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上的比较分析
杨斯楠 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摘要:在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增强的今天,我国的企业要站在更高的角度去审视商业保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杜绝商业秘密泄密的事件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理念、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分析他们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做法的现状,存在问题和不足,并就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有与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分析 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即是说它不仅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还包括管理办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因为商业秘密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它日益成为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同时,商业秘密泄密风险也加剧。我国超过62%的企业曾发生过泄密案件。[1]因此,如何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要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进行比较,以分析两者之间有何异同。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理念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转制,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的企业性质——民营企业。传统国有企业的员工面临着民营企业的巨大利益诱惑,“跳槽”带走了企业的技术秘密。不少民营企业家利用国有企业的管理疏忽,窃取了大量的技术秘密为已所用,实现了原始积累。甚至有些技术机密被国外工业间谍窃取。为了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譬如,200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措施等;同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并对国有企业应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意识逐步加强起来。2010年,由于受“力拓案”的影响,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从机构与职责、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奖励与惩处等方面对央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了细化。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由此可见,我国国企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理念基本上带有计划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烙印。 一些民企在发展过程中,从各种泄密教训中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增强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意识,吸纳现代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做法,得以做大做强。但有很多民营企业,仍然不能做大做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商业秘密得不到很好保护。相当部分民企只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对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资产的保密观念非常淡薄。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模式 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特殊重要地位,尤其是中央企业,企业里既有国家秘密也有商业秘密。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模式沿袭保守国家秘密的管理模式,即企业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如在企业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管理员。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其定密程序,参照《保密法》把商业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由于专职保密员对具体保密的事项内容不太熟悉,由技术部门编制技术信息的保密事项和知悉范围,经营部门编制经营信息的保密事项和知悉范围。具体的程序多参考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2010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按此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此规定还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确定为国家秘密。加大了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管控力度。按我国刑法,窃取国家机密可以判处死刑。 民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私事”,企业商业秘密的处分属于企业的私权。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模式上,大多是借鉴了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模式,如在企业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或安保部,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管理员。企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定密程序,编制保密事项和知悉范围等等。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有多种形式,除按商业秘密保护外,还可通过申请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来保护。民企借鉴国企的模式,由于企业体制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各异,容易产生商业秘密定密过多,增大保密成本;管理机构不健全,保密措施不力,容易出现保密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在商业秘密的维权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 我国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原则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企业按保守国家秘密管理的方式制定出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范围,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采取物理性隔离措施;严格把关对外公布的资料,防止把相关的商业信息泄露出去;积极推行合同制度保护方法,重视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的签订,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稳定涉密人员队伍;建立泄密应急机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提倡以人为本,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目前,国有企业普遍的做法是:商业秘密信息多是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为主加以保护;对涉密技术信息、涉密员工管理以保密合同方式加以管理。因此,企业保密方式单一,缺乏综合保密措施,同时约束和奖励机制不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和措施没能融入现代企业管理的整体制度之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措施与各个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之间容易出现“两张皮”现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2] 民营企业同样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建立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民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上,有较大自由度,保护的方法和措施有多种形式,如规模较大的企业除按商业秘密保护外,还有如申请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保护;建立稳定员工队伍的奖励机制,对拥有核心技术秘密的人员采取技术入股或高额的奖励,对知晓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有效地稳定了核心涉密人员队伍。对于严重依赖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多采用申请专利来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而对于经营上秘密缺乏足够保密措施。民企老板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心态很矛盾:到底是把机密分配给多一些的中层管理人员呢,还是只让个别高层管理人员知道;如果只让个别高层管理人员知道,他们一旦跳槽,企业业务就瘫痪了;如果让尽可能多的中层管理人员知道,人多嘴杂,又不知道到底是谁最后泄露了公司的机密。由于民企的员工福利待遇保障较差,人员流动性大,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较低,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更大,雇主商业秘密保护权与员工自由择业权间时常发生冲突。 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理念逐渐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对商业秘密保护不重视的现象,管理制度缺失等,泄密时有发生,目前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系统性。当前很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还没有纳入企业发展的战略,从企业的管理角度去建立一套有效机制,形成管理上的系统性; 2、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不明确,认为企业到处都是秘密,将保护范围扩大;或者不知道企业的秘密在哪里,把已经处于公开的信息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方面增大保密成本,另一方面,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反而使重要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有力的保护;[3] 3、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教育不足。员工群体保密意识和责任感淡薄,没有意识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企业每一个员工的天职。有些员工经不住金钱等利诱,向他人泄露商业机密; 4、人员流动是泄漏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明确界定,保密期限也不明确。虽设立了保密合同,却不严格执行,管理松散等等; 5、有的企业虽然认识到本企业的一些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涉密场所、涉密部门及人员都未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以致秘密被泄露。 6、对泄密和窃密的手段认识不足。电子高科技的发展,给保护商业秘密带来许多新的难题,如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等等。 五、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我对应如何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如下的建议。 1、规模大的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知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 国外知名企业是围绕着企业的发展战略,来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的管理和品牌战略结合起来,把商业秘密保护看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决策层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和竞争战略的核心,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负责处理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关键技术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和管理制度。如IMB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4]国外知名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以人为本,重视对员工的培养和教育。 2、中小企业可以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经营管理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每家中小企业没有完全相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各自有着独特的商业秘密,因此,要通过对企业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获取充分的泄密风险信息,明确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个性化需求,制订商业秘密保护和措施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之中,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和企业经营管理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在这个管理体系内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框架,如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措施、涵盖保密的企业文化建设、泄密事件管理以及不断改进、持续调整保密措施和手段等,以实现对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系统化、连续性的管理。[5] 3、我国需要尽快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就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散见于《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素英.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调查分析报告.保密工作,2013(2):61-62. [2]王艳.论国营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现代企业,2008(8):121-122. [3]陈玉.浅谈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4):99-101. [4]常凯.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办法(2)—IBM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电器工业,2002(01):54-57. [5]张素英.构建与企业管理一体化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保密工作,2013(3):5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