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和金融风险及应对态度
李婷 深圳前海雅柏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突出优势,极大地降低了交易和转移的难度,但同时这些特性也决定了它存在许多潜在的问题和风险,甚至会危害到国家的法律和金融体系。文章以比特币为例,通过阐述加密数字货币的特性以及运行机制,引出了加密数字货币的各项潜在风险,分别介绍了世界其他部分国家与我国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出台的法律政策文件,并讨论了应对态度,以期为完善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加密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金融风险;国家政策;应对政策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及原理 (一)数字货币的起源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也称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并逐渐获得关注和发展。区别于传统纸质货币的高实体性,数字货币的生产和交易流通过程均以数字形式进行,快捷高效且几乎没有限制,也因此数字货币的监管难度相比传统实体货币有明显提升[1]。 (二)加密数字货币的提出 自从数字货币问世以来,如何保证其交易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而随着数学、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将密码学思想引入其中为数字货币安全流通交易保驾护航也就成为了大势所趋。 加密数字货币是数字货币中重要的一种形式,其概念最早出现于2008年11月1日。当日,一个自称为“中本聪”的作者在P2P Foundation网站发表了一篇论文,标题是《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陈述了作者关于数字货币的新设想,介绍了区块链(Blockchain)的概念,介绍了比特币(Bitcoin)这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及背后算法,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电子现金支付交易系统。论文发表后第二年,即2009年1月3日,比特币真正创生发行,开启了数字货币的新纪元。 (三)比特币的发行过程 加密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式。各国传统纸质货币的发行过程彼此相似,均直接依赖于中央银行或核心金融机构,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只需要程序员使用计算能力强大的计算机或服务器,依据特定算法进行大量的加密解密计算即可成功发行,这个过程也被称为“挖矿”,而提供算力的计算机或服务器被称为“矿机”,能够容纳非常多数量的大型“矿机”同时进行“挖矿”操作的场所(通常会要求能够获取廉价电力条件)被称为“矿场”,将大量零散的“矿机”甚至是“矿场”整合起来形成对外开放的团队服务器,则被称为“矿池”。比特币的本质是一系列复杂加密算法生成的特殊解,而“挖矿”过程可以理解为利用算力强大的“矿机”持续通过大量计算来求解出复杂加密算法中方程组的特殊解。而这也是发行比特币的唯一方法。 (四)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的计算机技术,用以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过程中的安全性,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原理。在比特币系统中,每经过一个特定时段,系统节点上就会生成一个随机哈希值,链接进当前系统和网络的所有计算机都可以通过运行特定计算来求解本次的哈希值。一旦哈希值被成功求解,就会产生一个区块。每一个区块都对应着一笔比特币交易,其中详细记录了该笔交易的信息和转账轨迹,能够用于验证该信息的有效性并生成下一个区块。将所有存在的区块依照时间顺序连接起来就形成一整条区块链,而由于区块链存在于整个互联网中,因此任何比特币的拥有者都无需担心比特币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 (五)比特币交易的安全保障措施 比特币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法币与比特币、比特币与比特币之间的转换交易等。在比特币的交易过程中,区块链的底层技术以及核心的特殊加密算法能够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精确性保障。其中的公钥私钥双电子秘钥的安全验证机制是核心的安全机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仅仅是由一串代码组成的私钥,私钥能够实现对交易过程信息的加密并根据加密算法生成对应公钥。相比传统的货币交易形式,公钥就相当于传统银行系统中的个人账户,但不包含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而私钥就相当于该个人账户的密码[3]。区块链的加密逻辑要求公私两把秘钥必须同时存在并相互匹配,否则系统将不认可此次交易,比特币无法从某一账户转移至另一账户,交易也会被阻止。 由于区块链的长度以及其中的信息量也会随着比特币交易的进行而持续增加,同时每一个区块兼顾记录当前交易信息以及验证生成下一个区块的双重作用,因此若想要伪造一笔比特币的交易过程,还需同步修改其他所有区块中的内容,导致伪造的过程需要巨大的硬件计算能力和处理成本,几乎无法实现。而存在于交易过程中的点对点分布式时间戳,也会精确地记录当前交易的精确时间点并同步存储于所有区块中,完美地确保了比特币在时间线上的唯一性,能够有效避免出现“一币两用”的情形[4]。 二、加密数字货币的特性 (一)去中心化与全球性 加密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其底层技术基础,其运作机制始终基于去中心化的核心思想,其流通过程脱离了中央组织的监督与管理,直接连接交易双方用户完成交易,显著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去中心化还使其能够更方便地摆脱国界的限制,仅依托互联网就能够轻易将交易网络辐射至全球,实现了交易过程的全球性。 (二)匿名性与特定性 匿名性是加密数字货币的重要特征之一。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无需通过中央机构,仅需借助计算机进行大量加密解密计算即可,随后的交易流通过程中不涉及任何用户的私人有效信息,因此加密数字货币从创生到交易的全过程几乎无法溯源和监管,具有极强的匿名性。同时数学理论赋予了加密数字货币以特定性,能够确保货币的资产分配过程能够有序进行,每个地址都是唯一确定的可接收对象。这将使得每一个加密数字货币都是唯一确定的,可以随意地分割、互换、携带、存储、交易。 (三)稀缺性与价值性 为了避免因遭到恶意地篡改或攻击而导致用户手中以数字形式存在和运行的加密数字货币出现突然的增加和消失,加密数字货币从底层技术层面严格地确保数据的不可复制性,同时为了避免加密数字货币出现传统纸质货币那样的通货膨胀或紧缩现象,确保币值的稳定增长,加密数字货币的总数量都是有限的,随着开采进程的快速推进,加密数字货币的稀缺性也会逐渐增强。同时加密数字货币在特定情况和使用环境下具有与传统法定货币一致的一般等价物和交易媒介的身份,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四)独立性 加密数字货币抛弃了由中心服务器统一管理下属节点的中心化网络模式,采用去中心化的P2P互联网模式,使得连接入当前网络下的任意两台或多台终端设备均可形成一组互联节点,同时任意两个节点之间的通讯出现异常时可随时切换至新的通路继续通信。这使得加密数字货币网络中个别节点的增加或减少不会对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当所有节点同时损坏或掉线时才能彻底破坏其交易环境。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具有极强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其交易过程稳定可靠地进行。 三、应用加密数字货币的潜在风险 (一)法律层面 加密数字货币运行的底层逻辑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鲜明特点,使得其发行和流通过程完全脱离了中央组织机构的监管和保护,很多犯罪组织正是抓住了这个缺口,大肆进行非法投机行为,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其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交易双方的有效个人信息,几乎不具备任何溯源可能性,非常容易滋生非法黑市交易、非法洗钱等严重违法行为,极大地增加了相关部门追查违法行为的难度,增加了维护法律的成本[5]。 