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分析
李佳佳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2016年安徽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合肥环巢湖旅游空间结构和旅游经济发展研究(SK2016A0792);2016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国家旅游休闲区战略背景下环巢湖温泉旅游产业升级路径研究》(SK2016A0795);2015年省级特色专业项目:旅游管理(2015tszy095)。 摘要: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对中国当今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产生的交易成本进行研究。认为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一个消耗高交易成本的过程,并且就如何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转让的效率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交易成本;经营权转让;效率 一、引言 自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景区的经营权以来,掀起了国内学者研究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一股热潮。但是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有关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研究,还主要是景区经营权转让基础理论的研究,未完全形成科学系统的研究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目前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否可以分离、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存在的问题、转让的对策和模式、转让的年限以及如何确定景区的价值。 目前对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处于初探阶段,转让过程中的许多基础性问题还处于探索之中,譬如信息共享问题、产权界定问题,景区资源价值评估缺乏科学性,政府存在寻租现象等。但是基于目前转让经营权的景区数量在增加,然而转让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所忽视,本文以交易成本为切入点,对经营权转让展开研究。 二、交易成本理论 美国学者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针对未来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合理预先规定,在事先规定做出的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就是事前的交易费用;事后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交易费用是在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资源成本,是反映市场运行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视角分析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经营权转让成本分析 经营权转让成本的前提是产权归属明确,在此基础之上交易双方通过买卖、租赁、转让、承包等多种形式使经营权进行流转,在系列过程中形成经营权交易成本。这些成本的发生难以量化计算,大体上可分为前期信息搜集成本、交易谈判成本、监督耗费成本以及处理违约成本等等,简化问题,从如何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完善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 (一)信息搜寻成本 景区经营权以租赁、投标、买断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之前,政府须先明确资源自身状况,以及了解其它同等类型资源的转让价格等。当许多企业参与竞争,政府作为转让方,要花费一定的人、财、物力弄清各个企业的经济实力、信誉度、社会美誉度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参与竞争的企业越多,可转让的对象越多,搜寻信息的成本越高。企业在参与竞争之前,要掌握景区的资源状况、调查客源市场、预测投资后客流量及收益情况、评估资源的价值以及对比其它同种类型的景区转让价格等。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个别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真实状况,造成政府收集信息成本增大。从交易的效率来看,“搜寻”是有利的,搜寻的次数越多,规模越大,越能减少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但是,这种“搜寻”是要付出代价的,搜寻信息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和各种费用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一部分。 (二)交易谈判成本 在进行谈判前,政府和企业会对景区的定位、级别、发展前景等有基本的明确,对景区的价值进行估算。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以效用价值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所以企业方的最高价超过政府方的最低价预期,是进行谈判的基础。在最终达成双方合意之前,会发生几个回合的洽谈,此过程对相关人员时间、双方资源的耗费就是讨价还价的成本,包括为谈判花费的准备时间、双方洽谈时间、交通往返、材料准备等等。 (三)签订合同成本 政府和企业在达成协议之后,必须就转让的价格、年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签订合同。交易合约的订立也有一定的成本,如举行各种签字仪式所花费的人、财、物力等。 (四)监督成本 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除各项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晰以外,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还必须加以监督,不监督或监督不力往往导致景区资源遭到破坏。为了防止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景区资源破坏,政府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设计出一整套与交易相关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顺利地实现经营权的转让。 (五)违约索赔成本 如果任何一方在转让年限内出现违约行为并遭受有关部门的制裁,双方都会为此付出更多费用。未达违法程度,但经核实企业确实存在掠夺性开发等行为、不利于景区长期发展的,政府必须行使自身的职权,对企业的短期行为进行制裁。 (六)价值评估成本 我国现今发生的景区经营权转让通常只是两方参与:洽谈企业与景区主管部门,但是景区的利益不仅包括地方主管单位,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等,双方洽谈不仅限制了对转让进行合理评估,也为权力寻租等留下空间。我国没有制定景区资产的评估标准、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容易导致风景名胜区在转让过程中以低价的形式转让出去,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转让之前政府须花费一定的费用科学的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景区经营权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转让的净收益是交易成本的反函数,交易成本越低,越有利于经营权转让。交易成本取决于制度方案设计,取决于规则的优劣,因此,经营权转让须进行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转让效率。 四、交易成本下经营权转让问题分析 产权模糊、界定不清已成为我国景区产权制度的突出特点,由此引发景区资源管理上存在缺位、保护措施不能切实生效,造成景区经营权转让的高交易成本和低效率运行。 (一)高交易成本的原因 威廉姆森在交易的稀缺性的基础上扩展和深化了对交易成本决定因素的分析,强调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三种因素对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 1.