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项目“众筹”模式中的风险及生态对策
陆沥 孟庆军 河海大学商学院 项目基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中小型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的战略、思路及其生态对策研究”(批准号:2010ZDIXM004)。 摘要:影视项目利用“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利于项目发起人在更大范围进行低成本融资,可尽快将文化创意等资产的价值在市场中实现。这种行为也伴随着许多风险,如处于法律边缘、难以预测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对此,需要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项目核心竞争力等对策。生态学在分析该问题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关键词:影视项目;众筹;风险;金融生态 一、引言 “影视项目众筹”简称“影视众筹”,是影视项目与“众筹”模式的有机结合。影视项目发起人借助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影视众筹平台向多个投资人募集资金。在投资人向影视众筹平台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后,投资人从影视项目发起人那里获得预期实物或是股权等回报。 众筹模式2005年起源于美国,2009年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出现,使得众筹走进了大众的视线。2012年美国颁布《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旨在简化小型企业在筹资时面对的程序,并放宽对众筹的限制,直接弥补了融资缺口。根据Massolution公司的研究报告,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额仅5.3亿美元,2011年则快速上升至15亿美元,其中美国的众筹融资占据了全球众筹融资的主要份额。2011年7月,中国网站“点名时间”引入了众筹模式,这标志着众筹模式在中国跨出的第一步。 影视项目对于资金的依赖度较高。一个影视项目的制作费用是否充裕,将直接关系到该项目的成败。传统融资渠道的缺乏,导致众多影视项目筹资困难。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提高了金融资源在空间与时间上配置的效率,为许多影视创新型小微企业甚至个人的项目融资提供了可能。2014年3月,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推出了“娱乐宝”项目,影视众筹项目引起市场关注。随后,百度公司推出了“百度众筹”,以瞄准了影视项目。虽然越来越多的影视项目通过众筹模式筹资,但在这个过程中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如法律、信用与管理等风险。 二、相关研究 杨明(2014)通过纵向对比中美两国股权法律的现状,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的地位,指出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其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陈秀梅和程晗(2014)通过剖析众筹融资流程,从融资项目与众筹平台两个角度对众筹融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从政策、经营和平台三个方面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李雪静(2013)揭示了众筹平台监管的重要性,并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框架的建设性意见。杨东和苏伦嘎(2014)提议所有的风险处理都应该必须遵循同一原则,即促进众筹发展的前提下,将消费者保护最大化。 在国外,已有不少专家对众筹模式进行研究。Hal Varian(2011)认为,众筹非常适合于那些创造知识产权的行业。在众筹模式中,对于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的影视项目来说,有一定的保护与促进作用。阿宁迪亚·高斯(2013)表示,众筹融资本身是用来帮助那些很难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普通百姓创业筹集资金的。如果名人纷纷使用众筹融资平台融资,扩大自己的名声,更多的资金将流向名人所支持或拥有的项目,而普通企业在众筹融资市场中的份额将会迅速下降,美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多的监管措施阻止众筹融资中的欺诈行为。 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承认了众筹存在的必要性,尤其是知识产权行业,从法律、信用、技术和管理等角度,指出了众筹模式中存在着的风险并且提出了相关建议。但没有对影视项目众筹模式做清楚的说明,缺乏对影视众筹中风险及对策的分析。 三、影视项目众筹模式的风险 (一)影视项目众筹模式处于法律边缘 有些影视众筹属于股权众筹,其募集资金的对象不特定,且对众筹投资人数没有明确限制。《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即构成公开发行。因此,影视项目在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推售众筹项目,就涉嫌了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2013年,北京美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淘宝出售原始股,成功融资387万元,但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非法集资之嫌,便被监管部门叫停。 如今我国影视业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缺乏透明有效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行业的发展。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力量不足,让不少影视项目面临作品剽窃的危机。其次,相关法律体系没有及时跟上影视业的发展速度,且行业内部也主要依靠潜规则来维系发展。这让投资者对影视业产生行业发展混乱的不良印象,从而不敢投资,阻碍了影视众筹的发展。 (二)影视众筹的互联网平台有潜在风险 影视众筹互联网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影视项目众筹平台大多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众筹平台实质上充当着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完全依靠自己的信用运转着,若这些众筹平台出现信用危机、经营亏损等,投资者的出资将难以追回。 (三)影视项目众筹模式效益难以预测 众筹模式能为影视项目提供融资上的便利,为项目的实施获得了一定资金保障,但影视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第一,在我国影视众筹产品仍是一种新兴事物,从纵向来看大众对其认知度与接受度都不如国外,从横向看不如其他金融产品,若缺乏宣传方面的投入力度,则不足以发展到让大众买单的程度。第二,影视项目市场竞争压力较大,只有那些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影视项目才能脱颖而出并得到预期经济效果。第三,影视众筹项目的发起方,多以小微影视企业或影视团队为主,没有形成一套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导致管理不善,经营混乱。 (四)投资者缺乏风险防范能力 影视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也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与其他投资手段不同的是,众筹因其门槛降低,受众范围广,产品多样化,再加之影视项目的娱乐性,其主要的投资人是热爱新鲜事物的年轻投资人。这些年轻投资人普遍缺乏投资经验,风险防范以及维权意识薄弱,存在盲目跟风的从众投资心理,且大多没有接受过良好的金融知识教育,易在对影视众筹本身不够了解的情况下,被其噱头吸引而盲目跟风投资。 四、降低影视众筹风险的生态对策 生态学最早于1866年由德国动物学家赫克拉提出,是研究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学认为,物种在生存竞争中,有利的变异将较多地保存下来,有害的变异则被淘汰。无疑,生态学的研究方法能为如何降低影视众筹的风险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法律是构建影视众筹良好生态环境的基础 我国缺乏众筹相关管理条例与法规是导致影视项目在众筹过程中易触及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周小川(2014)首次提出金融生态的概念,并指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制度是主要构成要素。 众筹在我国现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加快出台众筹法律法规,建立平台准入机制,同时也能确保众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行和可靠性,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影视众筹平台成为“生态位”中的强者 “生态位”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与角色。在金融生态环境中,各影视众筹融资平台都应有适合自己发展的生态位。众筹融资平台应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水平,发挥自己的竞争优势,才能成为生态位中的强者。 各影视众筹融资平台在发展中,一方面要提高影视众筹平台的内部管理水平,积极与其他类融资平台的合作,以某种双方都认为合适的形式参与到影视项目众筹中来,加强信用,促进众筹平台更加健康、规范和全面的发展,共建互利共生的生态金融关系。另一方面,完善影视众筹外部监管体系,以报纸、网络等舆论平台及公众参与为补充,深层次地对众筹平台、众筹发起方进行监管,从而为众筹模式开辟更广阔的空间,逐步使融资平台成为“生态位”中的强者。 (三)影视众筹项目发起人能发现新的“生态位” 生态学揭示,有时物种之间有回避竞争的必要,其方法之一,就是发现并占领新的生态位。每一个影视项目的都有自己的生态位,即符合项目发展的市场。当一个影视项目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时,必须在影视文化的内涵与营销方式等方面有所创新,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如果最终发现并占领新的生态位,即在竞争激励的影视市场中占领一定市场份额。 影视项目的创新主要依托于影视人的创新思维能力,影视项目的主题中有新思想、形式上有新延伸、风格上有新创意,对剧本、演员、拍摄和后期的整个制作有所选择,并且能够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就可以开发新的“生态位”。项目发起人应积极借鉴国外管理模式,并结合自身,真正开辟出一套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影视项目的市场认可度,占领一定的“生态位”。 (四)影视众筹项目投资人有自己的“生态位” 在生态位中,物种在适合自己发展的生态位中,就能够拥有和利用特定的资源。投资者要选准自己的生态位,即选择适合自己兴趣与投资能力的项目,就可以适应影视市场的变化,才能发挥自己的投资优势并获得文化方面的享受。由于互联网股权众筹主要的投资群体是缺乏专业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大多没有接受良好的金融教育,风险防范意识相对不足。投资者自身应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找到适合自己的生态位,从而维护自身根本利益。 五、结论 (一)影视项目众筹仍有潜力,但风险不可低估 影视众筹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众多影视项目的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今我国影视业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由于国际上相关的经验不够,及国内市场发育不全,使得我国影视众筹仍然存在着处于法律边缘、诚信保障体系缺失、影视项目收益难以预测、筹资平台管理不善和经营者缺乏经验等风险。 (二)影视项目众筹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影视众筹项目的金融生态环境分析,在今后两年中,相关部门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众筹模式健康发展,加强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成为生态位中的强者。项目如果能够注入更多文化创新元素,才能孵化更多创新型影视项目,并开辟出一条适合自身的管理模式,即以创新去发现新的生态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投资人努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找到适合自己的生态位,最终取得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南方金融,2013(1)
[2]陈秀梅,程晗.众筹融资信用风险分析及管理体系构建[J].财经问题研究,2014(12) [3]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 [4]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院学院学报,2014(7) [5]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