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对我国的改革启示
陈秀玲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金融是一国经济体制的核心,同时它又具备高风险性。金融的高风险性不仅会对行业产生影响,甚至危及整个国家经济体系,因此保障金融安全则变得至关重要。本文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出发,进一步分析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挑战,帮助我国更好的探索金融监管方向。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改革措施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的前提条件,各个国家在经历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开始着手于对本国金融监管体制进改革,在经历多次变动之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些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探索自身的监管模式十分有益处,值得借鉴。 一、国际代表性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首先是美国,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随着美国金融体系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美国初获得国家独立时,金融处于自由贸易状态,缺乏监管,造成银行业、证券业混乱局面,为改变这一状况,美国于1864年颁布《国民银行法》,开始发挥监管作用,改善当时金融行业混乱局面。1929年,美国爆发了资本主义国家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人们开始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尽管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管理金融行业,但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仍不够全面,对此美国颁布了《1933年银行法》,解决金融业混业监管问题,自此之后美国金融开始由平稳转向繁荣发展。2008年9月,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本轮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全球性金融市场动荡,美国金融危机引起国际社会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满,为应对外界批评,美国在金融改革方案中提出提高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要求,提升金融监管效率,防范金融危机。 其次是英国,英国作为曾经的“日不落”帝国,资本主义发达金融业起步早,但此时并没与形成金融监管体系。20世纪70、80年代,英国金融业取得了迅速发展,在自由化的进程中,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说明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不适应现代金融体系发展趋势。传统上,英国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该模式在一段时间内促进并稳定了金融发展,但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弊端也逐一暴露出来,导致金融业出现混乱局面。之后英国对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9家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移交给金融服务监管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创金融监管新局面。 最后是德国,长期以来,德国致力于发展混业经营模式,但金融体制却经历了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变迁,并逐渐确立了一个以完整的法律制度为框架的基础,实行自我监管、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法律裁定作为终审判决的整体。严格谨慎的金融监管,促进了德国金融业的发展,促进德国经济增长。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 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迎来了高速发展时代,我国的金融市场开始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跨国贸易量稳步提升。金融体系在不断发展成熟的同时也暴露了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弊端,我国的金融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处于落后状态,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都是仍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推陈出新难以监管 近些年,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如CDS、期权、期货及另类投资工具等等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机构和企业为了获取机构利益,通过组合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具有差异的资产,避开金融监管大力发展本机构的金融业务,从而增加盈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机构在增加盈利的同时也给自身甚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风险,一旦潜在的风险转化现实中的损失,破坏性远远超过传统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在传统金融监管方式下,通过企业财务报表状况监管企业是一重要监管措施,但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表外业务在逐渐增加,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金融监管是失效的。当今金融全球化情况下,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金融活动更加方便,加大金融机构监管难度。 (二)分业监管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业处于发展初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模式得以确立,2009年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分业监管使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各自不同的专业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有助于实现监管目标以及提高监管效率。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在完善我国监管体系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真空,随着经济发展金融全球化,大型金融集团纷纷出现,单一机构的权威性难以和大型金融集团的规模相抗衡,从而违背其成立的初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甚至会难以找到对应的监管者。其次,传统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落实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边界逐步模糊,传统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政策,使得监管套利有机可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按照机构性质实施监管,各机构之间容易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形,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近些年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一直在不断更新发展,但就目前我国金融状况而言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各个监管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有各监管侧重点,造成监管真空的存在,监管职能的缺位易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金融监管风险也随之上升,随着近几年金融创新不断发展,易发生由小的金融事故演变成金融危机的情况。监管部门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在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之前,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各自为政,行业与行业之间信息割裂,不能做到合力监管,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局面同时存在,在浪费监管资源的同时又没达到监管效果。 三、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改革措施 面对当前发展迅速、复杂的中国金融形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理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逻辑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金融开放则是基本趋势。金融监管改革一方面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也是中国金融发展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开放,中国的金融风险会变得更加复杂,当务之急则是改革我国现有的监管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一)从“一行三会”到“一行两会” 2018年3月,银监会、保监会拟整合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此,已形成了15年的“一行三会”监管格局结束,转变为“一行两会”。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程度不一的修补和改革,其中主要强化了“宏观审慎监管”,以之作为连接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桥梁。在此次改革中,强化了央行的角色,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深化了金融监管改革体制,解决了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降低监管套利空间,尤其是在影子银行活动方面,有助于抑制涉及银行和保险业的通道业务,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 功能性监管的概念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罗比特·默顿教授提出,所谓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我国在现有机构监管框架的基础上也引入了功能监管,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这一创新是适应互互联网金融业态快速发展的需要。实际上,面对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等领域金融风险层出不穷。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一种平台服务,其在信息、数据、产品、服务、渠道可对接很多金融业务,并非单一机构对应,在此背景下,机构监管思路很难满足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而通过加强功能监管以及行为监管,将改进以往认为割裂的监管漏洞以及交叉领域监管真空。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对于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立法经验的借鉴,也同时协调适应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管理经济的职能,在着眼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国情的情况下,我国已经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多部法规,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在当前我国金融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因此必须加大力度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监管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根据我国现状制定详细的更加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详细条令,防止钻法律漏洞进行非法盈利等非法行为发生。 四、总结 随着今年两会的召开,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式迈上了新台阶,“一行三会”的监管局面正式结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将由“一行两会”引领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渐渐向统一监管发展,央行的监管权限进一步扩大,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当下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支付宝及其下属的余额宝及蚂蚁花呗在金融经济领域内盛行,我国在对传统金融监管改革的同时也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革新,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正处于前进阶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王正茂,段莉,侯书生.金融监管的国际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 44. [2]韩守富,马斌,吴世真,霍朋军,程金辉.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47. [3]巴曙松,沈长征.从金融结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当代财经,2016(09):43-50. [4]王志成,徐权,赵文发. 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6(07):3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