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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2015-07-18 22:2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袁珊婷 彭劭志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目前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化农业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湖南省长沙市农业经营体系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全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长沙市 农业经营主体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定义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从文字角度来看,其中“新型”即是与传统的区别、是对传统的创新和发展;“农业经营”指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阶段的生产管理活动;“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要素按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因此可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理解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转变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集约化针对的是农业经营中要素投入不足的问题,其目的是提高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专业化要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撑问题,培育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成为未来农民的中坚力量;组织化通过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建立一种农业合作机制形态,降低市场风险;社会化包括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农业产品的社会化,形成各类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1]。从产业链的视角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业生产经营性主体体系、社会化服务主体体系与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体系的集成。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性主体被界定为参与农业产中环节全过程的经营主体,而产前和产后包括专业从事产中服务的主体均被划分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当中[2]

    二、长沙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

    近年来,我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要组织形式,积极推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及增效益。截至2013年,全市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5386 家,2007年增长了24倍,已成为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方式。合作组织外接市场、内联农户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的整体效益,带动农民增产增收,充分发挥市场纽带和桥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形成与发展。“十二五”期间,长沙以示范社建设为中心,以“村村建社、户户入社、企企联社”为主要路线,通过培育合作社典型样板,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市市级以上示范社达500家,农户入社率达50%,入社农户收入比非入社成员同业农户高出30%以上。

(二)农业龙头企业支撑明显,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长沙市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土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如粮食、茶叶、蔬菜等产业,通过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补贴、资金扶持等方式,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比重占全市农业经济的70%以上。我市龙头企业发展速度较快,近几年先后涌现出一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2013年全市有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59家,企业数较十年前翻了一番,销售收入249.78亿元,占到全市农业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7.4%,实现净利润16.44亿元,上交税金9.14亿元,带动农户170.4万户。一批字号企业,由过去的小作坊变成了大集团,由小买卖变成了大产业

(三)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长沙市逐步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使农业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农产品检测率100%,将蔬菜农残检出超标率控制到5%以内,大米、茶叶、水果农残检出超标率控制在2%以内,确保不发生突发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目前,全市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70%,农作物良种率达95%,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农产品商品转化率达到80%。我市开展实施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市统防统治面积达80万亩,平均每亩节本增效达150元以上。在农业网络信息服务方面,构建了农业系统高效、便捷、畅通的数据及信息传输渠道,促进涉农信息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共享,推动信息入户,提高农民信息应用水平。

(四)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截至2013年底,全市有各类农业经营组织10257个,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434.5亿元,拥有资产1032.2亿元,直接从业人数18.7万人。从产业化经营内容来看,涉及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销、技术合作与服务等多领域,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销售,而且销往国外,实现出口创汇,如全市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有13家实现了对外出口,年创汇额达到9117万美元。从组织结构看,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形式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已初步形成产加销一条线,农工商一体化的经营模式.这里所说的公司,既包括大型龙头企业,也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整体规模偏小,投资多流于形式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体数量可观,但普遍存在规模偏小、投资多流于形式,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有的合作社办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专业合作社办社规模小、资金投入有限问题十分突出。全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居多,2000万元以下的加工企业1477家,占农产品加工企业数的79.8%。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仅59家,销售收入最高的企业也未过50亿元。在长沙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与龙头企业合作最好的湖南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有10家,但除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注资120万元外,其他龙头企业基本只履行保障原材料供应与部分产品购销义务,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发挥并不明显[3]

(二)利益分配与联接机制不健全

    虽然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已初步达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但其联接形式不紧密,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够。由于全市农业企业仍以小规模为主,对农户采用公司 + 农户的组织形式,公司加工销售农户生产的初级产品,在市场中以价格机制实现增值,留给农户的利益只有很少的部分。在这种不公的利益机制下,尽管签订合同,由于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波动的市场价格,一旦市场价格高于企业收购价格,农户就会选择违约销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这种状况下,双方都极有可能毁约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合同履行率很低。目前龙头企业+基地+中介组织+农户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模式还未成为当前发展的主流。

(三)基层农业服务力量薄弱

    长沙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力量较分散,且基层机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而农村发展建设等任务比较重,大部分农技推广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此外目前我市多数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由农民自发组织的,经营主体整体的文化程度与综合素质普遍不高,面对竞争大、复杂多变的市场,应变能力略显不足,尤其是部分带头人和管理人员在组织、管理、协调、开拓市场、对外交流等方面的能力较低,存在小富即安的保守思想,资金原始积累较少,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专职的服务人员,难免影响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四)农民由传统向新型转变进程缓慢

    农户在由被动的适应转变到主动经营的过程中,其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生活方式上还存在很多弊端,不仅是受教育程度的局限,自产自销的小生产意识仍存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先进农业观念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并且在经营形式上仍缺乏规模和专业化协作,无组织的个体经济元素,在大市场中显得微弱。农业经营的季节性,使得农户留有长时间的闲暇,但很少有人去学习经营、农业科学技术,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的转变进程缓慢。

    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先发展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引路,建立示范社机制,鼓励农民自愿选择入社,允许退出的机制。大力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加工或联合生产经营组织合作,完善生产基础设施,扩大生产销售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开拓市场和组织协作能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信用评估体系,鼓励基础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班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

    (二)组建大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在市政府的主导下,支持优势龙头企业组建大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创建粮油食品、茶叶、蔬菜加工类、水果饮料类等农业产业化的示范基地,增强龙头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力度。引导农业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些产业关联密切、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着力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的紧密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创建区域品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知名度[4]

    (三)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农业技术的推广、动植物疫情防范、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基层农业技术的推广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条件,加强服务功能。从市场准入、资金扶持、税费优惠、人才培育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成“专业化服务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经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给予农民低成本、多方位、强针对性的社会化服务。政府应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对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优惠和补贴[5]

    (四)加快培育职业农民,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

一方面,应引导和鼓励原本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村中那些有文化基础、有奋斗心态、适宜年龄的劳动力免费进入农业大学或农业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地就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可以是投资农业的企业家也可以是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尤其应鼓励大学生“村官”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给予大学生“村官”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因此带动当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洪远,赵 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经营体制创新[J].团结,20131:31-33.

[2]文华成,杨新元.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框架、机制与路径[J].农村经济,2013(10:28-32.

[3]邱正文.“十二五”发展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思-基于长沙市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分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1:177-180.

[4]王慧娟.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几点浅见[J].农业经济,2014(1):13-15.

[5]张照新,赵 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区域经济,2013(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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