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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研究

2017-04-27 22:42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刘艳芹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一个大的课题,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政府、企业和公众需要从不同的立场角度来建构系统性框架。本文回顾了相关研究文献与国内外实践,分析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和特征,从政府政策层面、企业自身层面和社会公众层面阐述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规范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执行,促使企业形成环境保护责任自律;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共同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实施。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责任;环境保护

绿色已经成为我国的发展指导理念,该理念的提出、发展并最终上升为国家战略,是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实践结论。今天,毋庸置疑环境问题仍然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在现代社会中,人与环境的冲突还比较常见,“雾霾”的压力笼罩我们的心头。企业作为社会法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非常精美,利用资源、获取资源、分配资源、消费资源、破坏资源等都有企业的身影。在可见的各种媒介传播中,企业仍然是环境违法的主体,破坏环境、乱排乱放等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在获得高利润的同时破坏了人类自身生存环境。在《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还非常有必要再次重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问题,企业应该把这个责任和义务纳入到自身发生之中,实现自身发展与环境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相关研究文献与国内外实践回顾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最初有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Boulding)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他的“宇宙飞船理论”形象地把发展资源形容为飞船中的物资,如果一味消耗,最终会导致资源的枯竭而走向消亡。循环经济在理论界和实践都是热点,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也可为汗牛充栋,检索各类数据库都可以看到进入2000之后每年各类相关研究都相对丰富。有学者总结现阶段循环经济研究的相关结论: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循环经济关注的主要焦点,循环经济效用来满足社会经济和人类发展的最优化;循环经济的理论并不成熟,主要应用可持续发展理论、资源价值论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计量经济学理论等;循环经济主要研究范围是资源配置的再优化和资源节约、社会公平、环保责任等方面。

德国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是比较成熟的国家,1972年就颁布实施《废弃物处理法》为标志,德国的循环经济走向了法制化。德国相关的立法司法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是宪法层面对循环经济有阐述;第二层是基本法律,如《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联邦水±保持法》和新世纪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等;第三层面是行业配套法律(含法规、标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报废机动车法》、《废旧电子电器设备法》等。日本因为国家资源限制所以在循环经济立法和实施方面也多有成果,其法律建设方面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为基本法方面,包括《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和《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等;另一个部分是专门法方面,包括《特定家庭用机器及其再商品化法律》、《建筑工程相关材料再资源化法律》《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律》、《国家采购环境物品促进法律》和《报废汽车再资源化法律》等。

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比较晚近,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引入并受到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亦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2000年前后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应用与研究逐渐深入。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的循环经济正式走向了法制化,我国的循环经济走向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背景下,我国的企业成为法律主体之一,所以需要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法律规范的视角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企业的环境责任

企业的环境责任在今天受到了空前关注,在我国“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需求之下,企业的环境责任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甚至已经上升到了道德层面。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的需求,更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

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其他责任一样是企业的法定责任,隶属于社会责任体系。企业的本质是追踪利益,满足企业主、股东等的利益需求,但这种利益获取不是无代价的,从环境保护责任的角度而言,是维护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社区、消费者等等。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在自身的发展的同时,使得自然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从保护、利用、控制和发展等4个方面履行相关责任。保护方面是指企业要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危害环境,利用方面是指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提高利用率、降低回收率,控制方面是指控制企业的有害废物进入社会生态系统、降低对社会的危害,发展方面是指企业回馈社会、改善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特征

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广义上来看是指受到强制作用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的、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等手段约束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侠义范围而言是指企业自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就是企业法人的道德约束。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还是一种法定责任,环境保护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必须要承担的,否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后果承担主体,法律的约束和惩罚保护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特征主要有四条。一是法定性。《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有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履行这些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后果。二是系统性。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不仅仅关系到自身,而且与各种利益相关者发生联系,如社区、主管部门、股东等。三是可操作性。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操作上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惩罚是可落地执行的。四是社会性。企业的违反环境保护责任受到法律惩罚后,不仅仅是罚款、整改等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社会责任承担、公共关系压力等外部性的社会后果。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几年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从政府政策层面、企业自身层面和社会公众层面进行分析。

(一)政府政策层面

立法层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以框架性的条文为主,没有对应的细化或者司法解释,对资源利用方式的探索也缺乏界定,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约束、资源优化配置使之效用最大化的方面也侧重不足。《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监管空位等挑战,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事实存在,地方政府在监管、控制、惩处等方面还存在不作为的情况,片面追求企业给地方带来的就业、税收等,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浪费等违法情况监管不到位,降低公信度,也给企业带了消极的担责意愿。政府政策层面还有一个关系全社会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的建构问题没有很好的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与相关物流供应链体系不够完善,企业一方面大量资源堆积造成环境破坏威胁,另一方面再生资源企业没有原材料也是资源浪费。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基本建成,但是与社会需求差距还很大,回收资源的分类、物流、布点等还存在很大的不合理现状;再生资源行业的技术相对不够高、标准不健全,废品收购站之类的城郊作坊可能导致资源的二次浪费,这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履行也是一种挑战。

(二)企业自身层面

不部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在发展过程中不惜以环境代价换利益,绿色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而且在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受阻的情况时有发生。绿色采购、绿色生产投入不够,环境竞争力没有成为企业的经营战略;另外,绿色经营、绿色服务也缺乏理念训练和价值投入。《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中对企业的行业自律没有相应的规范,造成企业罔顾环境,没有自律意识。我国的企业文化传统中也缺乏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建构,政府政策在宣传方面相对滞后,企业把社会责任主要构筑在发展自身、社会捐赠方面,没有为全社会、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的概念。企业环境保护职责不能把监督只落实到政府和举报、曝光方面,行业自律机制亟待建立,公益诉讼还需进一步扶持,还要从社会舆论引导方面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与行为。

(三)社会公众层面

《循环经济促进法》涉及了公众参与开展循环经济活动的规定,但在对社团和公益组织等团体机构等的法条还有完善的空间。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的程度还有待提高,只要不涉及自身利益,几无行动,当然对此也无明确的指导意见。环保意识目前正在教育和培育阶段,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意识差距还比较大,污染企业周边社区居民是较早反馈的一个群体,但主要囿于小团体利益。民间公益性环保组织刚刚起步,公益性环境保护诉讼屈指可数。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比较有限,从公开报道来看,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多是事后报道、追踪,另外多从揭露、反思角度开展,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氛围需要进一步营造,先知先觉的警示性、鼓励性新闻监督体系尚待完善。

四、《循环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循环经济促进法》下的企业环境责任有关的评价体系,并且实施调整该体系使之成为国家标准或者上升为法律条款。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大管理的力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对环境保护市场方面,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报告系统,同时开展企业环境审计,鼓励企业走绿色经营之路。

(二)规范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执行,促使企业形成环境保护责任自律

教育培养企业的环境保护职责意识,使得企业自发地遵循《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废物进行合理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处理即代履行,同时通过税收或财务政策予以支持。建立行业企业自律机制,开展相关自律宣传、推广与实施活动,自律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形成三方合力。

(三)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共同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实施

扩大企业环境保护的相关利益群体,发挥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实现多元化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强NGO等非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作用,从宣传、教育、法律和社区等角度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实施。保障舆论监督职能的实施,打好提前量,让媒体力量更加公开、真实,为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承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循环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一个大的课题,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政府、企业和公众需要从不同的立场角度来建构系统性框架。我国的基础立法工作已经完成,法律细化和配套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学,陈兴鹏.循环经济理论研究综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2):204-208.

[2]董溯战.德、日与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比较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1):190-192.

[3]季萍.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探究[J].生态经济(中文版),2014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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