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数字金融与企业数字化转型
邱红 (无锡太湖学院会计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 摘要: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抓手。政府补贴和数字金融是纾解企业转型资金要素不足的外部资金来源。本文以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深入剖析了政府补贴和数字金融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机制,实证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呈倒U型关系,数字金融对二者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使得曲线更陡峭。上述结论的政策启示是:政府应持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但应充分考虑补贴的合理范围;加快发展数字金融,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强化政策引导。 关键词:企业数字化转型;政府补贴;数字金融;融资约束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企业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从现实来看,多数企业面临技术、资金、人才等难题,导致其“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其中,针对多数企业自身资金匮乏以及从外部获得资金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以财政资金帮扶企业破解资金困境。但政府补贴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察。理论上,政府补贴能够补充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资金以及向资本市场传递出积极的投资信号。但在具体执行时,对于补贴对象、补贴数额、如何补等问题仍存在盲点和误区,容易使一些动机不纯的企业出现寻租、骗补、过度依赖补贴等问题,导致补贴效果大打折扣。 由于财政资金是有限的,单纯依靠财政补贴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并不现实,也不符合市场化原则。因此,企业还需要从金融市场获取更多的资金。数字金融是近年来数字经济领域的研究热点,因其能够突破传统金融的“属性错配”“领域错配”等结构性问题[1],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数字金融不仅能加速金融业自身的数字化转型,还能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现有研究主要探讨了政府补贴或数字金融的单一影响,但作为外部资金来源的两个渠道,两者可能还存在协同效应,共同影响企业数字化转型。基于此,本文以2011-2021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政府补贴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并加入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作为调节变量,检验两者对企业转型的交互作用,从而提供缓解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约束的最佳方案。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1.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 政府补贴是企业数字化转型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一般认为,政府补贴在资源获取和信号传递两个方面影响企业创新[2]。首先,政府补贴能够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3]。目前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工业软件、操作系统、关键设备等严重依赖进口,而且数字技术变革障碍多、风险大,企业转型成本相当高昂。政府补贴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转型的资金缺口,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其次,政府补贴具有信号传递的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仍然持观望态度。政府补贴相当于给企业贴上了被认可的标签,传递出信誉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利好信号,吸引更多投资者向该企业注入资金,从而缓解融资约束[4],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增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信心。 然而,政府补贴也可能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产生挤出效应。首先,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政府部门难以精准判断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的优劣和实施进展,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得真正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无法获得补贴[5]。其次,与政府部门存在政治关联的企业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并未将补贴用于研发创新活动[3, 6]。另外,政府持续追加补贴可能会助长企业的依赖心理,反而会减少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降低自主创新能力[3-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补贴对企业外部融资会产生消极信号效应,获得补贴的企业会被认为是受到了资源庇护,可能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外部投资者往往会避开这类企业[7]。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1: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呈现倒U型关系,即随着政府补贴的增加,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先上升后下降。 2.政府补贴、数字金融与企业数字化转型 数字金融是互联网及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体系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金融新业态、新模式[8]。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服务的种类更丰富、辐射范围更广,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不均衡不充分的缺陷。一方面,通过提供数字支付、网络借贷等多种融资渠道,数字金融可以有效降低融资门槛,减少融资成本,惠及更多难以获得传统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12]。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手段,数字金融获取客户信息将更全面更便捷,评估客户信用更精准,还能实时追踪借款后续行为,进而强化信贷风险控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错配问题[10]。此外,金融业越发达的地区越容易集聚创新人才资源,能够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更多智力支持[11]。 以上分析表明,政府补贴和数字金融都会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产生影响,那么二者是否会存在某些交互效应呢?首先,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够缓解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数字金融利用“智能信息搜寻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搜集、分析、决策和共享,帮助政府更准确地识别优质企业和项目,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12]。其次,财政资金的频繁注资会助长企业的道德风险,而数字金融凭借技术手段可以追踪企业贷后行为,有助于政府监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降低寻租行为和道德风险[10]。最后,政府补贴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而数字金融拓宽了外部资金来源渠道,能够满足企业长期研发创新的需要,与政府补贴形成聚合效应[6],更能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实现数字化转型目标。因此,在数字金融的调节作用下,政府补贴能够更有效地促进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2:数字金融正向调节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的关系,使倒U型曲线更陡峭。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1-2021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和Wind数据库,数字金融数据来自于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本文对数据还做了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类企业;(2)剔除ST、ST*、PT企业;(3)剔除研究所需数据异常或缺失的企业;(4)对连续型变量进行了双边1%的缩尾处理。最终得到1709家企业共18799个样本观测值。 2.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DIGT)。本文采用国泰安数据库企业数字化转型版块中的数字化转型指数来衡量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该指数综合了战略引领、技术驱动、组织赋能、环境支撑、数字化成果及应用六个方面的指标加权计算得出,可以较好地衡量企业的数字化水平。 (2)解释变量:政府补贴(SUB)。借鉴现有研究,采用国泰安数据库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关研发创新项目的政府补助数据,生成核心解释变量SUB=(政府创新补贴/企业总资产)*100。 (3)调节变量:数字金融(DF)。根据现有研究的做法,采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来衡量数字金融发展水平。该指数涵盖了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层面的数据,本文的回归模型将基于地市级层面的数据。 (4)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选择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固定资产比例(FIXED)、企业成长能力(Growth,营业收入增长率)、股权集中度(Shar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年龄(Age)。 本文变量及定义详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3.