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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点思考

2022-09-02 16:24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杨溢  王金荣  辽宁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辽宁省教育厅2020年度课题(项目批准号wj2020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进程飞速发展,该行业取得的成就也备受人们关注。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给金融业带来巨大革新,然而与此同时,它也面临着严峻的风险侵袭与巨大挑战。放眼世界金融圈子,美国和欧盟地区等发达经济体早已采取相对完善的政策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在近几年乘风而上显出较为强劲的势头,但在监管方面,与国际相比还存在缺陷,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监管体系和实施有效的监管政策很有必要。本文在引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之后,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在其发展规律和监管体系上的差距,由此进行借鉴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对比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综合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在已经成熟的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的互联网企业之间构建资金融通、进行支付结算和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形成一种全新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有效地打破了空间壁垒,利用互联网与电子信息平台可以实现时间与空间上的快速连接,加快网络平台金融业务的办理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类产品交易过程的科学性,进而扩大各国金融业对外积极开放、对内深化改革,创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促进本国金融创新发展。

(二)发展历程与目前概况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率先于1995年成立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此后互联网金融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发展起来。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内,国外产品出现较早且技术先进,以1998年末澳大利亚在美国上线的贝宝(paypal)支付平台为例,它至今仍在覆盖范围的广度和保证支付安全有效的方面稳居全球第一。P2P网络借贷在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圈子中也有较大的发展前景,该业务起源于英国伦敦,美国于2006年成立开放Prosper作为该业务的平台。国外的众筹模式相对新颖,主要借助于团购与预定两种运作方式来展示项目优势从而吸引投资。

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4个进程[2]

1.997年—2005年的初始发展阶段: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

这一阶段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行业形式呈现单一的特点,即传统金融机构基于网络技术开展部分业务。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创办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金融电子服务从此进入了一网通时代,1998一网通推出网上企业银行,这些都为银行与企业关系的纵向深度发展构建了技术平台。

2.2005年—2012年的起步兴起阶段:新兴金融业务形态相继问世。

互联网技术开始不断渗入到企业之中,各个金融机构纷纷进行业务拓展,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等多种业务形态。2007年中国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从此互联网与金融业成功融合。同时,众筹也被引入国内,相关从业者将其与我国具体经济和法律情况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新局面。

3.2013年—2016年的高速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渗透加深、创新发展。

2013年开始,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大量企业涌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纷纷尝试开辟自己的领地,同时已经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趋向成熟、P2P网贷平台猛烈增长、众筹与其它金融业务结合渗透到各个领域。20136月支付宝和微信分别推出余额宝服务和微信支付,全国商家也陆续支持条形码收款,从此我国互联网金融迈入高速发展阶段。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呈井喷之势,其作为关键词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众筹模式开启了有政策内生支持的新起点。2015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进驻市场,开发的理财产品体现出中国特色,进一步驱动行业创新发展。

4.2017年至今的继续发展与风险并存阶段:加强革新互联网金融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各类风险不断聚集,政府对其监管显出一定滞后性。2015年和2016年,政府陆续发布相关通知与政策对整个行业进行大清洗。到2017年,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同年央行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质性监管条例出台,从此行业监管进入革新阶段。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国际金融监管现状及特点

由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较高且金融体系较为健全,因此其对互联网的监管也较成熟,主要方式是基于传统金融监管进行力度上的加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协会、不断改进国家征信体系、重视对信息披露等。[3]

1.美国监管体系分析

互联网金融发源于美国,美国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超级大国,在全球范围内最先使用网络开展金融业务,由此形成最完整的金融体系,且金融业务种类的多样性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美国依靠互联网技术发展新的金融业务,然后再将其归入到传统金融的体系下,以此扩大整个金融领域。

在此模式下发展,其监管也具有相同特点:通过制定针对性法律政策,将其监管直接并入整体监管体系下,或者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使之与互联网金融环境相适应。目前美国已基本上将互联网金融并入到原有金融体系中,并依据其衍生模式的不同划分为对应部门,不断调整监管政策。

具体来说,美国监管体系有以下特点:(1)及时做出针对性反应,在原有金融法律上增加适合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制度来进行多部门的分工协作。美国监管主体主要有联邦与州的多个监管部门,包括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以及这些机构在各州对应的部门。美国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优势是在政府的协助下建立了完备的征信体系,从而能够有效控制并降低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2)美国同样重视信息披露,政府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设置较高门槛,美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申请牌照时会被明确要求提供原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报告制度、反洗钱措施等方面的详细信息。(3)重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于2012年成立独立消费金融保护机构,其宗旨是对互联网金融系统中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防止消费者遭受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和敲诈行为,从而净化消费环境。

2.英国监管体系分析

P2P网络借贷高度发达是英国金融业最显著的特点,目前英国采用的主要监管模式为:“行业先行发展、自律监管加强,政府政策补充,两者共同作用”。随着其P2P网络信贷的出现,英国成立世界首个P2P行业协会,之后又颁布“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由此建立P2P借贷行业准则。之后众筹迅速发展,英国在2012年同样建立众筹行业协会,并从20144月开始,将上述业务并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围。此外在监管架构方面,英国只单独设立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监管金融行业以提高监管效率。总体而言,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表现为采用宽松的非审慎监管政策,同时形成行业自行监管。

