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协同创新生态系统
彭溪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课题名称: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生态环境与制度优化研究(19C0699);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名称:基于市场导向的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生态环境优化研究(HJY18-1902);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名称:高职院校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优化研究(HJY19-2009)。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协同创新生态体系建设,作者从政策制度、参与主体、企业、中介和金融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其困难成因,提出了解决转化过程中难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企业主体 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现已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紧跟党中央的步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也迎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就必须将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其中的关键点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只有将科技成果尽快尽早的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真正实现其内在价值,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国家大力推进协同创新驱动生态系统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我国国民经济建设有着深远影响。虽然目前我国科技成果数量位于世界前列,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及其对经济推动作用方面仍有很大差距。在科技成果的立项、研究、转移和应用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寻求提升转化效率的有效途径,使科技成果成为经济高质量高速度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支撑,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新科技的创新运用并逐步向市场扩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一般来说会经历基础研究、研究应用、开发研究、中试放大、工业生产、市场交换和国际扩散等若干阶段,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滞后,在政策、制度、主体、市场和产业等方面都存在不足。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评价体系不完善 2015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稿),2016年2月17日对其进行了再次修订,逐步健全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2018年7月1日,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制定并正式实施 《科技评估基本准则》、《科技评估基本术语》。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后,似乎收效甚微。高校、科研机构等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增加不多,申请专利数量的增加量也没有明显变化。按照现行制度,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视同国有资产,转化手续复杂,耗时长,一有不慎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与其所取得的收益不成正比,大多数科研人员只是为了评定职称而不得不从事科研工作,从而忽略了后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科技成果转化路径较少,科研与市场脱节 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基本从自身理论出发,以“闭门造车”的情况居多,研究的结论、实验室的数据缺乏实践的检验,包括诸多高级别刊物上所发表的文章也存在这个情况,科研成果转化路径少,没有很好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即使有部分科研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开发,但科研成果专业性针对性过强,市场应用过少,很难实现深入推广和多次转化。 (三)缺乏“政产学研金介”的有效协同,转化效率低 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是简单的科学技术和市场产品的转换,而是涉及到政府、企业、科研、金融和中介等相互融合的复杂过程。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导、学研输出、金融助力、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政产学研金介”创新体系,深化产学研合作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途径。虽然现阶段我国在大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平台,小有成效,但相对于巨大的市场缺口,是远远不够的,再加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及时等原因,使得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平台有束之高阁之感,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企业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热情,主体作用不明显 相对于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市场敏感度更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离不开企业将之产业化,在这个艰巨的探索中,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少走弯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明显不高,企业紧跟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高效低成本,而院校、科研院所追求高水平有影响力的论文和研究成果,两者对于科技成果的需求目标很难协调一致。同时在技术方面企业处于弱势,后期如没有科研单位源源不断的投入和支持,企业很有可能将蒙受损失。 二、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成因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宣扬和支持下,能在促使科研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直接受益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这部分群体为什么仍然对科研成果转化缺乏内在动力呢?需要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相关政策法律不系统不协同 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但仍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一整套系统,诸多细节处理不协同,甚至存在前后矛盾难以实施的地方,现行的政策法律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然注重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却忽视了与之配套的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节点阶段很多,各方缺乏对应的国家政策指导,容易使科技成果转化在某个环节受到阻碍,从而停滞下来,极大的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 虽然现在国家已将科技成果相关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利百分百下放,但科技成果转化之后所形成的那部分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需要通过国有资产审核,办理登记,严重阻碍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市场推广和持续壮大。同时,我国还存在显性科技成果转化少而隐形科技成果转化多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缺少对参与转化的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二是在现行税法制度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科研人员还需要向国家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 (二)缺乏组织机制和评价机制的创新 首先,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的组织结构、研究目标、行为方式和考核评判都存在较大差异,缺乏便捷顺畅的组织机制,造成了科技成果转化困难重重。