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院
摘要:2015年股权众筹高速发展。这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而兴起的新型融资模式,极大的解决了创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成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但不可否认这种新兴模式中蕴藏的风险巨大,如何防范风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将介绍股权众筹的基本知识及当前发展状况,其次将剖析其中的风险,并以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股权众筹 风险
一、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1、 含义
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事实上,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创业公司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而获得未来收益。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 参与方式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平台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 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参与主体由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股权众筹筹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4、 运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融资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企业或者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的股权比例及筹资的截止日期;
第二步,众筹平台对所提交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众筹平台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第四步,对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
第五步,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和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5、 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
股权众筹门槛低,主要服务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草根群体和普罗大众提供了更丰富多样的创投渠道,更大程度去除了创业者和投资者间的中介瓶颈,实现了社会化融资,缩短了融资周期,体现了小而美的真正互联网精神,具有巨大成长空间和商业价值。
6、 我国当今发展情况
众筹兴起于2009年的国外,2011年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份,我国明确了证监会对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时明确提出“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尽快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监管层首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也使股权众筹的发展逐步走向阳光化。2015年1月,有八家股权众筹平台的申请获得通过,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2015年3月,国务院文件提出,支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而“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之后被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股权众筹及相关概念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股权众筹无论在身份上还是未来发展都已经得到决策层的认可。
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联合京北智库共同发布《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今年7月31日,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额达到54.76亿,项目成交数量达1335个。而在这113家众筹平台中,有9家交易额在5000万到1亿人民币,交易额在1亿到2亿人民币的平台共6家,突破2亿人民币大关的平台共计8家。
2015年8月4日,京东股权众筹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相关数据:截至目前,京东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总金额已突破3亿元,总计为投资者呈现了38个创业创新项目,并帮助创业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平均融资完成率高达111%。
由此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发展迅速,大众创新,草根创业板以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但不可忽视的是竞争也白热化。一大批资本巨鳄,比如阿里、平安、京东等,迅速局部股权众筹平台,加速了市场格局的变化。资本和财务实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项目募集成败,导致股权众筹形成了目前独特的新态势。
二、股权众筹发展风险分析
大量资金涌入股权众筹市场,风险开始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风险
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仍存在法律风险。
首先,存在与《证券法》冲突的可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方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即为公开发行。从股权众筹角度来看,众筹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单纯线下的私募由于互联网模式的运用,转换为线上,直接冲击了公募与私募的界限。如果要规避这种限制,势必要进行严格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而这种规避方式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股权众筹存在与《证券法》冲突的法律风险。
其次,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央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易导致法律风险。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审核、管理和监管项目,匹配筹资人和出资人的需求,促成交易并收取相应中介费。但事实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中对于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例如,部分股权众筹项目具体出让的金额和股权比例不对等。
2、 监管风险
《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事实上,跨领域为重要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产品极大地挑战了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混业经营的格局下,“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虽然我国早已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3、 运营风险
众筹平台实行准入制度,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但现实中,平台的运营还是存在风险。
首先是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众筹平台需所提交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而这一过程因为信息披露简单不完全,缺乏监管和透明性,为整个运营埋下祸根,种下苦果。
其次股权众筹投后管理比较弱。以服务初创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为主要工作的众筹平台,对专业性要求极高,虽然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但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专业性和质量靠平台上参与众筹的那些股东无法保证。且如果过分注重前期融资,忽视投后管理,势必损害项目的最终成功。
再次,退出机制一向是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一般有分红、并购、上市等退出机制。由于缺乏交易平台与机制,股权众筹让投资者不得不面对不能转售的流动性风险,只能被动等待约定时间退出。类似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如果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帮助创业者融到A轮、B轮等资金,就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退出渠道,也让股权众筹实现完美闭环。
4、 道德风险
目前各类众筹平台发展迅猛,由于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层出不穷。有项目经理联合项目方虚增企业估值,隐瞒企业弊端,欺骗投资人;也有项目方中饱私囊,借助项目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损害投资人利益。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当下众多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如何化解风险
1、 防范法律风险
这是法律和监管应该直面的问题。随着信息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大部分金融法规落后于创新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应。因此,在立法方面,需要适时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执法方面,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同时监管当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2、 防范运营风险
这是股权众筹对平台的呼唤。打造全新的风控体系,创造风险定价模型。针对项目筛选、审核、领投、融资和服务周期各环节,以及业务模式创新带来的支付、交易、结算风险、适当性管理风险和客户信息安全风险等,需要建立与之配套措施和应急预案。风控是保障,越是创新越要注重风控,把握底线,在创新业务扩张和风控之间谋求合理的平衡。做到风险事前预测防范、事中管理控制、事后稽核审查,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贯穿于业务发展全过程。
3、 防范道德风险
要让项目经理和项目方意识到欺诈行为付出的代价高于所获得的利益,还要加强项目方的监管力度。首先,可以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方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次,项目方所看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跟投,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后续增值服务的连贯性;再者,项目公司中的财务和高管也可以参与众筹投资,进行众筹式股权激励,将高管人员、项目方、投资方绑定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增加项目方作假的难度。
四、总结
2015年是股权众筹的爆发之年,新兴事物的兴起激发了金融创新的活力,但同时风险不可小觑,分析风险并研究化解风险,是股权众筹领域的重大问题。股权众筹融资的出现,模糊了公募与私募,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极易出现法律风险,这对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提出挑战。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我国立法、执法需要形成一个有机健全的综合监管体系。股权众筹平台服务于中小微创企业,但涉及的是专业性强、投资风险巨大的股权投资,如何有效运营好平台,是无数众筹平台正在思考的问题,打造全新的风控体系,构建全新的风险管理平台,始终将风险管控贯穿业务发展全过程尤其重要。基于互联网使用者分布广泛、受众面广的特点,道德风险出现的几率大大增加。如何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更彰显智慧。
参考文献
[1]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筹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中国金融服务法制网,2013年10月27日;
[2] 《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京北智库,2015年8月5日;
[3]百度百科“股权众筹”相关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6]《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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