3.法国监管体系分析

当前法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机构审慎监管(ACPR)和金融市场监管(AMF)两大类。ACPR是法国央行下属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部门,AMF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投资公司。此外,近几年法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上不仅融合了最新的技术成果,而且创造了多种新颖模式,如智能AI模式、网上社交模式、数字生态系统模式等,对改变传统金融运行方式做出良好示范。两个监管机构于20175月联合发布了业务指引,对法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各类具体业务根据自身特点给出了性质的具体界定,对是否归属于信贷机构或是金融企业,是否需要申请牌照再进行业务的开展,是否应该遵循AMF的相关规定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为出现的一些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划分与界定。同时,在众筹平台监管与建设方面,法国同样在2017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对于众筹行业的监管法规,以促进本国众筹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非成熟、待完善阶段,有些方面已提上日程,其中《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低门槛、缺法规、少监管”的时代,进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但是由于我国在监管主体上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和多头监管,因此存在个别情况下的监管不当。从具体方面分析,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待解决[4]

1.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缺乏系统科学性

我国的分类监管导致多头监管,不能形成严格的统一标准,在监管力度上,也没有视情况而定进行很好的把握。在我国互联网金额的发展巅峰时期,《意见》中规定了适度的宽松政策,但是应用到地方层级,就变为了不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放纵了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准入,也带来一系列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漏洞和监管滞后、监管无措。目前我国虽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但是在应该如何确保法律监管措施力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等方面一直没有确定结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产品更新换代快,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金融监管技术手段无法面面俱到,很多细节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一些地方网络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力度不够,导致网络上出现许多花样繁多的虚假广告及诱人的高利息投资平台。

2.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监管不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社会信用问题,征信源于信用交易需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对金融圈子内各个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企业与个人之间开展金融服务有着重要作用。面对亟待解决的征信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目前,我国征信业尽管取得不小成绩,但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征信产品的要求,距离构建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尚面临不少挑战。我国缺乏完备的征信系统,无法完全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会给交易双方带来选择上的误解。同时多数大型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将征信信息掌握在自己的数据库内,难以对外公开,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征信数据并不完整,无法真正做到客观评价信用、正确评估风险。其次,全国范围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时间不长,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经营管理制度和标准都不够标准严格。目前有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信用评价发放贷款,客户面向普通大众、小微企业,其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具有高发性、高频性、实时性特点,并且需要长时间和高速网络支持。这些新特点对我国现有公共征信系统监管力度与保证信息可靠性方面的技术要求等提出了新挑战。

3.监管技术难以保障信息安全

互联网金融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近十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普及入户,大多数人们已经完全依赖它的存在,各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产品也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视野中,但各种产品尤其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企业的实际应用与人们利用其进行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缺陷,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这些缺陷与漏洞,通过网络实施勒索诈骗,非法获取企业的关键业务信息与个人的隐私。总体来说,由于我国对互联网技术方面的研究从一开始就与国际领域不在同一起跑线,目前来看,我国的技术掌握以及这方面人才的培养还有欠缺,一些基层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专业性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对网上诈骗、电脑黑客、计算机病毒传播等预防及处理存在漏洞且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尝试将互联网金融监管并入已有监管体系中,然后在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二会”下增设专门针对此行业的专属机构,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保证各部门间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其次,改革与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设置不同的准入要求,同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保证准入的合法合规,若某个行业要退出市场,则要采取措施帮助其妥善有序退出,做到不影响整个市场的运作。[5]最后,逐步提高法律法规的完整性。要做到两点:一是金融业务方面,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大框架上进行细化,使之与不同金融业态的监管要求相匹配;二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具体的金融消费方面制定法律法规,例如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二)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管理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一要建立全面的征信体系,对于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信用维护系统,要求监管机构对系统的准确可靠性、详细全面性进行实时监测和维护。二要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引导,不能仅仅靠政府努力,行业本身作为深刻体验者,应该更加了解内部的信息流动和基本情况。因此推动行业自律监管尤为重要,要让行业内部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准则并互相监督,同时与政府方面进行配合,进而形成规范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三)全力提高互联网信息监管技术

其一,提高并细化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面对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高要求,我国对技术的应用水平还与国际有所差距,尤其是对关键硬件的进口依赖。因此,为了消除硬件方面所带来的金融安全隐患,我国应进行相关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并加强对硬件设备的实时性监测和网络安全检测。另一方面,培养相关行业人才,规范直接参与业务人员的操作技术。在不同的行业和特殊业务领域聘用专业人才,同时要求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技术的学习,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并对其开展业务的操作行为建立监管机制,力争在源头上消除隐患,避免违规乱象发生。

 

参考文献:

[1]梅孙华,张岩.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探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1(24):109-110.

[2]陈荣达,余乐安,金骋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模式与未来挑战[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0,37(01):3-22.

[3]王飞.金融深化视野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4]王俊,赵国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2017,33(03):72-75.

[5]王宇,姜焕.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J].财会研究,2015(0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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