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我国的启示
罗姣姣 彭愉鸿 伏丹丹 刘颖颖 黄琪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融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并且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为公司筹集到资金,在发达国家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但是目前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的市场还很小,原因有两点,一是知识产权证券的买家和卖家数量有限;二是对知识产权的评估还不是很恰当。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知识产权的恰当评估对安全的商业贷款和融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通过了解不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优势、评估规则和相关版权法,可以更好的利用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该文通过探讨这一新型融资方式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力图借鉴国外发展情况帮助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寻找发展前景,试图探索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 发展现状 风险 建议 当今已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企业资产价值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也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所在。随着世界资产证券化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也逐渐被关注。知识产权证券化便是指发起人对某个具有可预见收益的知识产权,以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结构重组的新形式,转移到一个特设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重新安排的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并且能产生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 以融资者和投资人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对他们都有着很大的优势。首先,对于融资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后能获得融资,同时能够拥有融资人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而所谓的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SPV的资产,即拥有知识产权的产权人授予他人的一种权利,使被授予权利的人可以利用知识产权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取得现有回报或将来收益,而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发起人仍然对知识产权有其拥有权和管理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这一特点在保证企业可以获得融资的情况下,能够进行进一步改良或应用知识产权,延续其价值。对投资人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与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且流动性强,因此是一个良好的投资标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对创新性企业、或是投资人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很有吸引力的。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这一流程中有四方参与者,即知识产权的授权方、被授权方、特设载体和投资人。其中,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为授权方,其将知识产权的某种使用权通过证券化操作一次性转让给SPV,然后由SPV生成某种权利凭证,再向投资人发行证券。当SPV在未来开始获得收益时,就需取得有关行政开支净额在按照协议约定所记载的付款条件下,向投资人要求以证券本息的形式支付。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图 一、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和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源于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后作为一种证券资产进行融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实践。近年来知识产权在科技型企业的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然从百分之二十上升到约百分之七十,由此可见企业资产传统的实物资产融资方式逐渐地被取代,知识产权开始转变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这样的转变顺应了潮流的趋势,使市场逐步以知识产权作为依托创建一条全新的融资途径,从而促进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 (一)美国的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早出现在美国。1997年鲍伊债券成功发行成为世界最早音乐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例子。随后,西班牙皇马足球俱乐部1998年通过把来自阿迪达斯公司的赞助收入证券化筹得资金,足球行业也开始涉足证券化融资,证券化就这样逐渐在欧美国家发展起来,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欧美的经济中所占比例变大,也逐渐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开始显示出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 (二)日本的发展 在欧美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上市融资发展后,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在亚洲地区也开始有了发展,日本是亚洲最早拥有实例的国家。2003年,日本采用光学专利发行证券融资约为2亿日元的Scalar案,实现了首个专利证券化。此后,在游戏软件以及电影方面日本也成功地使用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但是日本与美国使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有所不同,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为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所用,而日本则主要在于为创新性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得到了法律的大力支持,1993年发布了《信托业特别规制法》,2000年修订了《资产证券化法》,这些法律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从2002年开始,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也渐渐放宽对信托的管制,在2003年底修改了《信托业法》的限制。 (三)欧洲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证券化大多在发达国家实施,但欧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之路又与美国在金融体制、法律体系间存在着差异。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门票收益证券化的案例上。除了体育产业证券化之外,欧洲一些国家,例如意大利、英国等,也先后将电影版权和音乐作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二、证券化的优势与面临的风险 (一)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优势分析: ①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了资金流转,使资产流动性增强。 ②知识产权证券化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知识产权证券化利率较低,企业容易取得好的信用等级,使整体融资成本降低,资产所有者依靠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更多收益。加上即使遭遇企业破产,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中,已经将SPV支付给投资人的资金和发起人分开,不会面临同样的风险,即投资人的风险和资产所有者的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已经被淡化。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了安全的收益,使成本切实降低。 ③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减少企业税负。知识产权在证券化过程中不被视为出售,而是一种贷款,企业从中取得的收入不纳税。 ④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个间接好处是:知识产权在证券化过程中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其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外的资金来源,但不会记入负债项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人不会因为债务权益比率的增加遭受财务状况方面的风险。 ⑤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另一种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⑥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会得到有效分散。知识产权在证券化过程中将风险分散给中间方和投资人,从而使发起人面临的风险降低。 (二)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领域在不断地扩大,这些领域所涉及到的资产大多是实物资产或权利,容易被比较和估值。但当资产证劵化和不同于实物资产或权利的知识产权融合时,知识产权证券化将会面临一些特有的风险,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难以对比和掌握的特性所致。 ①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后证券本息的支付依赖于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是否履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否则被授权人将不会支付全部资金,这将导致SPV无法获得原定的资金,进而不能向投资人发放本息,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发起人履行实质的合同责任,形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的独特风险。 ②知识产权资产的可重复利用性 知识产权可以重复授权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大风险。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一次证券化业务后可以对另一方授权,获得另一份融资来源,这不利于保护被授权人的利益,因为随着被授权人数的增加,竞争加剧,可能导致被授权人的收益减少。随着原先被授权人的收益减少,特设载体SPV收到的资金降低,发放给投资人的本息收益将会受到影响,使投资人的风险加大。 ③知识产权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在获取和界定过程中都伴随着人为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又由于个人经验、知识和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审查程序和审查程序外的司法程序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使知识产权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投资人获得预期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增加。 ④市场价值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例如消费者、市场条件和替代品等因素),这些因素很可能会令其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方面:政府行政的影响、产业链条上各类主体的行为影响以及估值标准的影响等方面。二是发起人方面:在授权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到发起人本身的潜力进行估值,但隔离发起人进行知识产权拍卖时,知识产权与发起人自身的资源脱离,往往估值低于授权过程的估值,知识产权能够变现的价值变得很有限。这也是为什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急速下降。 三、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一)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 结合上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的讨论分析,并借鉴了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经验,为了更好地推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产业化科技成果与企业成长,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以规避风险: ①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方法。规范专利技术市场估值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体系的透明度,使IP资产更容易获得融资。②消除专利质量的不确定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有助于解决企业和金融家对IP资产信息的不对称和质量的怀疑。③建立一个新的信用等级模型。如果我们考虑在构建估值和研究中,适当的信用等级是明确的,那么风险可以被更好的评估和决定,这样被传递到投资者就成为可接受的和可预测的信息。 (二)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 文化和制度的发展,我们借鉴了保险制度在欧洲的实施,鼓励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大力促进有关保险制度的发展,使保险机构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发挥其重要作用。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例如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包括各方要求赔偿损失、请求违约金、终止合同、降低价金、请求继续履行、中止支付价款,以及以其他的形式对责任或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等相关方面制定的协议,以明确的民商法规定赔偿责任的协议为基础,就能够使交易各方确定风险分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可预见性。将风险转嫁给合同外的第三方的风险担保机制,分散了金融机构融资风险,保险本身就构成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于破产企业,IP资产的价值在破产程序中严重的损失,可以借助司法制度来解决问题,规范破产程序中产权处置的规则,降低投资者破产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落实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多元的金融创新方式,能更快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焕发活力。 (三)政策引导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债务和股权融资,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障碍,这些障碍就需要政策去消除。但同时,需要注意政策的选择所产生的利弊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减少了专利申请或资助专利申请活动的障碍,而同时可能使专利数量增加。这也可能会导致降低专利质量,使价值信息不对称出现,使其对基于知识产权融资的不利。 决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考虑到在这个复杂系统中政策的相互作用,通过多种业务对地区多样化的商业支持,制定混合政策来提高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证券化融资。制定者也需要注意过分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时所产生的一些潜在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在进入市场后造成危害,增加新的商业模式和监管不确定性的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发展。现在,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资产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平衡这些权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肖海,朱静.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J].知识产权,2009(09) [2]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6(01) [3]仇海珍.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J].知识产权,2012(04) [4]凌辉贤.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研究——以质押和证券化为例[J].财会通讯,2011(24) [5]钟基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机遇与风险[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