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的合理性
郑梦冉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北京教学中心 摘要:金融机构包含的范围极广,经营风险日益加大的环境下,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社会进化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本文从现代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入手,针对有序破产的障碍,同时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努力方向。从长远看,这是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金融机构 有序破产 合理 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林林总总,统称为金融中介,也常称为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的范围极广。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与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金融中介有各种类型的银行;在直接融资领域中,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另外还有各种保险事业等。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将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类和其他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一些重要变量的变动而导致银行的头寸面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银行内部一些原因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机构风险性日益加大。但是目前为止,很少有进行破产清理的银行,特别是大一些的银行,他们通常都是申请破产保护,而后进行重组、接受并购。由国家为他们的风险“买单”,对国家造成不小的负担。一个没有优胜劣汰的机制的行业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因此我们应该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 有序的破产指的是一种合理的释放,也是新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的重组。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其实金融业有序破产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2007年我国颁布新《企业破产法》时,就将金融机构纳入其统一适用范围;且成立于1995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已于1998年6月21日宣布关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依靠政府信用解决问题的现实,破产客观环境不成熟以及没有相应制度相配合,金融业破产一直未得以广泛实施;另外《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也远远满足不了金融业破产实践的需要,需构建金融机构新法律框架体系。因而,在我国允许金融业破产既是客观经济运行的需要,也是构建金融业运行生态的需要,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现代金融体系有诸多问题,如果金融业有序破产一拖再拖再不实施,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 首先,金融机构含有太多不良资产,体制混乱,模式不规范。目前我国金融业准入门槛大大降低,只有通过有序破产,才能实现金融业优胜劣汰,将一些本来不适合市场发展的存在各种的问题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才能将有限的金融牌照让位给新型金融业态如互联网金融,使我国金融业不断有新的血液注入,实现金融机构丰富多彩,保持长久活力,也不断创新出适应社会不同层次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否则,金融业就会成为“一潭死水”,无法健康发展,并最终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把金融业再放在“温室”里培养,从发展趋势上看,可能会诱发金融道德风险, 由于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信息部队称,投资者对于融资需求了解的情况,并没有融资者的多,可能会使投资者或者存款人有一种政府会充当金融业保证人的错觉,盲目的参与金融活动。现代金融机构大多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因为有政府所以有恃无恐,使政府背负了很多“无形”的责任,酿造了今天金融业潜在的巨大风险。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极为不利。 再次,金融业有序破产再无限拖延,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来看,对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都将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推进国企改革、淘汰僵尸企业、推进经济发展都会沦为空话。因为,不破产的银行总会在经营上以利润取代风险,以追逐政府主导产业项目和国有企业为最大目标,无法改变我国金融市场现有局面,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无法改观,我国经济发展会变得愈发艰难。 因此,允许金融业有序破产,符合我国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制度设计目标,维护整体金融稳定而不是保护业内每一个机构都不失败、都不出任何风险,让该重组的重组,该倒闭的倒闭,极大增强市场纪律约束。金融业再不适时实施有序破产,金融业经营就永远无法转型,它会永远躺在安乐窝而不思进取。目前金融业服务效率、服务产品、服务方式等方面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其缺乏充分市场竞争,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没有绝对的话语权。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势在必行。 但是我们在实施推进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道路上肯定会遇到一些障碍,大概有如下几点: 1.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法。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只适用于银行,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不适用,总体来说,现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都是浮于表面或者根本没有涉及到,过于简单和粗糙,有序破产缺乏可参考的法律条文。 2.政府干预过多。我国很早就从计划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但是,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明显滞后于其他方面。在金融机构的安排上,长久以来还是依靠政府干预处理,不仅使金融机构市场化困难,而且使政府也付出了很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政府干预过多,还有可能会助长道德风险,没有较好的分配损失承担的责任,也会助长金融机构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 3.现有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手段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指定其他金融机构托管或者合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将风险直接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二是将有问题金融机构关闭,由中央银行处理后续问题。但是这两种方法其实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都是将问题转移了。 4.民众对于银行在潜意识里认为有政府作为靠山。由于政府一直都以来都为银行“兜底”,民众潜意识中认为银行无风险,将银行“神化”了。有序破产可能在社会中引发骚动不安。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健康发展。 鉴于以上问题,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稳定性,促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加健康,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努力清除金融机构有序破产的障碍: 1.健全法律法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在金融机构破产方面的法律条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金融机构有序破产的配套设施,为有序破产提供有力的支持,给予金融机构破产有效的约束和指导。 2.减少干预,靠市场手段发挥作用,推进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强化银行适应风险的能力并且使其搬出“温室”,在无人“买单”的情况下,做任何决策都充分考虑后果,减少甚至杜绝金融机构经理人道德风险的产生。 3.金融机构自行进行问题解决,对存款进行投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储户的利益。金融机构如果经营状况很不好,必须申请破产的话,保险公司就可以作为赔付机构保证储户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4.妥善做好宣传工作,稳定民众情绪,做好广大群众的安抚工作,将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有秩序的推进,并且将其作为一种理念贯彻到每一个人心中,做到有的放矢,防止造成社会不安。 在当今社会,市场化越来越严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金融机构只有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所以,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必经阶段,可以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2]确实该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了.金融观察.2016年6月1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