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发展统计及案例分析
王裕萱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主要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介绍,对当前银信合作业务的形势进行了判断,并对占比最大的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具体案例分析,得出我国对于银信合作业务既不能“叫停”,也不可放任不管,要规范银信合作行为的各项监管的结论。 关键词:银信合作业务、信托贷款、表外贷款 众所周知,银信合作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占比一直高居不下,所谓的银信合作业务是指,有贷款需要的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贷款,信托公司将这项业务"打包"处理成由银行主导的理财产品发行,向社会募集资金。在这样的方式下,企业获得了所需要的贷款,银行和信托公司也获得了相关的管理费用,购买这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也能获得部分收益,真正实现四方的共赢局面。 银信合作业务尤其是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近些年发展迅猛,2010年7月规模曾高达2.08万亿元,目前银信的合作项目主要是是浅层次的合作,即银行以收取手续费,信托为募集信托资金,实现吸收存款的目的。银行热衷于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主要是因为可以将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转移到表外成为表业务从而减少监管,可以贷放更多的贷款;其次,可以避开资本监管的要求;还可以从销售理财产品获取中间业务收入。 银信合作规模在信托公司业务中逐年上升,2010 年末为 16605.3 亿元,至 2014 年末,规模已经增至30958.59 亿元,较 2010 年末增加 86.44%,较 2013 年末增加 41.67%。但是注意到,银信合作的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从 2010年末的 54.61%下降至 2013年末的 20.03%, 2014年 12月该比例保持稳定,为 22.14%。 目前银信合作在市场上主要有以下五种运作方式: 一、 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 对于在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中占比较大的信贷类产品,其交易过程如下,首先,作为委托人的商业银行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建立联系,之后商业银行发行投资理财产品从而从众多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之后与信托公司建立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对此贷款进行一定的保证或抵押,到期时还本付息,信托公司将这些资金扣除一部分收益后返还给银行,最后商业银行扣除自己的收益后按照理财产品的规定将本金及一定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们。 二、 信贷资产转让类银信合作 该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理财产品并募集资金后,信托公司接受资金设立单一的资金信托。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合作的商业银行的产品。在信托合约到期之前,商业银行会重新购买信托公司的信贷产品或者跟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以借款利率的形式偿还本息。完成一系列流程后,信托公司将获益扣除各种必要费用后,与银行分配各种收益。 三、 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银信合作 该类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出面,向公众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获得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来购买上市股东手中所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在信托到期之前,卖出股份的股东会以高于当时售价的金额赎回收益权。由信托公司统一管理所获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与银行分红;而银行在收到信托公司的分红后,也会扣除相关费用,向投资者分配理财收益。 四、私募股权类银信合作 商业银行也可以直接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公司联系,实现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对接,用商业银行募集的理财资金购买信托公司的产品,信托公司聘请专业人士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操作,从而通过企业上市或者股权转让这两种方式,真正实现商业银行的高收益与信托公司获利的共赢局面。 五、 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 与其他种类不同的就是此类银信合作募集来的资金主要用于证券投资如投资于股市等。 对于占比最大的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介绍一个典型的案例,即兴业银行向中航地产通过信托公司贷款案例。银监会于2010年8月颁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事项》,其中有关于银信合作被叫停的相关信息,中航地产却在此时通过与江南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向兴业银行借得巨款4.6亿元。 中航地产面对社会的质疑声称,公司是在10年7月1日与江南信托公司签订了五份合同。其合同签订日期在10年8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事项》(以下简称《事项》)颁布之前,所以与《事项》并不冲突。中航地产与江南信托签订的五份合同期限均为两年:2010.7-2012.7。贷款采用了浮动利率的方式。当时年利率为8.3%,信托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即信托所获收益,信托报酬按照贷款总额的每年0.3%收取。 而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中航地产与江南信托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合作关系。中航地产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母公司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而江南信托是其控股子公司。与此同时,中航地产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是江南信托的股东之一。因此,上述交易兜兜转转,构成了关联交易。 对于这次的信托贷款质疑,中航地产表示,这此贷款主要是为了公司长远发展而资金短期不足所用,赶上《事项》的颁发实在是意料之外。实际上,银监会在2010年7月2日,就已通知多家信托公司,要求从7月5日开始全面停止银信合作业务。而此前,银行通过信托方式变相增大了贷款规模,到2010年6月止这块业务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元,数额大到一定规模而增长率又很高,银监会不得不采取监管措施。 但中航地产也在公告中表示,兴业银行早在2010年4月30日,就与江南信托签订了《江南信托天顺12 号兴业银行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而7月1日又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信托认购及追加申请书》。这项合作并不是图谋以久,而是在《事项》颁布很久之前就已经计划了。这次可以在《事项》颁发之前贷款,纯属巧合。 以上是一起银信合作发放贷款的案例,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或宏观调控政策的不同角度出发,对银信合作的利与弊有着不同的认识。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因为其主动管理的能力在银信合作流程中表现不强,因此在合作获益中处于食物链的最底层。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在其合作中,掌握资金流向,控制主要资产,处于三方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在规避资本监管的同时隐藏了风险;从宏观调控政策的角度来看,银信合作的这种方式极大的影响了未来的经济发展。这样的行为使银行利用了监管的盲区,无限制发放表外贷款,而又避开了监管,银行从中获利,属于一种影子银行的行为,在日本的泡沫经济时期就存在大量银信合作中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现象。银行因在银信合作中具有的金钱资源优势,处于核心地位。对银行进行监管要规范银信合作的方式,规避其弊端,但监管力度与方式要适当。一方面,如果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太过严厉,银行可能寻求其他方式把交易做的复杂,之后更加不容易被监管;另一方面,如果监管力度不大,银信合作的规模会更大,更不容易监管,会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因而,我国要引以为戒,既不能单纯“叫停”,也不可放任不管,要规范银信合作行为的各项监管。 参考文献 [1]中国产业信息,银信合作信托产品:2014 年回顾及2015年展望[R],用益信托网,2015 [2]CYJ6006,近期银信合作项目交易结构简介[R],docin,2010-06-01 [3]任亮,银信合作叫停前夜中航地产搭上末班车[N],第一财经日报,2010-07-07 [4]王金领,揭秘银信合作遭遇“封杀”真相[EB/OL] [5]信托频道,目前市场上的银信合作主要模式[R],和讯,201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