其次,我国现行的职称评价机制仍然是重科研重论文,轻应用轻实效,大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从大政策出发,并没有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差别的评聘机制,所以许多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研究最终能否转化成实际生产力是不太在意,甚至是漠不关心的。 (三)中介服务体系和政策咨询平台滞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地打造了多种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如成果交易会、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等,希望能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能力,有效贯通创业和产业链,但相关体系的建立仍停驻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层面上,高标准高素质的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队伍严重缺乏,特别是在经济水平不够发达的地区。各行业共性服务平台建设落后,普及率低,科技评估、专利运营、技术交易和投资服务等专业化程度要求高的中介机构十分匮乏,企业间联系交流少,各自为政,缺乏共享机制。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均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设计部门多,涉及面广,且法律法规表述的专业性强,相关人员在学习落实的过程中难免觉得有些晦涩难懂,更难以按章落实。遇到理解困难时,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咨询确认,或通过什么平台能及时的得到权威答复,这样就有悖于国家大力推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使政策无法有效落实。 (四)企业的主体地位浮于表面 一直以来,国家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体系建设意见中强调的都是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提出了863计划,创建了多所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研究院、科技园区等,还积极拓展国际产学研合作项目,但这相对于我国如此庞大的企业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转化法》修订的内容中更多的照顾了科研机构和人员的权益,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缺乏对企业主体地位的尊重。即使通过增加政府投入来减少企业的风险,但这些条款多为追加性质,实际操作困难。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其主体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真正确立的。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政策措施和决策监管机制 随着国家《转化法》的颁布,各地区各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然而这些政策措施能否有实效,仍取决于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有了好的政策措施为导向,还需要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则制度,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和非制度实践,保证政策措施的顺利落实。 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决策监管机制。一是从源头入手,注重科技项目整体规划和系统部署,强调产业和创新的相互衔接,多层面分阶段的采取不同考评标准;二是适当引入第三方决策监管机制,建立科技项目第三方决策监管机构,随时跟踪科技项目的研究进度和实效,监督科技成果最终转化效果,及时作出评价;三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与经费拨付挂钩,创新科技成果管理绩效系统。目前我国各地区科研经费管理重计划,缺乏灵活性,前期补助比例过高,这样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后期实施。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尽快实施分期拨付、增加后期补助等方式,以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对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高的单位加大政策支持和媒体宣传,对落实不好的单位帮助其找到根源,督促改进,同时也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评估,找到现行政策措施中存在的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作出完善。 (二)创设双元组织,加强队伍建设 美国学者邓肯于1976年率先提出“双元组织”的概念,后来马奇、图什曼等人又对其进行了丰富和扩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两难矛盾可以借鉴“双元组织”的模式加以解决。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内将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分解开来,创设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人员专心从事科技研究,部门人员着力于完善科技成果后期市场服务体系,从而推动科技成果尽快尽早的走出实验室,转化成实际的生产力,推动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要努力探索积极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在绩效考评、职称考评等方面作出考虑和改变,增加成果转化、专利技术申请和转让等在考评体系中的占重。同时,还可以政府牵头,下放权力,建设更多高水平高专业性的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三)深化“政产学研金介”的有效协同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导、学研输出、金融助力、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政产学研金介”创新体系,深化产学研合作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途径。政府部门应不断健全技术市场,鼓励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成果对接,形成多渠道多类型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系和技术贸易机构,大力开展各类科技洽谈会、交易会、发布会、合作集市等,加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介和社会金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提升有效协同率,实现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专利技术信息、交易合同签订以及法律法规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重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一是要提高认识,明确中介机构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建设的主力军,鼓励其多吸收和培养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性人才;二是要加大投入,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成果评估机制。政府对于此类中介服务机构要给予政策倾斜,比如运营补贴、税收减免、人才扶持等等;三是要加速融合,鼓励中介机构与社会金融统一认识,相向融合,共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以持股、参股、共同投资和低息借贷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和金融双向保障,既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资金来源,也保证了中介服务机构的合理收益。 (四)强化顶层设计,确立企业为创新主体的转化机制 要将科技成果最终转变为实际生产力最终的落脚点只能是企业,必须真正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一是发挥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明确科技资金的拨付主要用于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建设,在制定相关规划和指南时,必须多调研,多听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二是加速产学研的深入融合。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科研组织创建研究创新联盟,规定产学研合作方式和各自权责,在科研项目中加大企业的参与度,各方共同享受利益共同承担风险。三是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府适当减少科技研究前期补助比例,增加对企业的后期补助,降低企业科研成本,鼓励企业购买科研设备,提供公共技术平台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丁相午,白慧宾.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探讨[J].科技创新与生命力,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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