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合规风险控制策略研究
孙文斌 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摘要: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之下,中国企业开始了走出去投资的浪潮。但是在国外投资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不熟悉东道国的法律以及政策而遭受当地政府的处罚,遭受经济以及信誉上的损失,必须要从理论方法以及实践内容的角度上,提出控制风险的合理策略。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中应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组建当地法律诉讼团队,积极配合矛盾化解,在诉讼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合规风险;控制研究 一、前言 在一带一路背景之下,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投资合规的风险主要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果当地的评价标准和规则倾向于透明的规则以及运作程序,那么中国投资企业不遵循当地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律制度,对股权架构以及交易方式企图隐瞒或者是采取贿赂当地政府的方法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都将会收到严重的惩处,甚至会被驱逐出当地市场。根据海外投资案例表明,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一种是劳动保护法的风险,另一种是税法合规的风险。要想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中国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的政策,本文将风险控制的政策分为三项举措,第一种措施是防患于未然,第二种举措是主动出击,第三种举措是积极进行回应。 二、防患于未然的策略 在国外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根据投资东道主的地区相应的法律,在企业自身内部建立相应的监控以及评价系统。首先是自己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法律规范,从而减少受到投资东道国当地政府巨额处罚的可能性。比如在欧盟进行投资,就要了解欧盟企业内部制定的法律,在确定企业商业伙伴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欧盟法律所禁止的串通的行为、交易伙伴之间的交易条件。如果企业在当地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企业负责人应该注意防范其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政府对于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担忧,不能够在政府监管之下出现过分的市场驱逐效果、不能够拒绝提供服务、不能够采用捆绑销售的方法、不能够在商业上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等等。 企业内部还需要进行结构性的合规监控,内部合规主要是针对企业并购交易总额是否达到相应的竞争条款,并购后的公司是否会产生市场中的集体支配地位,要尽量使得并购不纳入欧盟的控制范围,因为欧盟会对并购企业相应的协调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没有在并购中出现串通行为。如果所并购的企业不会成为其潜在的竞争对手、不会成为其主要的供应商,那么就会减少欧盟对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怀疑,进而确保并购举措的顺利进行。 在国外进行投资的防患于未然的策略需要企业领导高瞻远瞩的意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妥善配合,在一带一路进行投资需要采取谦虚的精神和态度,以积极的心态去融入到投资国当地的法律政治环境中,这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投资倡议能否得到成功的关键所在。 三、主动出击的策略 主动出击策略主要是指在企业内部首先建立相应的监控和防御的体系,监控体系要进行实时的监控,组建防御体系主要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了解投资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诉讼程序的整体诉讼团队。 (一)对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应该采取实时监控的方法,采用合法的手段密切关注其经济动向,可以及时发现竞争对手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合法的收集,及时向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且要求停止侵害,并且赔偿自身的损失。在现实的投资过程中,中国的海外投资者经常会受到东道国当地企业的举报,举报主要是从价格方面入手。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当然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对竞争对手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竞争对手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举报。同时,还可以搜集竞争对手瓦解对方商业行为的措施,并且进行起诉的诉讼。第二,对企业的上游上游供应链以及下游企业进行实时的监控,既不能够让上游企业出现歧视的行为,也不能够出现歧视下游企业的行为,这样才能够防止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在签订上下游公司的合同时,需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显失公平的存在。如果供应商话语权比较大,要求销售商承担未被销售的产品所有的费用,那么在透明的法制国家中这是被严格禁止的。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在法律合同中采用粗暴解约的行为,也容易被商业伙伴采取法律诉讼方式。因此解约的方法虽然并不固定,但是遵循相应的规律,在进行解约时通过与对方的商业关系、商业交易的数额、已经实现的商业交易额自行制定节约的期限。