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指行为人主客观上对理性追求的落差,简言之就是主观上存在对理性坚持,客观上只能实现对某一方面或某一点的理性。也就是说,通常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动机是有目的、有理性的,但仅是有限条件下的理性活动。威廉姆森指出:有限理性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切合实际的交易成本评估必须正视因为有限理性而产生的成本,如事先计划方面、调整适应方面、监督方面等所支出的成本。在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有限的理性,政府和企业既不能完全搜集所需要信息,也不能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从而在转让前把这些变化一一讨论清楚写在合约条款中,因此,合约总是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企业须消耗一定的人、财、物力选择某种仲裁方式,以便转让后双方出现分歧时加以合理解决,而这就必然增加了转让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2.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指交易主体除合理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不正当手段实现己方利益。在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决策不确定而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然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经济人,但政府追求公共利益实现,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交易目标利益并不一致,企业可能出现逃避责任的情形。转让之前,企业拥有自己的私人信息,政府很难观测到企业在资源保护上的投入,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转让之后,企业有可能不采取合约规定的方法来保护景区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使交易成本增加。 3.交易的不确定性 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处于博弈、评估、考量之中,维持一定的交易环境对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景区所有权、行政管理权、经营权三权混淆,景区管理权在部门之间分割,管理权和经营权粘连,资源管理的责、权、利不明确。条块分割式的资源所有权制度往往使得各部门对于制定旅游资源开发战略的目标意见不一致或相悖。 另外,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我国2006年开始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对其进行行了修订,其中对景区某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景区管理机构出售景区门票;景区管理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等方式将限定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如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景区的收入和支出性费用分为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景区管理机构不得参与盈利活动,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划、监督等工作不得委托。这些规定对景区经营权转让行为做出了规范,但是对实践中的许多问题缺乏指导。我国景区共计有20000多个,经政府审定的有1000多个,未经审定的景区的经营权转让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转让方的复杂性和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 (二)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 1.明晰产权,完善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产权不够清晰,景区产权制度上安排了其所有权归国家,政府代表国家支配旅游资源,代表政府的又是建委、宗教、林业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均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管理权,使得所有权、行政管理权、经营权三权混淆,导致国家作为景区资源所有者代表的产权虚置或弱化。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权力界定模糊,导致景区综合管理、决策与协调、监督与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权限交叉现象时有发生。 产权关系模糊,外在性和社会成本无人承担的问题就会非常严重。所以政府必须明晰产权,产权明晰的程度越高,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也越高,收益就越大。另外,产权界定越清晰,可以减少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的环节和牵涉的部门,大大缩减了谈判时间,交易成本也就越少。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其被授权对社会制度及问题进行管理。从规则层面上,其有权制定规范政策,对景区产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抑制使交易成本过高的现象,在微观行为上,政府可供应公共服务,为景区提供较好的社会环境。一是要增加透明度,鼓励各种主体参与到旅游发展的过程中来,加强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对开发经营行为实施全程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作体系、三方划清全责实现协作共赢;二是构建科学评估标准,通过专业的评估方法对景区资源、品牌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景区资源的合理转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三是注重景区开发的科学性,杜绝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掠夺性开发行为,保护景区的长期综合利益。这三点是政府真正实现其管理职能、保护我国国有资产、旅游资源的有效做法。 3.健全信用体系 经济学原理指出,在双方缺乏互信的市场交易中,双方掌握较为充分的信息是交易达成的前提,而此过程中必然消耗高额交易成本。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双方不可能对双方展开充分的调查从而获得丰富的信息。此时,需要完善信用体系,建立道德约束,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督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抑制机会主义的出现,减少交易成本的发生。 4.健全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各地方没有对景区经营权引起充分的重视,也没有建立专门机构实现对口管理,甚至在缺乏约束双方的规范,除了交易双方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和合同责任外,目前景区经营权转让都没有指导性的法规文件。一方面,允许转让的景区类型、类别、程度等是什么,均无权威可遵照执行的法律依据,难免导致操作中真空层出现以及钻政策空子;另一方面,双方履约情况的监督存在缺位,不能对轻度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治理,导致违约发生后的仲裁和诉讼费用高昂。可见相应法规的需求紧迫性,通过规范对交易进行调整,为双方提供低成本的交易环境和更利于达成交易的条件,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不必要耗费。 参考文献: [1]袁宗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2]邹统钎.中国旅游景区管理模式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2 [3]中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 [4]孟飞.李经龙.贾姗姗.试论我国旅游景区的三权统分问题[J].池州学院学报,2011,25(3):7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