模型设计 (1)基准模型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样本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程度以及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的标准差为9.99,说明企业之间的数字化转型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创新补贴强度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4.164,说明不同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程度差异明显。数字金融变量的标准差为76.67,说明不同城市的数字金融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表2 描述性统计 2.基准回归 本文使用Stata13对模型(1)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列于表3。在处理面板数据时,本文基于Hausman检验结果为P=0.0000,故选择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第(1)列和第(3)列为混合OLS估计结果,第(2)列和第(4)列为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1)列和(2)列未加入政府补贴的平方项,结果显示政府补贴(SUB)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政府补贴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有促进作用。(3)列和(4)列加入政府补贴的平方项(SUB2)后,拟合优度略有提升,政府补贴和政府补贴的平方项均在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政府补贴平方项的系数为负,政府补贴的系数为正,意味着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假设H1得到证实。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3.稳健性检验 (1)Utest检验 为检验变量之间的倒U型关系,研究者往往会在回归模型中加入解释变量的平方项,如果平方项的系数是显著的,便判定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但Lind and Mehlum (2010)认为,这一标准过于薄弱,可能会将凹而单调的关系错误地识别为倒U型关系[13]。因此,本文参考Lind and Mehlum (2010)的做法,进行Utest检验。结果显示,极值点在SUB的取值范围内,并在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同时Slope区间包含负值,表明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确实存在倒U型关系。 (2)动态效应检验 数字化转型需要长期性、大规模的资金投入,故短期资金难以迅速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同时,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也会影响政府补贴金额。因此,本文将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分别滞后和前置1期进行动态效应检验。表4中(1)和(2)列为SUB滞后1期的回归结果,政府补贴的系数显著为正,政府补贴平方项的系数显著为负。(3)列和(4)列为DF前置1期的回归结果,政府补贴的系数显著为正,政府补贴平方项的系数显著为负。以上结果表明政府补贴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呈现出长期动态效应。 表4 稳健性检验——动态效应检验 (3)替换核心解释变量 为了使实证结果不受变量测度方式的影响,本文选用政府创新补贴与营业收入的比值(SUB1)替换原有核心解释变量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列于表5。结果显示,SUB1 和SUB12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正负号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说明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倒U型关系的结论不受变量测度方式的影响。 表5 稳健性检验——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检验 4.调节效应 为进一步验证数字金融的调节作用,本文对模型(2)进行估计,依然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见表6。第(1)列和(2)列是仅加入数字金融的回归结果,发现数字金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数字金融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有正向促进作用,与大多数研究结论一致。(3)和(4)列加入了数字金融与政府补贴的交互项,结果显示数字金融与政府补贴的平方项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存在正向调节效应,即随着数字金融发展水平的提升,倒U型曲线更加陡峭,假设H2得到证实。进一步地,根据表3和表6中政府补贴的系数值计算拐点值发现,倒U型曲线的拐点左移。换句话说,数字金融放大了政府补贴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促进作用,但拐点更早到来。 表6 调节效应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1—2021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进一步考察了数字金融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关系。这意味着,政府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但当补贴过多时,并不能有效促进企业转型。调节效应检验结果表明,数字金融在政府补贴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间起到正向调节作用,使二者的倒U型曲线更陡峭,同时使政府补贴对企业转型由促进作用转为抑制作用的拐点左移。总体来看,政府补贴和数字金融均能显著提高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但要注意两者的政策搭配。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要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但应认识到补贴不是越多越好,而要适度。政府需根据不同的数字化项目评估补贴的合理区间,并在合适的时间对企业进行帮扶。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企业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机制,明确项目投入的预算和风险,科学计算投资回报周期和实施效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从而使财政资金真正投入转型项目。 第二,引导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提高数字金融发展水平。打好财政金融“组合拳”,在实施补贴政策时,应充分利用数字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既然提高数字金融将导致政府补贴对企业转型由促进转为抑制的拐点更早到来。那么,当数字金融发展水平较高时,政府补贴数额可适当减少,这样不仅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能减轻财政压力。此外,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流向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多措并举地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三,除了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转型以外,政府可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搭建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专门研制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信贷产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降低融资门槛。开展金融助企服务,畅通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对接渠道,降低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畏难”情绪,提升数字化转型意愿。 参考文献: [1]唐松,伍旭川,祝佳.数字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结构特征、机制识别与金融监管下的效应差异[J].管理世界,2020,36(5):52-66+9. [2]杨洋,魏江,罗来军.谁在利用政府补贴进行创新?——所有制和要素市场扭曲的联合调节效应[J].管理世界,2015(1):75-86+98+188. [3]张彩江,陈璐.政府对企业创新的补助是越多越好吗?[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6,37(11):11-19. [4]吴伟伟,张天一.非研发补贴与研发补贴对新创企业创新产出的非对称影响研究[J].管理世界,2021,37(3):137-160+10. [5]李春涛,闫续文,宋敏,杨威.金融科技与企业创新——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20(1):81-98. [6]闻岳春,黄庆成.“有形之手”能够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吗?——基于政府补贴视角[J].征信,2022,40(12):85-92. [7] Chen, Jin, Heng, et al. The distinct signaling effects of R&D subsidy and non-R&D subsidy on IPO performance of IT entrepreneurial firms in China[J]. Research Policy, 2018(47):108-120. [8]杨杰,张宇,陈隆轩.数字金融与企业ESG表现: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3-18. [9]夏琴,刘剑民.数字金融模式下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2022,34(3):95-107. [10]庞加兰,张海鑫.政府补贴、数字普惠金融与民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基于调节效应和门槛模型的实证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19-34. [11]刘畅,花俊国.数字金融发展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22(10):61-68. [12]钟金慧,李红玉.融资能力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基于数字金融的调节效应[J].科技与管理,2022,24(6):72-84. [13] Lind J T, Mehlum H. With or without U? The appropriate test for a U‐shaped relationship[J]. 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10, 72(1): 109-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