加密数字货币目前在国内尚属新兴事物,公众对它知之甚少,很多犯罪组织利用了公众与加密数字货币之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同时借助了加密数字货币自身的价值波动性,营造出各式各样的骗局,吸引公众前来投资以骗取钱财,获取巨额的非法收入[6]。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令公众防不胜防,对国内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害,也可能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二)金融层面 加密数字货币同样会为国家金融层面带来一定风险。 加密数字货币的创生发行仅依靠计算机进行大量加密解密计算即可实现,这与传统的由政府统一发行货币的模式相违背,极大地动摇了由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的地位,影响了国家的金融主权[7]。 同时其交易流通过程脱离了中央组织机构的监管,甚至轻易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跨国交易和资产转移,而各国之间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态度和政策均有所不同,导致容易滋生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地提高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目前国内仍有一些渠道能够进行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对于这些交易行为是否应该征税,以什么方式征税,目前还需进一步商榷。但由于国内对于加密数字货币整体保持禁止的态度,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对上述交易行为制定税收规定,将会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为税务管理带来困难[8]。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在不断发展,计算机硬件性能也在不断提高,甚至量子计算机这一颠覆传统的技术也逐渐成型,未来加密数字货币会逐渐成为主流,还是会被新技术所颠覆,目前还无法预测,但随着加密数字货币出现波动,整个金融系统都可能受到影响,需要预先做好防范。 四、加密数字货币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现状及相关政策 (一)国外其他部分国家和地区 尽管多国对比特币持有宽容包容的态度,但考虑到去中心化模式将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潜在损失,各国还是先后出台了与之对应的反洗钱政策措施。 如美国和加拿大规定,开展加密数字货币的相关商业活动需提前获取执照或注册登记,并承担相应反洗钱义务;日本通过了相关法律修正案,承认了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换功能和财产价值,但规定不能用法定货币对其衡量计价,不与法定货币挂钩,不具货币属性;欧盟以加密数字货币为研究对象,发表了大量相关评估报告与对策建议,明确了相关平台机构的反洗钱义务[9]。 可以看出,多个国家均可批准具有资质的平台和机构开展和提供加密数字货币服务,但同时必须承担起对应的反洗钱义务,力图从源头避免经济犯罪的发生。 (二)国内地区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尚未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做出明确定义,为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加密数字货币等类目及其行为,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通知》规定加密数字货币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内涵,归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禁止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同时要注意提防洗钱犯罪行为。《公告》则进一步明确禁止发行代币以及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终止了国内现有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10]。 我国目前对加密数字货币保持谨慎而完全禁止的态度,但这并不能杜绝加密数字货币在国内流通并造成纠纷和违法行为。目前我国面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现状大致有以下三个难题需要解决。第一,我国没有加密数字货币在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导致司法判例无法参照某个标准进行性质界定。第二,国内禁止了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因此各大平台纷纷向境外转移,虽依旧可以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服务,但当出现状况时消费者的权益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第三,目前以其他名目在国内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都没有被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是我国现在对数字货币的流通环节基本是不予支持,不予保护。这种处理方法只是治标不治本,不仅无法阻止加密数字货币在国内的肆意流通,规避其带来的风险,反而还可能促进地下交易的发展,提高了监管难度,加剧了风险程度[11]。考虑到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的巨大趋势,我们国家只有以辩证的眼光全方位地评估优缺点,才能避免因缺乏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经验而错失与区块链技术同步发展的重要机遇。 五、总结与讨论 经济全球化和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为加密数字货币能够风靡全球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独特属性赋予了加密数字货币高效的交易方式、自由的无监管环境和隐私的交易过程,虽能确保其运作过程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鲁棒性,能够规避国家之间的金融恶意制裁风险,甚至是拥有远低于实体货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和金融层面的潜在风险,具有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加密数字货币自身与传统货币背道而驰的特性,一直以来使其饱受争议,因此目前世界各国也对加密数字货币持不同态度。我国对公共机构提供加密数字货币相关服务以及任何机构发行代币保持绝对禁止态度,此举虽然能规避绝大部分法律和金融层面的风险,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但也可能错失与区块链技术同步发展的机遇。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加密数字货币的政策与立法,总结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点,在严格限制和开放包容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将明确法律定义、规范交易平台、妥善处理纠纷案件、严格监管洗钱行为、灵活制定税收政策等方面作为切入点,完善数字货币的相关立法,与时俱进,以积极地态度面对数字货币的发展,并引导其在社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保护好参与角色的合法权益,并搭乘区块链技术这趟高速列车,收获更多的技术进步,寻求更好更快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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