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
罗宁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摘要:汽车销售企业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中取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企业立足全销售环节的长远发展,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计和安排生产经营方案,合理制定商务政策,确定销售方式,以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务风险的目的,最终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是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可以通过对税法条款的分析,找到税收筹划空间,梳理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环节,达到税收筹划效果。 关键词:汽车 销售环节 税收筹划 一、汽车销售环节中税收的构成 目前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的主要营销模式有汽车专卖店、汽车超市、汽车交易市场、汽车园区等模式,本文论述的是在汽车专卖店模式下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关于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通常是经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双方签订营销合同,从事指定品牌汽车营销的活动。汽车专卖店按照汽车制造商的统一要求建造,具有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项功能。汽车制造商通常会对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宣传方式、服务标准、销售流程等做出要求。 汽车的销售环节包括汽车制造商销售环节、销售公司销售环节、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汽车销售环节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销售环节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汽车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行业,其可以带动整个经济链条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近几年,我国汽车经销行业呈现供需两旺,汽车制造商为提升自己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的销售网点,扩充汽车专卖店;同时,汽车制造商为促使产品及品牌的竞争力的提升,新的商务政策层出不穷。汽车专卖店的数量增加使得行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由于地区差异和各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差异非常大,许多汽车专卖店面临着较高的税务风险。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中,对汽车制造商推出的商务政策提出过质疑,认为部分商务政策违反了税收法规的规定,并发现不少汽车专卖店存在大量税务违规行为。汽车制造商即要对汽车专卖店实施有效的管理,又要使汽车专卖店获取合适的利润,以谋求本企业和专卖店的长远共同发展。为避免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面临的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制定商务政策以及汽车专卖店设计营销方案前需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设计营销方案,成为汽车销售环节中需要关注的重点。这样,既可以降低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支出,取得节税效益,又能通过税收筹划设计合理流程,体现其长远的发展目标,避免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影响自身长期发展。因此,现代汽车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计和安排生产经营方案,筹划自己的纳税行为,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实现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的长远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及风险点控制 1、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中乘用车及中轻型商用客车是该条例中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纳税。汽车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就为汽车制造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汽车制造商可以分设独立的销售子公司或销售分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它们供货,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销售子/分公司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这可使汽车制造商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汽车制造商可以利用该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风险是,汽车制造商向其销售子/分公司出售产品时,只能适当降低销售价格,避免构成《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 条的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汽车制造商如果定价不当,被税务机关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那么税务机关就会行使价格调整权,让汽车制造商调整计税价格,这样不仅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还会让汽车制造商面临处罚。 2、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为流转税,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中常常会交叉,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特殊情况,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这导致增值税及营业税具有比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是按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例来确定,是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如果涉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会被判定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计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如果在销售方案中有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业务,并且该劳务分开核算缴纳的营业税低于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在设计销售方案时应作为兼营销售行为进行设计,即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设计为两种销售行为,并在会计核算时分开核算两种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成本。例如,购车赠送汽车清洁这项销售方案,销售车辆属于增值税纳税业务;汽车清洁属于营业税纳税业务。汽车专卖店在进行营销设计时应该把销售车辆和提供汽车清洁作为两个业务进行设计和筹划,并分别核算两个业务的收入和成本。 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使业务流程、财务流程通畅,并满足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作为兼营销售行为筹划的营销方案,如果在业务宣传、业务单据的准备上没有作为两项业务进行,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并进行处罚。因此,筹划不充分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2)通过降低应纳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汽车制造商为了维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通过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鼓励汽车专卖店出售自己品牌的产品;汽车专卖店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来吸引客户达到促销的目的。税法中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在制订销售方案时,不管促销目的如何,需要尽可能地将销售方案与销量挂钩,来计算需支付给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折扣,并且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样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方式更加复杂,有积分换礼品、买一赠一、购车送保养、二手车回收及销售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需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如在“积分换礼品”的销售方式下,汽车专卖店可以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的“金额”栏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销售额”。当消费者拿着折扣券消费时,汽车专卖店可将销售商品的金额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应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进行抵减时,降低销售额需要掌握定价的尺度,如果被税务机关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总之,企业在采取某种销售方式之前,不能盲目进行,应详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销售过程中的业务手续,选择最佳的、合理合法的销售方式,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务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殷晓霞,汽车行业税务筹划思路,会计师2010(11) [2]张绍群,浅谈汽车4S店税务筹划 ,会计师2012(7) [3]朱会芳,不同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