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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服务开发运营模式及运行机制

2021-11-30 17:5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张思远1  牛亚兵1  喻凯1  董哲2

1.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65

2.国家电投集团陕西分公司  陕西西安 710061

摘要:伴随着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逐渐深入,综合能源服务的竞争日益激烈,传统能源行业均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相关服务。在实现各类能源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的同时,也在进行综合能源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探索。文章对综合能源服务的开发和运营模式进行了梳理,同时提出了如何建立综合能源服务的运行机制,为开发综合能源业务模型提供一些基准。

关键词:综合能源服务;开发运营模式;运行机制

近年来,“云大物移智链”技术和新能源交易模式的出现,使我国能源综合服务发展十分迅速。传统能源产业,比方说电力公司、设计院、燃气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等一系列产业领域内的主体,都作出统筹布局,希望朝着综合能源服务的方向来进行转型与升级。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涉及到的商业发展方式非常多,对于这种项目,传统商业模式并未获得显著的应用成效,所以对新型的商业发展模式进行研究亟待加强[1]

在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与能源变革的背景下,对于综合能源开发运营模式及运行机制的研究是一种必然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的构成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综合能源服务的商业模式。第二部分分析了综合能源服务的运营方式。第三部分构建了综合能源服务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对前面三部分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一、开发模式

综合能源服务的商业开发模式不同于传统能源服务,可以针对不同需求的用户提供不同的能源服务。这样可以使用户自由选择所需的服务,分享能源改革的收益综合能源服务的典型发展模式是:

(一)合同能源管理(EMC)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服务机制,通过共享来降低能源成本,从而回收投资获取利润。这类节能投资模式鼓舞并支持客户通过对将来的节能利润进行利用,进而对设施予以更新和改造,基于此来达到减少运作成本的目的;同时,还可由综合能源服务企业通过对总体能源支出进行承包亦或者是对节能收益进行许诺等诸多形式,使用户能够享受到优质化的节能服务。

合约能源管理存在四类形式,具体如下所示:

1.节能利润分享型。在这种模式之下,综合能源服务企业主要是供应资金与服务的主体,通过客户的参与与协助,共同对综合能源技术升级项目进行贯彻执行,在合约存续期间和用户通过协商的比重来对节能利润进行共享;在合约到达期限之后,项目利润与所有权由客户持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这种类型模式的关键在于节能效益的确认、测量、计算方法要写入合同。为减少面临的支付风险,客户可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供应多元化、多维度的节能利润支付保障。

2.能源费用托管型。在这种合约类别之下,主要是客户委任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来提供投资,基于此对能源体系做出有效的节能升级,并实施高效的运作管控,根据两方协商的结果,把这种能源体系的资源费用交付于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来负责管控,而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对节省下来的资源费用享有所有权,在项目合约到期之后,由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将技术装备无条件交付于客户,自此之后所形成的一系列节能利润都为客户所有。

3.节能量保证型。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协商由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资,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用户向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来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倘若项目并未实现许诺的节能量,那么根据合约条款,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必须负担一定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亏损。倘若节能量和许诺的规模对比超出甚远,那么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应当和客户依据协商的比重,对一些超出承诺的节能利润进行共享。在项目合约期满之后,综合能源设施要无条件地交付于客户进行运用,同时自此之后形成的所有节能利润应当为客户所有。

4.融资租赁型融资企业投入资金来对节能服务企业所开发出的节能设施与提供的节能服务来进行购置和消费,把节能设施承租于客户运用,参考合约规定的期限对客户征收一定的租赁费。在此过程里,节能服务企业主要承担着对客户能源体系予以升级与优化,同时在合约存续期间动态化的检验节能量,确保节能获得良好成效的职能。项目合约期满之后,融资企业应当把节能装备无条件交付于客户进行应用,同时后期形成的所有节能利润应当为客户所有。

(二)能源托管方式主要是和托管行业领域所提出的能源消费托管服务节能制度独立而言的一种崭新模式,主要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专家型的能源服务。

能源托管重心主要体现在管理,目的在于对客户供应优质、高效的能源价值服务,其包含两种类型,首先是全托管类型,其次是半托管类型。就前者而言,具体内容涉及到对设施运作与监管、保养维护、监测是否达到环保标准、维系平时资源需求、经营和运作成本支出等方面的管控,最后将能源交付于用户运用。就后者而言,具体内容涉及到常规设施运作管理、保养与维护等诸多方面。

(三)设备租赁方式是设备使用人将设备租赁给设备所有人(如租赁公司)并支付一定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设备使用权而不改变设施所有权的新型交换模式。设施租赁可被划分成两种类型,首先是经营租赁,其次是融资租赁。它的实现形式与渠道包含下面五类:

1.直接融资租赁。依据承租公司所做出的选择与决策,由设施制造商处来对所需设施进行购置,同时把设施租赁于承租公司进行利用。在到达租赁期限之后,承租公司拥有设施的所有权。这种模式主要对固定资产大型装备购买与消费、公司技术改良与优化、设施更新与升级具备普遍适用性。

