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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及建议

2017-06-25 22:1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郑如燕    上海农商银行

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国内信用证的建立基于国际信用证,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却也存在不小的差异。想要科学合理的使用国内信用证,必须要充分的了解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之间的差异,如此才能够全面发挥出信用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围绕“国内与国际信用证比较”展开讨论,分析了信用证的概念,重点描述了国内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并对发展国内信用证提出建议,希望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比较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之间存在较大差别,为了正确的理解国际信用证与国内信用证,优化我国的经济贸易,避免国内信用证操作失误给我国商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结合了自身浅陋的见解对之进行了分析。

一、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是申请人要求开证银行按照自身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的种类比较多样,如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等。现阶段国际信用证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但国内的信用证由于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其中还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相关人员在实践中解决、完善。

二、国内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众所周知,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基于国际信用证,是一种以完善结算方式、解决企业拖欠、资金周转问题等为目的的贸易融资产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信用证结算应用越来越广泛。全面的了解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之间的差异,合理使用信用证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国内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遵循原则不同

国内信用证遵循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为代表的多部法律条款,如在实施过程中遭遇技术问题,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的条款为参照。国际信用证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包含的相关条款,如在实施过程中遭遇技术问题,仍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裁定。

(二)形式存在差异

    国内信用证的形式比较单一,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跟单信用证,根据付款期限来看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缺点在于对各类当事人(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等)缺乏灵活性,优点在于形式固定易控制,安全系数较高。国际信用证的形式包含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形式,也因此申请人的灵活性大幅度增加,但缺点在于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系数较低。一旦开证申请人出于某种因素考虑,在货物刚启运后突然撤销信用证,那么受益人将不可避免地遭遇问题,甚至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正因为存在上述问题,在一般的金融活动中,很多受益人都不愿意接受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国际商会在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时,明确地指出信用证应明确属性(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如相关条款中未有此项约定,则默认为不可撤销。

(三)类别存在差异

从大类别角度看来,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差异不大,国内信用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远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信用证;国际信用证主要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但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国际信用证的类别划分还可以从转让与否、保兑与否、有无追索权等等层面划分,国内信用证的类别划分并不具备上述属性。

(四)适用对象不同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但是国际信用证的发展起源于满足国际货物贸易引起的货款跨境交易的需求,因此,国际信用证的适用对象为国际货物贸易,是运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结算过程中的一种结算工具。因此,国内信用证的适用对象更加多样化。

(五)议付概念不同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议付概念存在巨大差异,具体来说包括二个方面:

1)不同的限制性:国内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此外,国内信用证还规定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从国内证运用实践来看,国内信用证议付往往并不是任意议付,受益人在银行交单索偿方面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开证行为了提高自身的收益,往往会选择开证行的系统行作为议付行,而这无疑会使受益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是遭遇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上述情况也并非说明国内信用证议付只存在问题不存在优势,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有益于安全出单、规避制假诈骗,在保障受益人利益方面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国际信用证议付是被授权的议付银行对汇票或是单据做出的给付对价行为。与国内信用证议付相比,国际信用证议付不限制议付行为,也没有限制议付银行,而这无疑便捷了受益人的交单索偿行为,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多的银行选择。

2)利息承担人不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国内信用证的利息承担人往往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此项操作有益于锁定利息承担人,但缺点在于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利息并不一定合理,而且有些贸易存在远期利益问题,强制将信用证受益人规定为利息承担人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国际信用证的利息承担人是“指示方”。这一种利息承担人规定方法具备灵活性,即便指示方以外的第三方负责了信用证规定费用,如果费用未能收回,利息承担人还会被定义为指证方。相比之下,国际信用证在利益承担人确定方面比国内信用证更为科学。

(五)区别化的投保金额

国内信用证规定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国际信用证规定,除非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否则投保金额应在货物的CIF价值之上增加10%或是以银行接受的承兑议付金额的110%为标准。如果上述两者冲突,取其中较大者。“10%”可以被认为是进口商在货物损失后的一种经营费用补偿。

(六)交单期时限不同

国内信用证将交单期定义为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就一般情况而言,国内运输的速度比较快,交单时间的延长会导致货物早于货单到达银行。也因此,必然会出现仓储费用影响持证人如期提货。

    国际信用证对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设置了“双保险”,既规定了交单日期,也规定了必须交单日期,如果贸易过程中未规定日期,银行方面有权拒绝迟于装运日期21天的单据,且最迟的交单时间应保证在信用证期限内。国际运输以海运为最主要的方式,虽然海运比陆运存在更多的不可控因素,但就21天而言,国际信用证也存在国内信用证的相关问题,一旦货物早于货单到达银行,则必然会出现仓储费用、影响持证人如期提货。

(七)发票提交要求不同

    国内证要求提交的发票必须是我国税务部门统一印发的发票,必须包含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交单行在确认受益人交单无误后,应在发票的“发票联”联次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或加盖“已办理交单”戳记,注明交单日期及交单行名称。交单行寄单后,须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日期、交单金额和信用证余额等交单情况。信用证要求某种单据提交多份的,所提交的该种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此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偷税漏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然而此项规定也有其缺点,如开票金额与货物数量之间的关系未有相关规定、发票的增减百分比不明确。国际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多数情况下仅为受益人出具的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发票,并没有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介入。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信用证作为贸易支付手段的这种形式是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一种趋势。信用证支付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拖欠、资金周转不良等问题,因而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意义巨大。 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基于国际信用证经验,与国际信用证有共同的地方,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局限性。想要优化国内信用证,必须全面的了解国内信用证的缺点,在吸取、借鉴国际信用证的基础上对之加以改进。为了更好的发挥国内信用证的作用,相关人员需要深入的研究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差异,不断的总结国内信用证的不足,以提高国内信用证结算质量,促使国内信用证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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