第三,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当地法规的诉讼团队,诉讼团队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是将企业自身的合规制度进行分门别类的保存,并且进行整理和归档,第二,对企业内部的监控信息进行实时的汇总,评估其可能发生违规的可能性,并且将监控所得的信息及时通报合规经理以及企业聘请的专业律师团队,并且配合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诉讼程序。 根据多年的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企业运行越合规,那么在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以及商业伙伴对于其合规性就越敏感,越容易寻找到其不合规的证据,很容易向当地的行政机关采用诉讼的方法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种自我保护方法能够打乱竞争对手的商业战略,促进自身产品服务的提高,为自己的发展赢得相应的时间,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品牌形象。主动出击的战略有赖于企业的管理层的执行能力和决心,对于当地法律制度的信心以及信赖,也离不开其对于不合规行为的斗争的勇气。因此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海外投资企业需要不畏惧诉讼程序,信任当地的法律,这样就是成功的保证。 四、积极回应战略 积极回应战略是在企业进行合规风险控制过程中的相关补救措施。企业的制度并不是完美的,企业所订立的法规与政策也不可能十全十美,有所失误才是企业发展的正常状态。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而导致自身卷入到矛盾漩涡之中,如何在矛盾过程中选择合理的解决策略,有效应对企业面临的危机是管理层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在矛盾还没有公开的阶段,可以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以及其他商业伙伴的积极接触对方,进行协商调解,可以自己自行让步,这样可以达到化解矛盾以及消除纠纷的作用,可以有效防止对企业不利影响的扩大化。如果企业因为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是劳动者的起诉这样的负面消息一旦扩散传开,对于投资企业来说影响会非常严重。再加上如果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会使得企业声誉严重下降,商业伙伴无法提供正常的服务,竞争对手会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经济地位,投资企业的市场行为会受到严重的阻碍。 第二,在矛盾公开化以后,应该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积极跟进法律程序,在在诉讼的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争取胜诉。如果在概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争取降低罚款的金额。比如说一个员工因为经常迟到,企业如果采取解雇员工的方式,员工如果以对自己的歧视或者是对员工自身的权利侵犯为理由向劳工法院进行投诉,企业必须以翔实的证据表明自己的解雇行为并不是因为性别、宗教或者是其他批评领导的行为,并没有对工人采用辱骂或者是贬低人格的言辞、行为,并没有排除员工获得休息的权利,同时企业还应该证明自身所做的行为符合企业自身规定以及当地的法律规范,并且给员工解释的机会,这样才有可能在当地东道国获得胜诉。中国海外企业在投资国进行劳动法诉讼的过程中,缺乏对于当地劳动法的理解,无法进行正确的运用。中国企业通常能够进入国外的投资开放市场,但是对于国外的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却无法做到兼容,如果不对当地的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充分的了解,尊重当地的人权,那么很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 如果投资企业被竞争对手举报,那么投资企业应该与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用详实可靠的证据充分证明自己的可豁免性,争取做到集体豁免。同时在反垄断法比较严格的国家,存在的企业之间互相举报串通垄断的行为,如果揭发垄断的行为越早,被揭发的行为越确切,那么就更有可能会被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积极去争取宽大处理,和消极拖延处理的态度会造成鲜明的反差极大的处理结果。 积极回应的策略要求企业领导者具备谦虚谨慎的态度以及诚恳的心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将企业带入到诉讼陷阱中无法自拔。投资国一般来说解决商业纠纷和矛盾方法非常丰富,各个行业都有其仲裁委员会,因此不必所有的矛盾都付诸诉讼。 五、结束语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合规风险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制度越透明、越完善,这把武器就越锋利。如果海外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这项武器,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且还能够利用这些武器创造出更多的效益。但是法律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好,很容易造成自身损失。因此,中国海外投资合规风险是企业在海外投资成败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樊志刚,王婕.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企业拓展美国市场的启示———基于华为、中兴通讯被美调查事件[J].国际经济评论,2013( 2) : 74-85. [2]李锋.中 国 企 业 海 外 投 资 风 险: 现状、成因与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2016( 3) : 58-60. [3]白艳.美国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平行论: 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