2.售后回租。承租公司参考实际的公允价值,把全部设施售卖于租赁者,接着通过融资的模式,由承租者处对设施进行租赁。就法定关系而言,租赁者享有设施所有权,而实际上设施获得的收益与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承租公司进行负责。这种模式对流动资金明显匮乏的公司、自持资金明显匮乏,然而存在新型投资项目的公司、内部存在升值空间较大资产的公司具备普遍适用性。

3.联合租赁。租赁者和其他存在租赁资质的单位都充当着联合出租者的角色,协同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有效手段把设施租赁于承租公司。通常来说,战略合作者是租赁企业、财务企业以及其它诸多存在租赁资质的单位。

4.转租赁。具体指的是将同个物品作为标的物所衍生出的新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这类业务模式里,租赁者主要通过其他出租者来对租赁物予以承租,接着采用转租的形式交付于承租者,第一出租者享有对租赁物的全部所有权。在这种租赁方式之下,对彰显专业优势大有裨益,同时可以显著的降低关联交易出现的概率。

5.融资租赁。通过租赁两方对租赁的时间期限与彼此承担的付费义务加以确认,出租一方主要根据要求来供应相关设施,同时通过租金这一有效手段对设施的所有资金进行回笼,出租方无需负担设施的性能保障、维修保养等一系列责任。

(四)BOT模式属于一项常见的能源综合服务投资模式,综合能源服务企业不但要负责承建综合能源中心,同时对该中心的设施持有所有权,而且需要承担着运作管理的职能。在项目合约到达期限之后,可以根据协议价把能源中心出让于客户。出让之后的运作管理一方面可通过受让者来自主实施管控,另一方面还可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出让者来实施运营与管理,但在这一情形下,需要缴纳一些服务管理费。这种方式之下,又可被细分成三类:第一是独立投资型,第二是多方投资型,第三是合作投资型。

(五)BOO模式主要指的是由政府(或企业)授权的综合能源服务商投资建设新的或升级的综合能源项目,能源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再由综合能源服务商与用能客户签订供需合同,提供综合能源服务。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项目总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六)PPP模式是指政府(或企业)与综合能源服务提供者基于特许协议的前提下,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方面构建密切协作联系,同时建立共同分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商业合作体系。

就能源产业领域而言,对PPP模式加以运用的时候,具体体现在三种类型的项目上:首先是电力建设项目以及新能源项目,比方说电力能源供给与配电网升级改造、微电网项目建造与升级、核电设施开发和服务、乡村地区电网升级项目、分布式资源发电项目、智能电网项目、充电设备建造运作项目等;其次是天然气类型与石油化工类型的项目,比方说天然气储备基础设备建设、城市配气管网与储气设备建设项目、油气管线建设项目等;最后是煤炭类相关项目,比方说煤气发电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项目等。PPP模式可以有效控制资源和资金的高效利用,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风险,更好地保护双方利益。

(七)随着能源互联网的发展,B2B(电网公司与节能设施生产制造厂家、电力营销企业、工业园区、能源服务供应商、综合能源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互动)、B2C(电网公司或综合能源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互动),C2C(用户交互)和O2O(线上线下交互)可能会成为综合能源服务未来应用最多的开发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极大地降低用能成本,为用能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可以促进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拓展市场潜力[2]

二、运营方式

对于能源综合服务所涉及到的基础业务形式,可由能源供给侧与消费侧两点切入,借助信息物理体系以及能源传播网络体系,达到能源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交换与互动,综合能源管理平台和信息增值服务[3]。目前综合能源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营方式:

(一)增量式配电网利润分配方式。所涉及到的业务类别具体包含:

1.供配电服务。这类服务指的是增量配网业主对于电力客户所供应的一系列基本服务,具体来说服务包含对配电网络进行投资建设、运作管理、合理调度、保养和维修、升级和改造等一系列服务。

2.售电业务。在开展相关售电业务过程里,售电企业可和电力客户通过商讨的形式来对电力能源在市场里普遍的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无需被配电地区所约束,能够自由购电。

3.增值服务。对增量配网业主而言,可通过付费的形式对客户供应一系列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含对客户供应电能使用计划、用电设施运作和维护、电力能源节约与增效、智能化使用电能、综合能源服务等一系列服务项目。

4.保底供电服务。现阶段增量配网以商业领域与工业领域的电力用户提供服务为主;针对普通民众、公益服务、国家公共事业、农业等一系列用电领域,主要根据各个地区的目录营销电价来进行贯彻实施。

(二)配售一体化模式。拥有配电网资产的综合性配电公司从售电和配电网业务中获取利润。在企业配电网运作与管理的范畴之中,用电客户可通过和配售电企业签署合约的形式来使用电能资源,企业在对输电网运营商付费用电以外,其余收益可由企业所有,在将购买电能投入的成本、建设配网所投入的资金和运作管理成本扣掉之外,企业可以得到配电收益与售电收益;倘若用电客户和其他售电企业签署了电能使用合约,那么企业仅仅征收配电费,基于此来得到配电收益。

(三)综合能源服务模式。综合能源服务提供商提供电、燃气和热力、冷水等服务中的若干或全部能源服务。用户可以单独与综合能源服务商签订能源消费合同,也可以使用综合能源服务商提供的综合能源套餐。

