条件下,产品价格的涨落会影响其收入的增减;作为个人来说,在工资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服务价格的涨落会影响其实际收入的升降。因此,服务价格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有很重要的调节作用。 5.推进服务价格改革是指导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的重要举措。合理的服务价格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使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有充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合理的服务价格还能指导消费,能使劳动者所得到的货币工资买到质价相称的服务,在使用价值上得到满足的同时,在价值上得到等量补偿,促进人民群众消费结构的改善,使人民群众消费的增长建立在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之上。在市场经济中,服务价格同样是具有高度灵敏性和灵活性的市场调节手段,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同样是一种双向的关系。一方面,供求关系的变动决定着服务价格的变动;另一方面,服务价格的变动又调节着供给、需求,并进而促使两者保持平衡关系。 二、新常态下推进德宏“十三五”服务价格改革的对策 (一)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事项 将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放给市场。考虑到市场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服务已经具备竞争条件,建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放开一批”的改革方法,向市场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部分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如律师服务、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交易服务、房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物业服务、人才交流中介服务、公证服务、以及私立教育服务等基本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项目。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云南省现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相关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政策进行逐条梳理和清理,对于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定价事项一律予以放开。 (二)推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改革 创造条件培育竞争开放的市场环境,并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及时放开定价管理权限。另一方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移交一批、下放一批”的改革方法,移交和下放部分服务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制度规范和指导监督工作。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价格,其定价管理权限应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定价管理权,如医疗服务价格、公路旅客运输价格(包括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农村客运价格和城乡公交)、公路清障及施救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地震安全性技术服务、气象专业服务及防雷装置检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等;对于适合于在较小区域或范围内制定、且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价格,其定价管理权限应下放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行使定价管理权,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寄养服务费。同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云南省现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相关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政策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放开或取缔的服务价格定价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和宣传。 (三)重新研究确定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的方式,重新研究确定政府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范围,划清政府定价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界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范围,建议从以下方面研究确定: 1.基本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服务事项类别划分,具体可分为:医疗、教育、养老、殡葬服务价格,以及涉及基本民生的认证认可类服务价格、检验鉴定类服务价格、评价评估类服务价格等。这些领域的基本服务带有较强的公益属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其中的大部分服务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既缺乏市场竞争性,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 2.重点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如邮政服务价格、城市公交、城市出租汽车等,这些行业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经营这些服务的前置条件,决定相关服务具有较强的垄断属性,这种因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垄断状态,在短时期内也难以打破垄断形成竞争。为维护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些没有形成竞争的基本服务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3.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服务价格。如有线电视服务价格、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电信网络服务价格和铁路、公路、民航、港口等交通服务价格,这些行业的服务事项,从属性上讲是自然垄断型的服务,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应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4.政府审批(管理)前置服务价格和专业服务价格。在过渡时期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价格和专业服务价格中,凡是垄断服务并收费的,也需要进行价格管制。如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前置的检验、鉴定、评估、认证收费等。在向成熟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处于垄断状态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价格、专业服务价格,暂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政府对其服务价格的管理由直接定价改为事后监管。在过渡时期,对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监管,优化企业经营和个人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 (四)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监管的服务价格,应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导全国性或全省性的服务价格监管办法,完善定价目录、定价方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制度。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中央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价格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价职能分工,严肃查处政府部门违规定价行为。服务价格的定价形式主要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为主,方便经营者在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时自主降价。创新价格监管方式,要努力实现从管理价格总水平到规范价格行为的转变,从制定具体价格到完善价格管理机制的转变。制定或调整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和重要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政策时,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创新服务价格监管方式 为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价格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在向市场放开部分服务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应不断创新服务价格的监管方式。根据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类研究制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或者是统一的定价管理机制,减少针对具体收费单位定价的行为。对服务价格进行分类管理。对公益性服务项目,要按照受益公平与保障基本民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价格,并根据民生需求程度加强管理;对公用事业、政府审批(管理)前置服务和专业服务,以及无法打破垄断的服务,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价格。对部分具备条件的政府定价服务价格项目,探索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价格。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同时确定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已向市场放开的服务价格,可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反垄断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审计监督等方式,规范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行为,施行对服务价格的事后监管。 (六)强化服务价格综合整顿治理 坚决取缔不合法、不合规的定价事项。对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属于基本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用事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以及涉及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条件的服务价格应全部放开;对于其他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设立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以及州市、县人民政府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应一律取缔或放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对列入目录的垄断性前置服务价格或收费进行定价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垄断性前置服务一律取消,违规设立的以违法行为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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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德金.十二五发展话德宏.德宏民族出版社,2011.4 [3]赵新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改革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