(四)配售一体化和综合能源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主要由综合能源服务商来贯彻实施各项配售电业务,并为用户提供能源增值服务。

方面,综合能源服务商在开展售电业务过程中,能够由市场化形式的协议购电里获得一定的收益,与此同时,能够由集中竞价交易过程里得到发电侧以及购电侧两者所存在的利差收益。除此以外,也能够得到电力客户所提供的需求信息数据。由另一个角度而言,还将用户的用电数据作为有力支持,基于此使用户能够获得运作维护、节能升级、效能监测、定期检修等一系列综合用电服务,不但可以使用电客户的用电品质得以提升,增加用户的忠诚度与信赖度,而且能够由获利空间较大的服务类业务里得到越来越多的收益。

(五)虚拟电厂营销方式。在广阔的范畴与空间之中来建设虚拟电厂,主要将持有数量庞大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所有控制权、获得可再生资源的市场化营销制度及精度、效度较高的软件核算方式、拥有分布式储能设施等装备作为重要的基础与前提,同时依附于这种虚拟电厂所具有的电力共享池体系来提供全新、领先的售电方式。这一新型的营销方式对各种分布式能源进行聚合、优化控制和管理,使参与电力共享池的客户可以彼此方便、高效的对电力进行交易,且利用彼此所持有的分布式储能设施,使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的利用率达到最高,同时为电网提供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减少外购电,从而显著减低用电成本。

三、综合能源服务运行机制

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影响巨大。在实现“3060”目标的过程中,现有的能源格局和能源结构将发生颠覆性改变,能源行业的开发运营及盈利模式也将面临巨大冲击。要实现社会绿色低碳高效发展,综合能源服务的发展必不可少,健全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其至关重要。

能源服务综合市场的形成离不开经营机制的完善。在综合能源服务的不同领域,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包括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进入和退出机制,以确保综合能源服务市场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4]

(一)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规律、用户需求和企业特点的要求,研究制定能源综合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应当明确各方责任、投资(管理)义务,综合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应急处理、奖惩制度和违约责任。可以尝试将终端销售与管网分开,打破捆绑销售模式。

(二)通过BOTTOTBOO等特许经营模式,积极提升综合能源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为避免采取此模式后的资产转移问题,特许经营期内的资产投资由政府负责,企业取得经营管理权,或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资产转移。

(三)根据综合能源服务的特点,突出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从而使综合能源服务商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按照技术、安全等要求,明确售电主体条件,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节能标准和社会责任。可与地方政府合作,利用其采购平台开展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试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有实力、有责任感的市场主体:

1.公司的性质(如集团公司或集团授权的子公司)。

2.申报企业不存在不诚信行为。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出现工程移交、未按期施工、验收不合格等不良现象。以国家信用体系失信名单或行业黑名单等为准。

3.申报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

4.申报企业所属综合能源建设经营业绩和业绩门槛标准。

5.申报企业应当承诺整个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不发生变更和转移。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应分阶段缴纳申请阶段保证金和施工期履约保证金。

(四)政府可以利用各种产权和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解决方案,确定企业的退出机制,确保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行。可用的特定退出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到期移交。到期移交主要用于BOT模式,但是,它也包括一些其他模式,例如BT模式等。资产到期转移通常是指注册资本在获得投资资本和合理利润后达到一定的经营期限后,可以无偿转让,完成整个项目的经营,政府或业主收到资产后进行维护和经营[5]

2.所有权转让。政府可以通过锁定期和股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限制项目所有权的变更。项目合同可以约定,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变更项目所有权。

3.所有权回购。约定的回购指的是以下事实:在签署项目时,每个投资者均书面承诺,投资者将在约定的时限内履行其回购义务,实现现有综合能源服务商有序退出。

4.资产证券化。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产生了稳定持续的现金流量,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可用于能源综合服务商退出。

5.售后回租。作为综合服务项目的一部分,可以出售回租和租赁项目资产,而租赁公司要支付相应的价格。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支出和政府补助用于支付租金。在运营期结束时,租赁公司以名义价格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综合能源服务商,再由其移交给政府或业主,综合能源服务商退出。

四、结语

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电力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已成为能源企业实现传统产业模式战略转型,降低用能成本、实现绿色低碳高效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文章分析了综合能源服务的开发和运营模式,并对其运行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建议。

在综合能源服务这一蓝海市场,企业应抓住当前能源革命有利时机,积极推行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化机制和新型商业模式,推动公司转型,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产业业态,提升用户服务能力,促进综合能源服务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国庆,李妍,翟长国,.综合能源服务商业模式研究[J].电力与能源,2020,41(01):91-94.

[2]闫庆友,米乐乐.综合能源服务商业模式分析——基于商业模式画布[J].技术经济,2019,38(05):126-132.

[3]杨锦成,骆建波,康丽惠,.区域能源互联网构架下的综合能源服务[J].上海节能,2017(03):137-146.

[4]吕淼.综合能源服务业是否该采用特许经营方式[J].能源,2019(04):83-87.

[5]周晓亚, 李利华.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析[J].银行家,2018(05):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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